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屈某开设赌场一案
易某,屈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沪0113刑初1061号
审理法官: 牛玲玲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冯旭,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林建华,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主犯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自首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指定辩护 辨认笔录 拘留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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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屈某开设赌场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沪0113刑初106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易某。因本案于202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建华,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屈某。因本案于202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旭,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6〕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屈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8日,刘某甲与倪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本市宝山区扑克”赌场,被告人屈某负责租赁场地。经查,该赌场涉案赌资人民币5.4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获利约8,000元。
2026年5月起至案发,刘某甲与被告人易某等人结伙,在本区开设“德州扑克”赌场。被告人易某为赌场招揽赌客,被告人屈某接受刘某乙使租赁上址场地并收取场地费、分摊赌场保险费。经查,该赌场涉案赌资约22万元。2026年5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易某、屈某以及参赌人员某甲、某乙、某丙、某丁、陈某,一并查扣现场赌具、账本、各被告人持有的手机及参赌人员持有的筹码。
被告人易某、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已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屈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某戊、某己的证言;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账单、某平台聊天记录及辨认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及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被告人易某、屈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屈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屈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屈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审判员 牛玲玲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倪 萍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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