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开设赌场一案
冷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赣0424刑初405号
审理法官: 郑由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5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速裁程序
权责关键词: 共同犯罪 自首 缓刑 考验期 拘役 罚金 并处 缴纳 辨认笔录 证明 量刑建议 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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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开设赌场案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赣0424刑初40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
基本情况被告人冷某。
辩护人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修检刑诉〔2026〕336号
指控事实2024年6月底至同年7月初,被告人冷某伙同陈某(已判刑)等人在修水县古市镇茶路移民点“上桂家垄”、长湖电站、“关帝殿”等地开设赌场,邀集和组织某甲、某乙等20余人以“打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陈某负责为赌场选址、抽取渔利、邀人参赌等,冷某负责运送赌桌、接送赌客。期间,该赌场抽头渔利累计9000余元,冷某按两成分红从中非法获利1800元。2025年12月24日,被告人冷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缴非法获利1800元。
指控证据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退缴凭证;2.证人某丙、某甲、某乙等的证言;3.同案人陈某的供述;4.被告人冷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
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冷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赃,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18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修水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郑由平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姝琪
书 记 员 肖 强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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