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开设赌场一案
邱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湘1124刑初233号
审理法官: 陈丽君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21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证明 传唤 取保候审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社区矫正
刑罚: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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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开设赌场案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湘1124刑初233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邱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4月29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6年10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永道检刑诉〔202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至2025年4月,彭某(已另案处理)搭建“趣乐互娱”(又称“友闲互娱”、“永乐互娱”)软件APP,彭某赋予蒋某(已另案处理)“盟主”身份后,蒋某开始发展下级代理参与该网络平台。该网络平台是一个具有充值和提现功能的网络赌博平台,该平台设有跑得快、道州麻将、红中麻将等赌博项目,玩家通过代理会员邀请下载“趣乐互娱”软件APP、由代理会员充值上分下分参与赌博。该赌博平台玩家的下级会员参与赌博,无论输赢,上级代理获得一定比例的抽水。
2022至2025年,被告人邱某使用其婆婆尹某的账号在“趣乐互娱”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发展赌客会员某甲、某乙、吴某等人在该平台赌博,帮助其上、下分充值提现,参与该赌博平台的抽水分成,直至2025年4月份平台被查获。经鹏盛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尹某最大层级5层,获取平台佣金共计103724.912元。邱某供述其担任代理期间获利约5万元,并于2026年4月29日,道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邱某的某银行xxx2××××××××××××979冻结50000元。
2026年4月29日10时许,道县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邱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到案经过、被告人邱某的户籍证明、银行业务凭证,被告人邱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某甲、某乙、吴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及某平台交易明细,邱某某平台账单比中赌客交易统计,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及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数据分析报告,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的鹏盛(湘)专审字〔2026〕00002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鹏盛(湘)专补字〔2026〕00002-1号、鹏盛(湘)专补字〔2026〕00002-2号司法会计鉴定补充说明、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湘云电司鉴〔2025〕电鉴字第113-1号、第1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适用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邱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风险,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邱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道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对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邱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落款
审判员 陈丽君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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