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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林某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8

吴某,林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皖1002刑初190号

审理法官: 钱贵明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8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速裁程序

权责关键词: 共同犯罪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拘留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刑罚: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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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林某开设赌场案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皖1002刑初19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7月3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6年8月20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8月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8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于2026年8月20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2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佳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林某合伙在黄山市屯溪区开设棋牌室,以提供场地、赌具及赌资兑换等服务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林某的妻子陆某有时帮忙为赌客兑换现金赌资及收台费。棋牌室初期设置4张麻将桌,后增至6张。主要供赌客进行50元起胡、200元封顶的屯溪下岗麻将赌博,每桌收取100元台费,以及40元起胡、160元封顶的屯溪下岗麻将赌博,每桌收取80元台费。有时也组织100元起胡、400元封顶的屯溪下岗麻将赌博,每桌收取200元台费。

  期间,棋牌室通过现金结算及某平台扫码兑换赌资方式运作,累计为赌客兑换赌资共计13070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累计为赌客兑换赌资60750元,被告人林某累计为赌客兑换赌资49450元,林某的妻子陆某也帮忙为赌客兑换赌资20500元)。吴某和林某二人共抽头渔利3万元,二人获利系平分。

  2025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棋牌室被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于8月2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吴某、林某已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林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系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林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钱贵明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秀琴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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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67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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