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开设赌场一案
孙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浙0282刑初1455号
审理法官: 杨健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减轻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辨认笔录 证明 拘留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刑罚: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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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开设赌场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浙0282刑初145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孙某。2022年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观海卫中心派出所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5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26〕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方奇波、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5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孙某从上家获取“万利”百家乐赌盘,后出盘给某甲进行百家乐赌博数十次,并向某甲提供资金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孙某从中非法获利利群香烟若干包,价值合计80余元。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某平台转账记录、归案经过及被告人孙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孙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孙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使用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杨 健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若婷
代书记员 胡徐燕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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