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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7

李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浙1022刑初235号

审理法官: 陈洁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7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速裁程序

权责关键词: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拘留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刑罚: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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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浙1022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李某。2026年6月12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8日被取保候审,9月1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2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6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韩星安出庭支持公诉,指控2025年4月至2026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三门县某镇某烟酒店内以打“三门井头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招揽马某甲、马某乙等赌客赌博,并以每井60元的方式进行抽头,非法获利至少2826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审理阶段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28260元。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没有异议,且在值班律师梅光腊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用于赌博的麻将牌、扑克牌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依法返还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在案的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二百六十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麻将牌、扑克牌,依法予以没收。

  四、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告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陈洁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叶娴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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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80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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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日期: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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