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恩开设赌场罪
何勇恩开设赌场罪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湘1124刑初68号
审理法官: 李攀 吴再起 杨文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3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何朝阳,湖南众睿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指定辩护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社区矫正
刑罚: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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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恩开设赌场罪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湘1124刑初6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何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6月2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何朝阳,湖南众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永道检刑诉〔202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何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至2025年4月,彭某(另案处理)在网上搭建“趣乐互娱”软件(玩法有跑得快、道州麻将、红中麻将等)并提供手机端APP下载链接给蒋某(另案处理)使用,蒋某从彭某处购买“趣乐互娱”游戏的房卡,并通过按房卡价格三七比例与彭某进行获利分配(彭某占7成、蒋某占3成)。在彭某通过后台赋予蒋某“盟主”身份后,蒋某在“趣乐互娱”上组建一个亲友圈,在自己邀请赌客蒋某乙、欧某的同时发展下线犯罪嫌疑人何某、林某甲、邓某、陈某、龙某、蒋某丙、贺某、何某乙、胡某、张某、曾某甲、阳某、唐某甲、周某甲、廖某、杨某、曾某乙、周某乙、唐某乙、何某丙等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为下级代理,在软件系统中设置代理身份(拉人、水钱抽成等)、抽水分成比例等权限。
被告人何某利用手机APP“趣乐互娱”软件代理身份,分别拉了梁某、甘露、邱某、荆某甲等人进入“趣乐互娱”软件赌博,经调取梁某、甘露、邱某、荆某甲某平台转账账单,何某收取并支付林某乙、甘露、邱某、荆某甲赌资流水共计633371元,供称从中抽取水钱获利2万余元。经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手机APP“趣乐互娱”后台数据分析与鉴定,何某在该平台共获利172551.103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于2025年6月22日主动到道县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10日,何某主动退赃8万元至道县公安局,被该局扣押。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提取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适用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何某在开设赌场中所起的作用小,主要是管账、提供代理、拉人,他拉的人数较少,获利实际上只有2万元左右,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被告人何某的女儿有一只耳朵有听力障碍,儿子有抑郁症,还有老人需要赡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来自于他,女儿因为经济原因一直没有做手术。恳请法庭根据其实际情况在量刑和罚金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道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何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何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提取等笔录、证人某甲、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且参与赌博的人员在“趣乐互娱”APP以小额赌博为主,故不宜认定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积极退赃,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从轻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实际获利2万元左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社区评估结果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何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道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落款
审 判 长 李 攀
人民陪审员 吴再起
人民陪审员 杨 文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 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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