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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徐某,梁某乙等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4

梁某甲,徐某,梁某乙等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沪0113刑初1105号

审理法官: 项群军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4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徐一夫,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肖一,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徐贵,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唐云,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共同犯罪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自首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指定辩护 证明 拘留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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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徐某,梁某乙等开设赌场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沪0113刑初110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梁某甲。因本案于2026年3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贵,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26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一,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乙。2020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6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5年1月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本案于2026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一夫,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018年5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本案于2026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云,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6)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徐某、梁某乙、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扬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5年6月起,被告人徐某从被告人梁某甲处获得“某某”赌博网站的赌球管理账号后,发展被告人梁某乙、张某及谷某甲(已判决)等人为下家,以赌博网站赌球信息为依托,接受上述人员及某甲、某乙、某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投注参赌,与赌客对赌并结算赌资。期间,梁某甲居间为徐某及上家结算传递现金赌资。

  2025年7月起,梁某乙、张某又利用上述管理账号,接受某丁、某戊、某己、某庚(均已行政处罚)及郑某(已判决)等赌客投注并与赌客对赌。

  2026年3月19日,被告人梁某甲、徐某、梁某乙、张某在本市普陀区、宝山区等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梁某甲、徐某、梁某乙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

  另查明,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家属代为退出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徐某、梁某乙、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某丙、某甲、某乙、某辛、某己、某戊、某丁、某庚、某壬、某癸、某A、某B、某C、某D等人(均为赌客)的证言、同案关系人谷某甲、谷某乙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品照片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宝山公安分局网安支队《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某平台聊天记录、某平台用户信息、转账记录、手写账单、赌球账号截图、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某平台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审批表》、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被告人梁某甲、徐某、梁某乙、张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徐某、梁某乙、张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甲、徐某、梁某乙、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四名被告人均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审判员 项群军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丹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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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219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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