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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开设赌场罪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1

张某开设赌场罪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云3325刑初52号

审理法官: 张发海 和继开 李世涛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1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明知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取保候审 保证金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陪审 简易程序 初犯 偶犯

刑罚: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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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开设赌场罪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云3325刑初5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兰坪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29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6月4日被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6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和美寿,云南满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兰坪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2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幸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和美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通过他人分享“链接”下载了“35273.com”网络赌博软件APP,使用手机号码注册名为“zc0807”账号后,通过绑定银行卡充值的方式参与赌博。经查,张某先后充值共计208721.40元用于赌博。之后,张某在参赌的过程中,某甲、某乙、某丙、某丁通过张某分享的推广码,链接下载“35273.com”网络赌博软件APP进行充值参赌,四人投注后赌博平台按照比例给张某的账号返佣金。经查,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充值到赌博平台的资金分别为33281.90元、70400.00元、38299.65元、99.97元,张某因推广下线获得佣金34828.08元,所得佣金均被用于在该赌博网站上赌博。

  另查明,2024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经兰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4828.08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赌博网站中属于代理,不参与赌博网站日常管理,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10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和美寿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经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以从宽处理;5.属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6.平台返利部分被张某用于赌博充值,其本人没有实际获利,不存在退赔违法所得的问题;7.张某的收入系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且不再追缴违法所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通过他人分享链接下载了“35273.com”网络赌博软件APP,使用手机号码注册名为“zc0807”账号后,通过绑定银行卡充值的方式参与赌博。经查,张某先后充值共计208721.40元用于赌博。张某在参赌的过程中,某甲、某乙、某丙、某丁通过张某分享的推广码,链接下载“35273.com”网络赌博软件APP进行充值参赌,四人投注后赌博平台按照比例给张某的账号返佣金。经查,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充值到赌博平台的资金分别为33281.90元、70400.00元、38299.65元、99.97元,张某因推广下线获得佣金34828.08元,所得佣金均被用于在该赌博网站上赌博。

  另查明,经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于2024年7月17日主动到兰坪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再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26年6月8日预缴财产刑执行保证金1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重庆市“122”机制办公室关于对“122渝038号”跨境赌博案暨“725”“3621娱乐城”“3527澳门太阳城”开设赌场案开展集群收网行动、怒江州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关于“澳门太阳城35273.com”网站归属地的情况说明、户口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兰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绑定的银行卡(账号:62xxxXX)交易流水、调查评估意见书;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某丁手机银行交易截图;证人某丙、某甲、某丁、某戊、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玩家、下线,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没有参与赌博网站的经营管理,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对其从轻处罚;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属初犯,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 判 长 张发海

审 判 员 和继开

人民陪审员 李世涛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红伟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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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214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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