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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6

梁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湘1125刑初129号

审理法官: 义宏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6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犯罪组织 主犯 首要分子 从重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累犯 五年以内 自首 以自首论 假释 赦免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法律援助 书证 证据确实、充分 执行逮捕 拘留 量刑建议 简易程序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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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开设赌场案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湘1125刑初129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梁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30日被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2月12日被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5月7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6年6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江永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刑诉〔202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2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何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7月底至8月1日,被告人梁某与某甲、某乙(均已判决)商议开赌场赚钱,后陆续在某队对面的小卖部、金地广场金朝阳瓷砖店二楼、香樟官邸小区、永明华府小区、某饭店等地开设赌场。赌博以“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五人坐堂,其他人搭铺,最低下注10元,上不封顶,赌桌台面几百到几千元不等。某甲主要负责寻找赌博场地、召集赌客、坐堂暖场和分红,某乙主要负责坐堂暖场,梁某主要负责抽水等。梁某和某丙(已判决)按照赌桌台面大小轮流抽“水子钱”,每把抽水20元至300元不等,其中8月1日赌场被查获时抽水7000元,赌场累计抽水数万元,其中梁某共获利1300元。

  被告人梁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某已经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一致,并有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证人某丁、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壬、某癸、某A、某B、某C、某D、某甲、某丙、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5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梁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落款

审 判 员 义 宏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华

书 记 员 王思宇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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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97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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