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甲开设赌场一案
夏某甲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赣0481刑初267号
审理法官: 张娅 李秀娟 周云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01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自首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书证 辨认笔录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量刑建议 陪审 简易程序
刑罚:被告人夏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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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甲开设赌场案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赣0481刑初267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绰号“猪×”。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5月28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章曙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份至2020年11月份,被告人夏某甲获取“皇家国际”境外赌博平台代理人身份,租用瑞昌市,购买电脑、手机等相关设备并提供账户,聘请了某甲、某乙为其做上下分客服,随后便在网上添加相关的QQ群、某平台群发布信息,参赌人员用浏览器扫码进入“皇家国际”赌博网页,并向被告人夏某甲提供的夏某丙支付宝账号转账上下分,被告人夏某甲从参赌人员下注的流水,获得流水千分之三及“人头费”为收益,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夏某甲非法所得达2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瑞昌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夏某甲赌资和非法所得17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等人证言;3.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夏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5年5月28日,被告人夏某甲主动到瑞昌市公安局赛湖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夏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瑞昌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夏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0元,其中被告人夏某甲获利人民币22,000元,赌资人民币14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夏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监管条件等,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希望被告人夏某甲能够吸取教训,切莫企图通过违法行为获取财富,而应踏实工作,靠劳动致富,同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夏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夏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案涉赌资人民币148,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张 娅
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
人民陪审员 周 云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葛 璐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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