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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7

范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赣0481刑初312号

审理法官:  徐芳  吴梦霞  桂荷花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7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从重 可以从轻 自首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书证 辨认笔录 取保候审 批准逮捕 执行逮捕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简易程序 前科

刑罚: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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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开设赌场案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赣0481刑初31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范某,男性。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2月8日向瑞昌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6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6年9月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芳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范某在瑞昌市高丰镇小源村底下王某家、某国家、瑞昌市裕丰村民房、瑞昌市螺丝港民房、瑞昌市白杨镇郭家厂房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二十余名赌博人员用两枚骰子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近6000元。期间,被告人范某安排卢某甲、温某甲、卢某乙等人接送参赌人员;安排赵某在赌场放贷;安排温某乙等人望风。

  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户籍、前科劣迹情况、参赌人员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2.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等人证言;3.被告人范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某平台交易记录。

  被告人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范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范某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范某的刑期自2025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徐 芳

人民陪审员  吴梦霞

人民陪审员  桂荷花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柯 洋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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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7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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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日期: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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