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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宋某开设赌场罪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5

田某、宋某开设赌场罪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浙0381刑初906号

审理法官: 蔡丽娜 陈增开 洪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5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吴瑞瑞,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蔡冰妮,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主犯 从犯 从重 累犯 数罪并罚 轻伤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法律援助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证明 拘留 补充起诉 量刑建议 陪审 简易程序 调解 和解协议

刑罚: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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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宋某开设赌场罪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浙0381刑初90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7日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25年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6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瑞瑞,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2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6年3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冰妮,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6]775号起诉书、瑞检刑补诉[2026]17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8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田某及辩护人吴瑞瑞、蔡冰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宋某在瑞安市ÍÍ附近民房等地陆续摆设赌场,召集赌客以扑克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农历年前摆设35场以上,每场抽头1000元以上;农历年后摆设15场以上,每场抽头2000元以上,累计抽头6.5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田某于2026年3月中旬至3月31日期间受被告人宋某雇佣在赌场做理手、发牌、打皮10场以上,获利2000元。

  2026年3月3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宋某、田某及20余名参赌人员,从被告人宋某、田某身上查获赌资分别计6460元、1336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2.2026年7月25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在ÍÍ监室内,因某甲未按其要求调换同监室人员的被子,用手扇了某甲一巴掌,又用脚朝某甲胸口踹了两脚,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某甲所受损伤主要为ÍÍ,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后调解赔偿了被害人某甲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被害人某甲的陈述,证人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壬、某癸、某A、某B、某C、某D、某E、某F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原始伤情记录表,鉴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服刑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监控录像及赌场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田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宋某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被告人宋某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宋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田某系累犯,均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对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田某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能积极退赃,被告人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吴瑞瑞、蔡冰妮提出以上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吴瑞瑞提出被告人宋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中有如实供述情节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宋某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3000元,被告人田某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宋某、田某被扣押的赌资6460元、1336元(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蔡丽娜

人民陪审员 陈增开

人民陪审员 洪 楷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利星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34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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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9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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