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甲,宋某开设赌场一案
付某甲,宋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鄂0822刑初120号
审理法官: 曹四宠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共同犯罪 可以从轻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书证 证明 取保候审 决定逮捕 拘留 量刑建议 简易程序
刑罚:被告人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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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宋某开设赌场案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鄂0822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因本案赌博,2025年12月1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已执行)。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10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被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5年12月11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6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25年4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为赌博提供条件,2025年12月1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已执行)。因犯运输毒品罪,2010年4月27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5年12月11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6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检刑诉﹝202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甲、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甲、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1月至12月11日,被告人付某甲、宋某为牟取利益,提供位于沙洋县房间作为赌博场所给刘某家、某甲、某乙等一众赌客使用,付某甲、宋某与赌客约定抽取一定费用并免费提供用餐、香烟、饮料等服务。期间,付某甲、宋某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不少于20场次,每场赌博不少于10人,通过某平台接受赌客转账后提供现金赌资共计30余万元(不收取手续费),二人轮流在赌场为赌客提供服务,从中抽头渔利不少于6万元。2025年12月11日16时许,赌场被查获,现场抓获付某甲、宋某二人,收缴赌资14.403万元及扑克牌两副。案发后,付某甲、宋某退缴犯罪所得6万元及赌资4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某乙、某甲等15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提取、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4.付某甲、宋某二人的某平台支付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付某甲、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宋某为牟利,结伙并邀约赌客在经营的餐馆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付某甲、宋某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甲、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宋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付某甲、宋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2日,即自2026年9月8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
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4日,即自2026年9月8日起至2028年2月2日止。罚款三千元折抵罚金,余款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赌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曹四宠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坤营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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