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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0

林某甲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粤0402刑初1074号

审理法官: 廖新星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林伟涛,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希望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应当减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证明 拘留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初犯 偶犯 前科 犯罪记录

刑罚: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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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开设赌场案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粤0402刑初1074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林某甲。因本案于2026年3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伟涛,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刑诉〔2026〕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玲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林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0月至2026年3月,被告人林某甲经他人介绍,为网络赌博平台“利博”“欧某”担任代理,利用自身在珠海拱北口岸等区域从事网约车、顺风车业务的机会,通过某平台将“利博”“欧某”平台的网址发送给赌客,由此收取赌客赌资后与赌博平台接洽,以人民币1元等于1分的换算标准帮赌客的投注账户充值、提现,再根据赌资数额的0.05%收取好处。其间,被告人林某甲从其发展的赌客蔡某、韦某、吴某、伍某、闫某、汪某处通过某平台、支付宝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3440345.59元。

  2026年3月24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甲。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汪某、李某、蔡某、吴某、伍某、韦某、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交易明细、流水证明、赌资交易记录,前科劣迹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3.18开设赌场案资金分析报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某平台名片/聊天记录/手机软件/转账记录/“利博”/欧某网站/某平台/支付宝账号截图、官网照片,光盘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退赃,调整量刑建议为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希望能适用缓刑;二、被告人林某甲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林某甲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林某甲的家属积极退赃,可以对被告人林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林某甲认罪态度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六、已扣押的手机请求予以发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1720.1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有退赃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林某甲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某甲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从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已做数据提取,退回公诉机关,由公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720.1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退回公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廖新星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宁宁

吴素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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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68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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