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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8

王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浙1003刑初480号

审理法官: 王锦萍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8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证明 取保候审 拘留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刑罚: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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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浙1003刑初48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王某。2025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转为取保候审,2026年8月7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再次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26〕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2023年上半年至2025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从某甲、某乙、某丙等人处收取“六合彩”赌资人民币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连同其本人赌资合计12万余元,通过微信转给其上线林某(另案处理)进行香港、澳门“六合彩”投注。期间,王某通过赚取赔率差兑换香烟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

  另查明,2025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现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员林某的供述,证人某丙、某乙、某甲的证言,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刑事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检查笔录,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非供犯罪专用,发还给被告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告人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审 判 员 王锦萍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小洁

代书记员 潘 雷

附法律依据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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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218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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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日期: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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