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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吴某,胡某等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8

黄某,吴某,胡某等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川0981刑初137号

审理法官: 刘敏 夏杰 骆武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8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权责关键词: 犯罪组织 主犯 首要分子 从犯 从重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应当减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犯罪时间 自首 以自首论 立功 重大立功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重大立功表现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法律援助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质证 关联性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拘留 量刑建议 审判委员会 陪审 法定刑以下 未成年 初犯 偶犯 前科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刘某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吴某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胡某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蒋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景某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廖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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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吴某,胡某等开设赌场案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川0981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刘某兵,绰号“狗狗”“狗哥”。因吸毒,于2018年1月19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2月2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2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6年1月1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辉,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某市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某,绰号“亲家”。因赌博,于2024年12月2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0月22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12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6年1月1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元春,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某市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吴某洪,绰号“卢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毒,于2017年7月5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同月2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6月8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殴打他人,于2024年7月1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2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6年1月1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攀,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某市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黄某,绰号“厨师”。因赌博,于2016年7月2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嫖娼,于2021年8月8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1月2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6年3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2026年9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凡,四川汇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绰号“睿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赌博,于2024年8月17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2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6年1月1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丹,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某市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柳某,绰号“熊熊”。因赌博,于2024年3月3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24年11月1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1月1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6年的7月10日被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广,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某市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廖某平,绰号“卷耳朵”。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5月1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1月2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赌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20年9月18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21年12月18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24年4月27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于2024年5月1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赌博,2024年12月2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1月2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6年3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钰,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某市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胡某享,绰号“荒货”。因赌博,于2023年3月9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2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12月2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乐,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某市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蒋某平,绰号“蔬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2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12月2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代权,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某市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景某霞。因赌博,于2024年5月16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在哺乳期未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2月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12月1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明亮,四川南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漆某,绰号“瑞瑞”。因赌博,于2022年9月7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赌博,于2024年11月1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2月2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静,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某市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2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兵、陈某、吴某洪、黄某、徐某、柳某、廖某平、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8月31日、202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正阳、胥明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陈琦、书记员李森、王学予以协助;被告人刘某兵及其辩护人陈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杨元春、被告人吴某洪及其辩护人郑攀、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谭凡、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罗丹、被告人柳某及其辩护人曾广、被告人廖某平及其辩护人张钰、被告人胡某享及其辩护人蒋乐、被告人蒋某平及其辩护人徐代权、被告人景某霞及其辩护人杨明亮、被告人漆某及其辩护人马静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某兵拟开设赌场,遂邀约吴某洪、陈某等人成为赌场“位置股东”,以“三公”的方式赌博(至少5人参加),共有5股,一共10名股东,2人一组。为赌局的顺利进行,每场每组须有一人到场,在没有其他赌客的情况下坐位置进行赌博。每场次由刘某兵确定时间、地点、安排司机接送、专人望风,赌场由专人负责“抽水”(抽头)、被告人吴某洪负责保管“水钱”(抽头渔利)。每场次结束后,刘某兵领取“水钱”的4%提成,后按照人民币50元(下同)每小时或者300元至400元每天的标准为工作人员(“抽水”、保管“水钱”、望风等人员及司机)发放工资,剩余的“水钱”均分为5份,由到场的5名股东各领1份,再由组内的2名股东平分。自2025年12月1日至同月6日被公安机关挡获期间,刘某兵等人在射洪市、大英县、安居区等地开设赌场5场次,抽头渔利共计17万余元。射洪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赌资69000元、“水钱”28800元,均已依法扣押,其余4场的每股分红依次为8700元、1200元、10600元、7200元。漆某参与前3场分红后退股。被告人刘某兵、陈某、吴某洪、黄某、徐某、廖某平、柳某、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分别获利5700元、13800元、16500元、13800元、13800元、13850元、13800元、13800元、13800元、13800元、11500元。

  射洪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黄某持有的OPPO手机1部。

  被告人刘某兵、吴某洪、蒋某平、胡某享、景某霞、徐某、陈某于2025年12月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被告人柳某、廖某平、黄某经射洪市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后到案;被告人漆某经射洪市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兵、吴某洪、黄某、徐某、廖某平、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分别退赃:5700元、16500元、13800元、13800元、13850元、13100元、13100元、12800元、11500元。

  另查明,2025年8月以来,易某(另案处理)组织赌客在遂宁市城区周边的民房内组织他人打“三公”进行赌博,为保证赌局的顺利进行,招募被告人陈某等人为赌场位置股,并安排位置股在没有其他赌客的情况下坐位置进行赌博。截至同年9月19日,该赌场抽头渔利共计22万余元。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从中获利180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何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兵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兵、陈某、吴某洪、黄某、徐某、廖某平、柳某、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吴某洪、黄某、徐某、廖某平、柳某、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漆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兵、陈某、吴某洪、黄某、徐某、廖某平、柳某、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吴某洪、黄某、徐某、胡某享、蒋某平、漆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享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漆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部分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系主犯事实有异议,提出:“抽水”人员、保管“水钱”、具体分钱的人员是在场的股东和我共同确定的。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辩护人陈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兵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刘某兵和其他股东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应认定为主犯;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杨元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4.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5.系初犯、偶犯,因法治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郑攀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洪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吴某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4.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5.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谭凡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参与共同犯罪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且获利较少并全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4.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5.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6.家庭情况较为特殊,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罗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徐某参与开设赌场时间极短,获利较少,已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人民法院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础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曾广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4.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退缴违法所得,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5.家庭情况特殊,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廖某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张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廖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4.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愿意认罪认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某享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蒋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享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胡某享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的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某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徐代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蒋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获利较小,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5.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6.本次犯罪不属于危害他人的暴力犯罪,真诚的认罪悔罪,有正当的职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景某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杨明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某霞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景某霞在本案中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在本案中获利最少,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系从犯,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到案后第一次全部如实的供述,没有任何的隐瞒,没有对抗,在被公安机关挡获的情况下尚未确定犯罪或者是违法的情况下如实进行供述,认罪态度比较好;4.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马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漆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漆某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4.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5.系初犯,只参与了三次开设赌场犯罪,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某兵拟开设赌场,遂邀约被告人吴某洪、陈某等人成为赌场“位置股东”,以“三公”的方式赌博(至少5人参加),共有5股,一共10名股东,2人一组。为赌局的顺利进行,每场每组须有一人到场,在没有其他赌客的情况下坐位置进行赌博。每场次由被告人刘某兵确定时间、地点、安排司机接送、专人望风,赌场由专人负责“抽水”、被告人吴某洪负责保管“水钱”。每场次结束后,被告人刘某兵领取“水钱”的4%提成,后按照人民币5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每小时或者300元至400元每天的标准为工作人员(“抽水”、保管“水钱”、望风等人员及司机)发放工资,剩余的“水钱”均分为5份,由到场的5名股东各领1份,再由组内的2名股东平分。自2025年12月1日至同月6日被公安机关挡获期间,被告人刘某兵等人在射洪市、大英县、安居区等地开设赌场5场次,抽头渔利共计17万余元。射洪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赌资69000元、“水钱”28800元,均已依法扣押,其余4场的每股分红依次为8700元、1200元、10600元、7200元。被告人漆某参与前3场分红后退股。被告人刘某兵、陈某、吴某洪、黄某、徐某、廖某平、柳某、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分别获利5700元、13800元、16500元、13800元、13800元、13850元、13800元、13800元、13800元、13800元、11500元。

  2026年1月28日,射洪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黄某持有的OPPO手机一部。

  被告人刘某兵、吴某洪、蒋某平、胡某享、景某霞、徐某、陈某于2025年12月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被告人柳某、廖某平、黄某经射洪市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后到案,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漆某经射洪市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兵、吴某洪、黄某、徐某、廖某平、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分别退赃:5700元、16500元、13800元、13800元、13850元、13100元、13100元、12800元、11500元。

  2026年7月20日,被告人廖某平向射洪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提供射洪市“尊悦足道”内涉嫌卖淫嫖娼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案涉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告人黄某、徐某、刘某兵自羁押入射洪市看守所以来总体表现较好。

  2026年9月20日,被告人景某霞、胡某享、蒋某平向本院退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700元、700元。次日,被告人柳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800元。

  另查明,2025年8月以来,易某(另案处理)组织赌客在遂宁市城区周边的民房内组织他人打“三公”进行赌博,为保证赌局的顺利进行,招募被告人陈某等人为赌场位置股,并安排位置股在没有其他赌客的情况下坐位置进行赌博。截至同年9月19日,该赌场抽头渔利共计22万余元。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从中获利1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法律文书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证明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提请逮捕意见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移送案件意见书等。证明本案案件来源及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二、书证

  1.身份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各被告人身份信息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及劣迹情况。

  2.到案经过。证明各被告人到案情况。

  3.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射洪市明星镇某村民房内查获赌博现场的搜查到赌博工具、赌资、抽头渔利的具体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笔录。证明公安局机关依法扣押赌资、抽头渔利、涉案物品、退缴违法所得的具体情况,以及发还部分扣押物的情况。

  5.立功证明材料。证明2026年7月20日,被告人廖某平向射洪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提供射洪市“某足道”内涉嫌卖淫嫖娼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案涉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射洪市看守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兵、黄某、徐某入所以来,三被告人总体表现较好。

  7.罚没票据。证明被告人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纳罚金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胡某、代某军、张某、罗某琼、查某慧、刘某、吴某的证言。证明自2025年12月1日至同月6日,在位于射洪市、大英县、安居区等地,被告人刘某兵等人组织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刘某兵是赌场的老板,其余被告人是位置股东,主要组织赌客在位于在射洪市、大英县、安居区等地进行“三公”的赌博活动,赌场地点隐蔽,有专人负责接送、抽头盈利,为吸引赌客参赌,每场都有股东参与赌博。

  2.证人郑某三、黄某安、周某勇、陈某界、刘某军的证言。证明刘某军在被告人陈某的帮助下寻找开设赌场的民房,并介绍了被告人刘某兵去确定过一次赌场的地点,被告人刘某兵对找到的赌场位置进行了赌场的布置,相关证人确定的赌场地点与其余某辨认的赌场地点吻合。

  四、同案犯供述

  殷某波、贺某、邓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刘某兵等人在射洪市、大英县、安居区等地流动设置赌博场所,有10名股东担任位置股,由被告人刘某兵安排邓某与另一名司机在固定位置负责分段接送参赌人员,安排贺某在赌场抽头渔利,由被告人吴某洪负责保管抽头的“水钱”,并安排殷某波负责望风,赌场的工作人员按照时长在被告人刘某兵处领取工资。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某兵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证明:2025年11月30日下午廖某平给我打电话,他说我砍树子也挣不到几个钱,不如和他一起兴打三公的场子,总要多挣两个,我就同意了,晚上我就约了两桌人在廖某平农家乐里面吃晚饭,大家联络下感情,第二天我们就开始兴场子。

  第一场是2025年12月1日,在射洪明星镇,接送点在侏罗纪公园门口,赌博的地方在离某公园附近一个农户家里,那里路很窄;第二场是2025年12月2日,在大英县隆盛镇某乡;第三场是2025年12月3日是在射洪明星镇,接送点在某小区,赌博的地点在某村;第四场是2025年12月4日,在安居区某水库一个农户家里;第五场是2025年12月5日,在射洪明星镇,也就是我们被抓的那个地方。陈某的朋友帮我们找的位置,五场他帮我们找了四个地方,每场我们大概都是给的他一千左右,他肯定是挣了差价的,我晓得我们被抓的那场,我们给了他一千元,但是他只给了那个农户四百元。另外在某水库那场,是廖某平给的我电话联系的,因为廖某平以前在那里耍过。我主要是联系赌博场子,陈某的朋友给我说了地方,我要先去看看,然后就是联系赌客,给赌客发位子,维护场子里面的秩序。除去开支我领抽水钱的百分之四。每次都是我和卷耳朵看位子,觉得可以的话,我们开始发位子,这些股东就要先来坐位子,把场子兴起来。

  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证明:因开设赌场,2025年10月我被遂宁市船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我一直在家无所事事,平常我偶尔会到“狗哥”的堂子里面去打“三公”,2025年11月27日的时候“狗哥”对我说反正我在家耍起,干脆到他的堂子里面去占一个位置股,我考虑了过后就同意了。我们约定的是股东要上桌子才能分红,从我当股东到现在我在“狗哥”兴的“三公”堂子里面上了三天班。第一个班应该是这个月的1号还是2号,我当时在射洪明星的堂子桌子上打牌,时间大概是从下午5点开始至第二天凌晨3点的,当时坐在桌子上的有5个人,我坐了一会输了接近3000多块钱,就换其他赌客了,我记得上桌子的赌客有“二娃”、“狗哥”其他人我记不到了,然后我第一个班“狗哥”给我分了600块钱;第二个班应该是这个月3号的样子,赌博堂子在遂宁安居,开始时间也是下午5点,我当时也上了一会桌子,打了几把牌,输了接近1000多块钱,就换其他赌客了,第二班上桌子的赌客就没得印象了,因为没有好多人我们晚上10点多就结束了,最后“狗哥”给我分了800多块钱;第三个班就是昨天晚上,赌博堂子在射洪明星镇,我还是下午5点左右到的,我昨天去比较晚了,人都坐够了就没有上桌子,我站在旁边耍了一会飞飘,昨天上桌子的有“狗哥”、“厨师”,其他人我喊不出来名字了,我们大概赌起第二天凌晨1点的样子,你们警察就来了。射洪市明星镇有两个民房里面开设过2次赌场,遂宁安居区水库边边上一个民房里面开设过1次赌场,具体地点我就不是很清楚,都是“狗哥”喊人开车来接送的。我们堂子有专门接送赌客的司机,有专门卖零食、小吃的人,老板就是“狗哥”,负责堂子大部分人员分工,然后我是股东,“狗哥”给我们安排位置上桌子赌博,一般赌场上缺人就让我先上桌子耍起,然后有其他赌客要耍的就下桌子换人。

  3.被告人吴某洪的供述与辩解。

  我们大英有个叫狗娃子的,认识了很久了,只是不熟悉这个人,最近几天听到说狗娃子开了个赌堂子,这个赌堂子的位置不确定。昨前天狗娃子把地址发给我,2025年12月5日下午三点,我和另外叫“国宝”的赌客到狗娃子发的地址,然后狗娃子安排人过来把我们接到具体的赌博地点,我过去都是搞起耍,蹭点烟吃,也没打牌,就偶尔丢个几百进去赌哈运气。这个赌博堂子是狗娃子在组织管理,狗娃子负责约人嘛,然后定好一个接送点,狗娃子再安排司机把人接到一个临时找的民房里面,民房作为临时的一个赌场,赌场外面狗娃子也安排的有人望风。除了卖东西的“国宝”不发工资,剩下的司机和望风的还有我和贺某抽水的,都要给工资,我们的工资是五十块钱一个小时。狗娃子主要负责找赌博场地位置,位置要安全;安排司机接送赌客;安排人放哨嘛,安排人负责抽水,以及还要找赌客来打牌。

  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证明:大概2025年下半年的时候,我就跟景某霞说,要是有机会入股赌场我也想入股一些,11月的时候景某霞就说有个位置股的缺口问我愿不愿参股,我就同意了。我因为平时做乡厨比较忙,所以我就让五哥(曾某)去帮我坐位子。

  5.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证明:赌场老板是狗娃子刘某兵,我们都是他喊去耍的。大概是十二月初,狗狗给我打电话说,他场子里面有人不做了,喊我去坐个位子,我开始都没同意,他又劝我,说我是要打牌的人,反正都要打,还不如坐个位子,还可以分点钱,我后来经不住他劝,就同意了。我进去时间很短,总共就参与了三场,分了两场的钱,第三场就被你们警察抓了。

  6.被告人柳某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证明:11月30日我问狗狗今天堂子开不开,狗狗就给我说先去卷耳朵开的农庄耍,到了农庄我们打了一下午的麻将,晚上就和堂子的股东,还有经常参赌的人在那里吃的饭,那天赌博就没开,我、卷耳朵、狗狗还有另外一个人一起打了会儿牌,在打牌的过程中狗狗喊我还钱,我说缓几天,狗狗说要不我帮他坐位子,运气好可以赢钱,即使输了也可以拿分红的钱进行抵账,然后我给狗狗说等我从成都回来再帮他坐位子,第二天(12月1日)凌晨4点左右我就回成都去给娃娃上户了。

  邓某,陈某某负责接送赌客,有两个人负责放哨,具体叫什么名字不知道,但是长什么样貌我能认出来,卷耳朵,狗狗负责找赌博的位子,狗狗还负责赌博堂子的伙食、提供赌博的器具和安排接送车辆,找好位子后狗狗给股东和赌客发定位,其他股东也会拉和他们相某的赌客来一起赌博,贺某专门负责抽水,抽到2000元就把钱给六某,里面还有两个人在卖烟酒吃的。

  每次狗狗都是通过某平台发的定位,我开车到定位的位子,狗狗会安排车辆接我到赌博的地方。六某每场赌博都在场子里,他要负责帮赌场保管水钱,还要帮代四哥坐位子,坐位子他们两个怎么商量的我就不清楚了。

  7.被告人廖某平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证明:2025年11月30日之前的一天,“狗娃子”刘某兵找到我说,他准备开个场子打牌,叫我帮助一下他。我听后就说开个堂子是要挣的多些。他听进我的话后在11月30日他就组织了景某霞、漆某、徐某、卢哥、熊熊、邓某、厨师等人到我在某家乐吃饭,但是厨师没有来他叫另一个人来的。他叫的这些人都是后来的赌场股东以及经常来打牌的人。叫吃这个饭一是为了照顾我的生意二就是告知大家他在撑头做这个事了。当天在饭桌上“狗娃子”就邀请了我当股东说第二天就要开始,但是我没有明确的答复他。

  赌场工作人员是领工资,工资多少我不知道;组织者刘某兵怎么获利的我不清楚;当天赌场抽头渔利除去工资、刘某兵的分红剩下的钱由股东平分。当时我不在场具体分钱是刘某兵帮我操作的,他也在帮我赌博可能输了钱,输赢后给我剩了两千多元,我参与了的应该和其他股东获利情况差不多。

  8.被告人胡某享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证明:2025年11月30日,“狗娃子”把我、蒋某平、景某霞、“卢哥”、徐某、漆某、“熊熊”还有些人我当时酒喝多了不大记得请了,但是我晓得有两桌人参加了的。桌子上“狗狗”说他有点老火(经济困难的意思),想开个堂子,当时他说完我们就晓得是打三公的赌堂子,因为来参加这个饭局的人大家之前打牌多少都认识一点,都是“狗娃子”选的要来当股东的人。他说一切由他来排头,场地、接送司机等一切东西他来安排,其他人只管坐位置分钱就行了,出了事情他来顶到。

  狗娃子负责找位置组织人来赌博的,每次我们都是问他位置,然后我们去。狗娃子,六某负责喊人,一个年轻娃儿负责抽水钱,还有一个卖吃喝的熊猫(绰号)。

  9.被告人蒋某平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证明:2025年11月30日,“狗哥”把我、胡某享、景某霞、徐某、漆某乙、五哥,当时是和我坐在一桌的,其他还有一桌人,那桌有哪些人我不晓得。桌子上“狗狗”说他有点老火(经济困难的意思),想开个堂子打三公,狗哥就喊我们一桌吃饭的人一起来当股东,在没得人的时候需要去坐位置,都默认坐位置股就会分红,因为我不喝酒我吃完饭就走了,其他人说了些啥子和好久走的我不晓得。赌场有望风的、司机、负责抽水的人、卖零食的。这些人都是狗狗安排的,我都不熟,只晓得那天和我被刑拘那个胖子是望风的,司机我不认识,但是看到相片我能够辨认出来,抽水的那个喊的贺某,他才来帮到抽了两、三场水,卖零食的那个喊的“国宝”,他是玉峰镇的人。

  10.被告人景某霞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证明:11月30日晚上,“狗狗”刘某兵组织大家在卷耳朵的农家乐吃了饭,参与者都是之前大家经常打牌的人和之前赌场的股东,第二天“狗狗”就联系大家并撑头自己开了。狗哥我认识半年多了,是在搞赌博的时候认识的,后来狗哥主动喊我来经营这个赌博场子的,我就同意了,我们这个场子一共有十个股东,每两个股东占一个位置,每场赌博,一个位置必须要来一个股东参与,我和亲家共占的一个位置,蔬菜和荒货共占一个位置,锐某和卢哥共占一个位置,狗哥和熊熊共占一个位置,五哥和小瑞瑞。这个场子主要是狗哥在安排具体事情,比如安排出租车、安排望风、租场地都是他在安排。

  11.被告人漆某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证明:我通过熊熊的介绍认识了开赌场的狗狗,他们兴赌场子的时候,就会给我打电话、某平台发定位,我去到他们发定位的地方,就有专门的车子来接我去赌博的地方,赌博的地方一般都离他们发定位的地方不远。

  11月30日当天休息了一天,晚上狗哥喊熊熊通知我吃饭,但是我在乡头带娃儿我就没去,听熊熊说她当天晚上去了的。

  狗狗是赌场的主要负责人,另外的小股东还有景某霞、蔬菜、卢哥、亲家、熊熊、睿睿。“厨师”,我不晓得我是不是和他共坐一个位置,因为有时候是他来坐的位子,有时候又是他叫朋友来的,我不晓得厨师是股东,还是他那个朋友是股东。

  六、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兵、陈某、吴某洪、黄某、徐某、廖某平、柳某、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兵、陈某、吴某洪、黄某、徐某、柳某、廖某平、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吴某洪、黄某、徐某、柳某、廖某平、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漆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兵、陈某、吴某洪、黄某、徐某、柳某、廖某平、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吴某洪、黄某、徐某、胡某享、蒋某平、漆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兵、柳某、廖某平、景某霞当庭表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兵、吴某洪、黄某、徐某、柳某、廖某平、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洪、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吴某洪、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黄某、胡某享、蒋某平、漆某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被告辩称 关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刘某兵及其辩护人陈辉提出其不应认定为主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证人证言及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开设赌场的犯意发起者系被告人刘某兵,由其负责确定赌博时间、地点、通知联系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在每场赌博活动过程中安排司机接送赌客,安排人员进行望风以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并由其发放工资。被告人刘某兵称系受他人安排、指使从而开设赌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兵系犯意发起者、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被告人徐某、廖某平的辩护人提出请求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廖某平有八次行政处罚劣迹,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较大,被告人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刑事处罚,二被告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某、柳某、景某霞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及被告人廖某平提出其日常表现较好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余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兵、陈某、吴某洪、黄某、徐某、柳某、廖某平、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吴某洪、黄某、徐某、廖某平、柳某、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均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黄某、柳某、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2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2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2月6日起至2028年6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2月6日起至2027年12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胡某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蒋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景某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廖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拘前已被羁押的37日,即自2026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4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十一、被告人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二、对被告人刘某兵、吴某洪、黄某、徐某、廖某平、柳某、胡某享、蒋某平、景某霞、漆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0350元予以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案涉赌资人民币69000元、抽头渔利28800元,共计97800元予以没收,由射洪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十三、对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800元予以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十四、对扣押的OPPO手机一部,由射洪市公安局发还被告人黄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夏 杰

人民陪审员 骆武海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轩

书 记 员 冯雅樨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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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65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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