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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某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6

门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皖0303刑初298号

审理法官: 曹根超 韩锋 李国静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6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书证 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 证据确实、充分 传唤 批准逮捕 执行逮捕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简易程序 前科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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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某开设赌场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皖0303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门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1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23年2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9月13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5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6年6月8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2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敬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6年2月7日至2月12日,被告人门某在其租赁的蚌山区,摆放4台“明星97”游戏机、1台“880”游戏机、1台“节庆”游戏机、1台“金某”游戏机、1台“潘某”游戏机,1台“宙斯”游戏机为他人赌博,且招募某甲、某乙为赌博游戏机上分。期间,被告人门某非法获利800元。2026年2月13日,经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游戏设施设备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2026年5月25日,被告人门某被书面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门某曾因开设赌场被刑事处罚后,在5年内为获取非法利益,再设置赌博机9台为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审判阶段退出非法获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某平台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的证言,被告人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97游戏机4台、节庆游戏机1台、宙斯游戏机1台、880游戏机1台、潘某游戏机1台、金某游戏机1台、现金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华为mate20黑色手机1部、华为mate40灰色手机1部,其中9台游戏机及现金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再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门某亲属代为退出全部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门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华为mate20黑色手机一部、华为mate40灰色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 判 长 曹根超

人民陪审员 韩 锋

人民陪审员 李国静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生生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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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2095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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