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6日 星期五开设赌场罪专业法律资讯平台 |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法律咨询热线18180626315周一至周五 9:00—17:30
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李某,胡某,刘某等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1

李某,胡某,刘某等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皖1181刑初308号

审理法官: 周家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1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吕俊,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张冬梅,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卢尚超,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王玉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共同犯罪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减少 居住地 指定辩护 辨认笔录 取保候审 拘留 量刑建议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初犯 偶犯 前科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李某,胡某,刘某等开设赌场案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皖1181刑初308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1月2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冬梅,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2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卢尚超,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2月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玉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2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6年1月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吕俊,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2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钟某、胡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正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钟某、胡某、李某,辩护人张冬梅、卢尚超、王玉萍、吕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刘某经与被告人钟某商议,在“某甲球社”摆设1台赌博机,参赌人员扫码充值,以代金券形式予以退分,并分别商谈代金券消费的合作店铺,由刘某与店铺以代金券面值8折或9折价格予以回收,双方约定获利五五分成。被告人胡某、李某为“某甲球社”股东,同意刘某摆放赌博机,并参与获利分成。自2025年2月开始,刘某、钟某直接向参赌人员以现金回收代金券,期间,该赌博机充值流水82万余元。

  2025年11月27日、12月5日、12月12日、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钟某、胡某、李某先后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刘某退出违法所得3.5万元,钟某、胡某、李某各退出违法所得0.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钟某、胡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摆放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钟某、胡某、李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钟某、胡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张冬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宣告缓刑。

  辩护人卢尚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钟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积极弥补犯罪危害,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宣告缓刑。

  辩护人王玉萍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吕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积极弥补违法后果,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与在天长市园林路汇明广场二楼某乙球社的被告人钟某商议,并经该球社股东被告人胡某、李某同意后,在该球社室内摆放具有退分功能的赌博游戏机一台供人赌博。刘某绑定其银行账户为收款账户,参赌人员通过扫码游戏机上的二维码充值上分,充值资金经第三方资金结算平台返还至绑定的收款银行账户,退分时选择对应分数的代金券进行退代金券,并至商谈代金券消费的合作店铺使用代金券消费,后由刘某与店铺以代金券面值8折或9折价格予以回收,再由刘某将获利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自2025年2月开始,刘某、钟某直接向参赌人员以现金回收代金券方式进行结算。经统计,刘某绑定的银行卡共收到第三方资金结算平台转账8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钟某、胡某、李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刘某退赃3.5万元,被告人钟某、胡某、李某分别退赃0.5万元。

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钟某、胡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万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卡交易记录,提取笔录,某平台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钟某、胡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钟某、胡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钟某、胡某、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钟某、胡某、李某均自愿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钟某、胡某、李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对被告人刘某、钟某、胡某、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落款

审判员 周家亮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港琪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1款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一: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二:回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之四:黄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依法惩处为跨境赌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犯罪,维护网络空间安全

叶某开设赌场案

河南沁阳法院判决李某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一:罗某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之四:王某桓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辛秉轩等开设赌场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施某、王某、薛某、陈某开设赌场罪

段某开设赌场罪

高某、俞某开设赌场罪

嵇某开设赌场罪

王某甲、刁某、韦某、王某乙开设赌场罪

汪某、庞某开设赌场罪

张某、华某开设赌场罪

史某开设赌场罪

更多

©北大法宝:(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https://www.pkulaw.com/pfnl/c7ed112b8012f8167b4a507d1e64a60e9474716821b668a7bdfb.html

【法宝引证码】CLI.C.582191150

/

下载日期:2026-11-06

本文书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联系我们

  •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商务大厦1010
  • 咨询电话18180626315
  • 电子邮箱kefu@mylawday.net
  •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开设赌场罪案件,先问罪名、再谈量刑,签字之前请先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