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某开设赌场一案
揭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琼9002刑初350号
审理法官: 马艳婷 王刚 黎海健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03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吴祝亮,海南坚守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缓刑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质证 传唤 取保候审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犯罪记录
刑罚:被告人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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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某开设赌场案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琼9002刑初35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揭某。曾因本案行为,于2024年10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4月19日到案,2025年4月19日、2026年4月17日、2026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祝亮,海南坚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刑诉〔202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揭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露、书记员叶兴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揭某及其辩护人吴祝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至2025年4月,被告人揭某使用从上家何某(已判决)处获取的私彩“七星彩”、“排列五”网络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在其经营的琼海市小卖部,通过电脑、手机等接受赌客投注,以代理投注私彩的方式开设赌场,揭某可获得其会员账号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的2%作为好处。经查,被告人揭某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480余万元,获利98007元。
被告人揭某因本案,于2024年10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收缴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屏1台、键盘1个、鼠标1个及赌资2143元。2025年4月19日,被告人揭某在琼海市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民警查获并扣押揭某荣耀手机2部。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涉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揭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480余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揭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揭某违法所得98007元应继续予以追缴。如一审判决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98007元并预缴罚金48500元(行政案件中的罚款1500元折抵罚金15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揭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吴祝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揭某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提出鉴于被告人揭某愿意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再综合被告人揭某身体及家庭状况,建议对被告人揭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并当庭提交户口本、残疾证、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至2025年4月,被告人揭某使用从上家何某(已判决)处获取的私彩“七星彩”、“排列五”网络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在其经营的琼海市小卖部,通过电脑、手机等接受赌客投注,以代理投注私彩的方式开设赌场,揭某可获得其会员账号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的2%作为好处。经查,被告人揭某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480余万元,获利98007元。
另查明,被告人揭某曾因本案行为,于2024年10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实际执行),并处罚款1500元(已缴纳),收缴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屏1台、键盘1个、鼠标1个及赌资2143元。2025年4月19日,被告人揭某在琼海市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民警查获并扣押揭某荣耀手机2部。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手机,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截图、某平台支付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残疾人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司法调证协查回复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办案说明、建议停止拘留通知书等,被告人揭某及同案人何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辩护人吴祝亮提交的户口本等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揭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48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揭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吴祝亮关于建议对被告人揭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揭某的违法所得98007元,应予继续追缴,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揭某荣耀牌手机2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揭某曾因本案行为缴纳行政罚款1500元,应予折抵罚金1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行政罚款人民币1500元,剩余罚金人民币485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800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被告人揭某荣耀牌手机2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马艳婷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黎海健
[院印]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汤博文
书记员王彬书记员王晓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4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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