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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开设赌场罪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4

赵某开设赌场罪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豫1102刑初95号

审理法官: 郜静敬 李素芳 王黎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4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周奥博,河南知尚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主犯 自首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证人证言 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决定逮捕 执行逮捕 量刑建议 陪审 前科

刑罚: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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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开设赌场罪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豫1102刑初9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赵某。2012年6月14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8月15日,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2年11月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4年10月11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6年7月10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6年7月14日由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奥博,河南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2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征,检察官助理王淑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周奥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被告人赵某租赁河南省某某公司位于某厅隔壁原家俱城的房屋,使用张某的名字担任法人,购买电子游戏设备并于2021年6月22日办理营业执照、2021年11月17日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开设某俱乐部。某俱乐部于2021年12月中旬开始营业,内设拍牌机、捕鱼机、千炮龙机等赌博机。赵某招聘徐某(已判刑)于2021年12月18日起在该俱乐部上班,徐某负责使用自己的某平台为赌客提供上、下分资金结算服务。2021年12月24日凌晨,该俱乐部被公安机关查处。经审查,徐某上班期间某平台收取赌客赌资共计91490元,徐某被抓获时持有赌资176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强制措施文书、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营业执照、某平台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证人某甲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赵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周奥博认为,1.被告人赵某主动到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真诚认罪悔罪,应当依法从宽处理。2.赵某主观恶性小,没有从中获利,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3.赵某家庭情况极度艰难,全家五口人均无独立增收、自理能力,赵某系家庭唯一经济与照料支柱,其涉案行为,虽无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但一定程度上是迫于极端沉重的家庭生活压力、法律意识薄弱所致,区别于以牟利为目的、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的恶性犯罪。建议对赵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被告人赵某承租漯河市源汇区,购买电子游戏设备,注册成立某俱乐部。赵某使用张某的身份信息为该电玩俱乐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于2021年12月中旬开始营业,内设拍牌机、捕鱼机、千炮龙机等14台(共计20个把位)赌博机。赵某招聘徐某(已判刑)于2021年12月18日起在该电玩俱乐部为赌客提供上、下分资金结算服务。2021年12月24日凌晨,该电玩俱乐部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查,徐某通过某平台收取赌客赌资9万余元。案发时,徐某持有赌资17600元(已追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强制措施文书、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某俱乐部登记信息、某平台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某甲、赌客远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同案犯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区分局出具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设置十台以上赌博机用于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租赁场地、购买设备、办理证照并招聘人员负责赌资结算,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赵某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的赵某有自首情节,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赵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持续时间、赌资数额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落款

审 判 长 郜静敬

人民陪审员 李素芳

人民陪审员 王黎光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琳鹭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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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199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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