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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许某、涂某、丁某、郑某开设赌场罪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1

胡某、许某、涂某、丁某、郑某开设赌场罪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粤2071刑初1193号

审理法官: 宋永红 陈璐 陈卫霞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1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罗文静,广东康沓律师事务所;李伟强,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吴华伟,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陈华锋,广东天顾律师事务所;严志涛,广东展行律师事务所;陈建强,广东丰载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应当减轻 缓刑 考验期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法律援助 辨认笔录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拘留 变更起诉 量刑建议 另案起诉 陪审 前科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涂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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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许某、涂某、丁某、郑某开设赌场罪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粤2071刑初1193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胡某。因本案于2025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华锋,广东天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涂某(绰号古董)。因本案于2025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建强,广东丰载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许某。因本案于2025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华伟,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5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强、王德树,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于2025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26年6月24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志涛,广东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文静,广东康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一区检刑诉〔2026〕1101号起诉书、中山一区检刑变诉〔2026〕2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涂某、许某、丁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起,被告人胡某以中山市神湾镇某手机店为窝点,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在上家洪某波(另案起诉)提供的赌博平台下注,待开奖后再由洪某波根据六合彩开奖结果进行结算。经统计,2020年至2025年间被告人胡某共接受被告人涂某、郑某及郭某财、叶某华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左右,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

  2021年8月起,被告人涂某在中山市板芙镇深湾市场认识被告人胡某后,得知被告人胡某可以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便开始接受被告人丁某、郑某及周围亲戚、朋友六合彩投注后再将投注款转给被告人胡某,由被告人胡某根据六合彩开奖结果进行结算。经统计,2021年8月至2025年10月,被告人涂某接受被告人郑某、丁某及许某勇、柳某文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83642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起,被告人许某以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某手机店为窝点,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再将投注款转给上家洪某波,由洪某波根据六合彩开奖结果进行结算。经统计,2020年1月至2025年间,被告人许某接受温某雄、周某志、庄某彬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295987元。

  2021年8月起,被告人丁某以中山市板芙镇深湾市场某酒行为窝点,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再将投注款转给被告人涂某,由被告人涂某根据六合彩开奖结果进行结算。经统计,2021年8月至2025年10月,被告人丁某接受田某莲、邓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12761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起,被告人郑某以中山市板芙镇深湾市场某手机店为窝点,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再将投注款转给被告人胡某、涂某,再由被告人胡某、涂某根据六合彩开奖结果进行结算。经统计,被告人郑某接受柳某文、李某娴、陈某球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116721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2025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中山市抓获被告人胡某、涂某、丁某、郑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抓获被告人许某,并在被告人胡某、许某、涂某、郑某处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批。归案后,被告人胡某、许某、涂某、丁某、郑某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破案后,被告人胡某已退赃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丁某已退赃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郑某主动退出款项人民币15000元。

  另查明,2026年6月26日,被告人胡某、丁某的家属再次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3000元、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涂某、许某、丁某、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搜查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暂扣款缴款通知书及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电子凭证、暂扣款缴款单,辨认材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证人许某波、周某志、温某雄、林某钦、梁某桥、许某勇、柳某文、陈某球、李某娴、郭某财、叶某华、林某贤、钟某波、林某萍、黄某、田某梅、梁某容、张某鹏、郑某玲、陈某华、罗某、庄某彬、梁某秀、彭某易、陈某郴、夏某财、邓某、田某莲、殷某明、罗某彪、洪某波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许某、涂某、丁某、郑某的供述、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涂某非法获利的数额认定问题,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采信被告人涂某当庭供述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涂某在本案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涂某、许某、丁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其中被告人胡某、涂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胡某、涂某、许某、丁某、郑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涂某应当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许某、丁某、郑某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许某、涂某、丁某、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丁某、郑某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郑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涂某、许某、丁某、郑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胡某、丁某、郑某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涂某、许某、丁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涂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2027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暂扣于公安机关的退赃款10000元折抵罚金。)

  六、被告人胡某、丁某、郑某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10000元、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七、继续追缴被告人涂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八、从被告人胡某、许某、涂某、郑某处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宋永红

审 判 员 陈 璐

人民陪审员 陈卫霞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丽君

赖惠敏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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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96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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