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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乙,陈某丙,张某乙等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2

陈某乙,陈某丙,张某乙等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浙0381刑初1120号

审理法官: 蔡丽娜 连安娜 潘孝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2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从犯 自首 立功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辨认笔录 取保候审 量刑建议 陪审 简易程序 社区矫正

刑罚: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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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乙,陈某丙,张某乙等开设赌场案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浙0381刑初112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赌博,于2021年6月18日被罚款1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9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6年7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9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6年7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1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6年7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9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6年7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9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6年7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6]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4年上半年至2025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某平台接受某D、某甲、某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129万余元,后转投给上家,从中获利8000余元。

  2.2024年4月份至2025年9月,被告人陈某乙通过某平台接受张某乙、某丙、某丁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80万余元,后转投给上家,从中获利8000元。

  3.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某平台接受某戊、某己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56万余元,后转投给上家,获利6000余元。

  4.2024年5月至2025年9月,被告人张某乙通过某平台接受某丁、某庚、某辛、某壬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36万余元,后转投给上家陈某乙等人,从中获利3000余元。

  5.2024年4月至2025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丙通过某平台接受某癸、某A、某B、某C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30万余元,后转投给上家,从中获利500余元。

  2025年9月8日、9月21日、11月1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张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张某甲各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

  2025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乙劝导并陪同被告人张某乙、陈某丙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乙、陈某丙各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后均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丙分别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8000元、6000元、3000元、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证人某丁、某丙、某癸、某A、某B、某C、某庚、某辛、某壬、某戊、某己、某甲、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某平台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丙各自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陈某丙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乙又有立功表现,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均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且经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均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丙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四、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被告人陈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五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丙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500元(其中6000元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19500元扣押在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丙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各1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蔡丽娜

人民陪审员 连安娜

人民陪审员 潘孝东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利星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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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214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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