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开设赌场一案
李某甲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粤5281刑初585号
审理法官: 张楠杰 陈木宜 温建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谢泽烽,广东松玺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自首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质证 拘留 陪审 简易程序 初犯 偶犯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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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开设赌场案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粤5281刑初58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26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6年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泽烽,广东松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雅玲,广东松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宁市检刑诉〔2026〕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谢泽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3月的一天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同案人邓某(另案处理)在普宁市里湖镇使用代理账号先后开通多个“时时彩”网络赌博会员账号,后将该会员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李某乙参赌,并从中以李某乙投注额的万分之二十七的比例抽头牟利(俗称抽水)。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邓某与李某乙通过某平台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经查,2023年1月5日至2025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邓某通过某平台转账的方式共接受李某乙转入赌资2348381元(人民币,下同),共转给李某乙赌资1922580元,双方结算赌资共4270961元。
2026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某平台个人用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涉案赌博网站截图、某平台账户信息、某平台交易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证据证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某平台个人用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涉案赌博网站截图、某平台账户信息、某平台交易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辩护人提出李某甲构成自首,具有坦白、当庭认罪悔罪情节,属于偶犯、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3年3月的一天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同案人邓某(另案处理)在普宁市里湖镇使用代理账号先后开通多个“时时彩”网络赌博会员账号,后将该会员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李某乙参赌,并从中以李某乙投注额的万分之二十七的比例抽头牟利(俗称抽水)。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邓某与李某乙通过某平台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经查,2023年1月5日至2025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邓某通过某平台转账的方式共接受李某乙转入2348381元,共转给李某乙1922580元,双方往来资金共4270961元。被告人李某甲从中获利约1000元。
2026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某平台个人用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涉案赌博网站截图、某平台账户信息、某平台交易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投案时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对其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李某甲构成自首、坦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李某甲当庭认罪、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提出对李某甲免除处罚的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1月4日起至2028年9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张楠杰
人民陪审员 陈木宜
人民陪审员 温建远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泽选
书 记 员 杨俊彦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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