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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某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5

阙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闽0881刑初232号

审理法官: 陈利江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5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共同犯罪 从重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累犯 五年以内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假释 赦免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物证 书证 辨认笔录 证据确实、充分 批准逮捕 执行逮捕 拘留 量刑建议 简易程序 前科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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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某开设赌场案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闽0881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阙某。2012年5月17日,因犯赌博罪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8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6月1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6年7月17日经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刑诉[202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佳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阙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阙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漳平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4年5月底的时候,被告人阙某和邹某甲(已死亡)到漳平市永福镇某甲(已判刑)家,一起商量开设赌场,邹某甲负责出资,被告人阙某负责和某甲对接,某甲开设赌场需要资金时,被告人阙某告诉邹某甲,由邹某甲将钱给被告人阙某,再由被告人阙某给某甲。某甲负责帮忙寻找赌博场所,负责赌场管理、招揽赌客、支付场地费用、望风费用等事宜。随后,某甲先后向某乙(已判刑)租了漳平市某花圃、向某丙(已判刑)租了某小学(漳平市)对面一百米两层房的家门口黑布帐篷用于开设赌场。

  从2024年5月29日开始,被告人阙某和邹某甲、某甲先后在上述二个场所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赌“牌九”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某丁、某戊、某己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阙某和某甲分别雇佣某庚、某辛、某壬、某癸、邹某乙(均已判刑)等人为赌场望风看路、接送赌博人员、购买矿泉水、香烟和食物等,雇佣陈某、程某(均已判刑)为赌场招揽赌客,同时,被告人阙某也在赌场帮忙望风看路等,邹某甲支付了5600元给被告人阙某。被告人阙某将赌场的场地费、伙食费、望风费、公关费及其他费用通过某平台转账和现金支付给某甲,某甲总共收到被告人阙某某平台转账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83000元后,用于支付场地费、伙食费、望风费、公关费等费用。2024年6月26日下午,漳平市公安局在漳平市某小学对面一百米两层房的家门口黑布帐篷内现场查获该赌场,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210000元。

  2026年6月10日,被告人阙某自动到漳州市公安局郭坑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6年8月6日,漳平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阙某主动退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5600元。

  2026年10月8日,被告人阙某在值班律师李祖权在场的情况下,同意漳平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就主刑及附加刑等提出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阙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6年10月15日,被告人阙某的亲属替被告人阙某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阙某退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5600元等物证;证人某甲、某庚、某辛、某壬、某癸、某丙、某乙、某丁、某戊、某己的证言;被告人阙某的供述与辩解;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漳州市公安局郭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漳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关于收缴赌资的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华安县公安局华丰派出所出具的邹某甲的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被告人阙某前科、累犯的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闽江监狱的罪犯档案资料,同案犯某甲、程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阙某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阙某主动退出非法获利,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阙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本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预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10月9日止。)

  二、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阙某上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5600元,予以没收,由漳平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审判员 陈利江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艳虹

附法律依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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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98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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