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开设赌场一案
余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浙0381刑初1257号
审理法官: 陈杨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2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从犯 缓刑 考验期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取保候审 拘留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社区矫正
刑罚: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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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开设赌场案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浙0381刑初1257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余某。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7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2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6〕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至同年12月初期间,某甲(已判)先后伙同某F、某乙(均另案处理)、某丙、某丁(均已判)在瑞安市ÍÍ等地摆设“三公”赌场,累计抽取头薪6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以上。其中被告人余某于同年9月中旬至12月初,在上述部分赌场内倒款、兑换现金赌资共15万余元,以每1000元赚取20元左右的方式获利3000元。
2025年12月29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已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某甲、某丙、某丁、“ÍÍ”、“ÍÍ”、“ÍÍ”、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壬、某癸、某A、某B、某C、某D、某E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手机数据,某平台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退赃票据,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经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余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陈杨杰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杨 微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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