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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黄某开设赌场罪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0

胡某、黄某开设赌场罪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沪0113刑初1062号

审理法官: 牛玲玲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自首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辨认笔录 取保候审 拘留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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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黄某开设赌场罪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沪0113刑初106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胡某。因本案于202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分别于同年6月17日、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2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分别于同年6月17日、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俊康、王珏,上海市海华永泰(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6〕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朱俊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6年3月25日,刘某与常某、倪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本市普陀区室内开设“德州扑克”赌场。其中,常某提供场地并招揽赌客参赌,倪某为该赌场招揽赌客组局,刘某介绍被告人黄某担任荷官发牌抽水并为赌场介绍赌客。经查,该赌场涉案赌资人民币3.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获利共计1万余元。

  2026年4月8日,刘某与倪某等人结伙,在本市宝山区内开设“德州扑克”赌场,被告人黄某担任荷官发牌抽水。经查,该赌场涉案赌资5.4万余元,获利约8,000元。

  2026年5月起至案发,刘某与常某等人结伙,在本区某创意园某幢某号楼某楼开设“德州扑克”赌场。被告人黄某担任荷官发牌抽水,收取赌客打赏小费获利,被告人胡某负责记账、发筹码及赌场杂务,从刘某处获取报酬。经查,该赌场涉案赌资约22万元。2026年5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胡某、黄某以及参赌人员某甲、某乙、某丙、某丁、陈某,一并查扣现场赌具、账本、各被告人持有的手机及参赌人员持有的筹码。

  被告人胡某、黄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已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黄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某戊、某己的证言;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账单、某平台聊天记录及辨认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及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被告人胡某、黄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黄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黄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二名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胡某、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审判员 牛玲玲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 丹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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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219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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