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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8

吴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黔0330刑初250号

审理法官: 穆峻岭 彭爱华 王先荣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8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廖莎,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缓刑 考验期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指定辩护 辨认笔录 质证 取保候审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未成年 社区矫正 初犯 偶犯

刑罚: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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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开设赌场案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黔0330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8月7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廖莎,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习检刑诉〔202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于202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廖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某甲、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为牟取经济利益,在习水县某某镇某甲工厂等地开设赌场,邀约参赌人员某丙、某丁、某戊等20余人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赌博,庄家单注500元钱起押,闲家单注100元钱起押,上不封顶。某甲等人从中抽头渔利。2024年1月1日至1月1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受某甲邀约,多次在某甲等人组织的赌场内提供微转服务。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中认罪认罚,以自己身患疾病需要定期治疗,及妻子外出务工没有寄钱回家,两个孩子年幼需要照顾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罪行较轻,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吴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吴某系初犯、偶犯,有强烈认罪悔罪态度,吴某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妻子外出务工四年,期间未回家,也未向家里寄过钱物,吴某是家庭唯一支柱,且自身患有疾病,需定期领药治疗,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某甲、某乙(均已判刑)为牟取经济利益,商议邀约参赌人员在习水县某某镇聚众赌博,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二人多次组织人员在习水县某某镇工厂等地开设赌场,邀约参赌人员某丙、某丁、某戊等20余人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赌博,庄家单注500元钱起押,闲家单注100元钱起押,上不封顶,某甲和某乙从中抽头渔利。某甲以支付工资方式雇请某己(已判刑)为赌场提供服务,购买饮料、香烟、槟榔等,某庚(已判刑)负责放哨,某辛接送参赌人员,某壬(已判刑)保管抽头渔利的水钱,吴某在某壬处兑换现金后在赌场内提供微转服务。2024年1月18日凌晨,某甲组织人员在某乙工厂山顶民房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吴某供述、证人某甲、某乙、某己、某辛、某庚、某壬、某丙、某丁、某戊等人证词、辨认笔录、某平台转账纪录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客观的证明了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受人邀约在赌场内提供微转服务,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予以惩处。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吴某在庭审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交某村委会出具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某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吴某自身患有疾病需定期领药治疗,妻子常年外出务工,家中两个正值学龄的未成年子女需要照料,本着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刑罚原则,可酌情对吴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持从轻处罚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经委托习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吴某所在社区同意协助社区矫正机关对其进行监管,习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对吴某适用社区矫正管理,对吴某适用缓刑确已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变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吴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穆峻岭

人民陪审员 彭爱华

人民陪审员 王先荣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旭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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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98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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