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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师某开设赌场一案

栏目:典型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案号:(2026) 审理法院: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0

唐某,师某开设赌场一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注

案 号:(2026)川0322刑初162号

审理法官: 刘宏 邢萍 罗应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权责关键词: 明知 主犯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自首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社会危险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并处 缴纳 追缴 物证 书证 辨认笔录 证明 取保候审 执行逮捕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未成年 初犯 偶犯 前科

刑罚:被告人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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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师某开设赌场案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川0322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师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2月5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6年3月1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代刚,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利军,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6年2月5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6年3月1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6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源,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艾思,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2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6月29日受理后,于2026年8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付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某及其辩护人杜代刚、陈利军,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高源、李艾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被告人师某通过“顺欣茶坊”APP打麻将赌博,后发现可以通过建立群组招揽赌客赌博从中抽取房费获利。师某便从上家“做自己喜欢的样子”(暂未核实到身份)接手上家的赌客,同时也邀约了部分赌客,通过某平台向赌客发送“顺欣茶坊”赌博APP下载链接,赌客下载注册后,将生成的ID号发给师某,师某再将赌客拉入“顺欣茶坊”APP自己的组内,赌客就可以在师某组内玩赌博游戏打麻将和跑得快,赌资从0.5元至10元不等,只要师某组内赌客参赌,其就可获利。例如一局麻将共8盘,每局结束后游戏系统按照规则从大赢家处抽取房费,并按照一定的比例作为抽水返还至师某的“组长”账户,组长之间按照自己组内赌客的人头进行平分。另师某组内赌客充值上分、下分提现必须要通过师某、唐某转账才能实现。

  被告人唐某明知师某在代理“顺欣茶坊”赌博APP接受赌客投注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自2024年4、5月份起便在师某忙的时候帮助赌客上下分,并在有赌客主动提出想玩时,将APP链接转发给了赌客。2024年左右,师某又将自己的上家换为了“醒不来的梦”(某甲,另案处理)。经查,师某组内赌客约100人,长期活跃赌客三四十人,涉案赌资至少100.41万元,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2月4日涉案赌资至少为64.5万余元。

  2026年2月4日师某、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述共获利约五十万元,其老婆唐某参与上下分后至被抓获期间共获利三四十万元,师某向公安上交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公安上交了违法所得二十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手机三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司法调证协查回复函、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某平台清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庚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师某、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U盘1个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师某、唐某利用“顺欣茶坊”赌博APP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师某、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杜代刚的辩护意见是师某不是APP开设者,师某是一个没有代理权的小组长,是顶层、中层人员的帮助者,师某帮助老板推荐赌客进入赌场,是将筹码换成现金的服务人员。平台系统预先设置规定,师某没有修改权限,也没有修改渠道。师某在APP抽头渔利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师某没有抽头渔利,其收益系平台给其发放的工资报酬。鉴于师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全额退赃愿意缴纳罚金,没有前科,社会危险性低,请求对师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陈利军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师某系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参赌人员以熟人为主,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且师某家庭有四名未成年子女需监护抚养,希望法庭对师某从宽处罚。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极低,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应当从宽处理。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同意公诉机关对唐某建议判处缓刑的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师某开设赌场期间违法所得认定为五十万元,被告人唐某参与期间违法所得认定为三十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唐某利用赌博APP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师某、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师某、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师某、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应认定师某为从犯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师某以向赌客发送赌博APP下载链接的方式招揽赌客,帮助赌客上下分,对赌博APP中自己邀约的赌客进行运营和管理,且公诉机关仅对师某参与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对师某参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主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师某没有抽头渔利,其收益系平台给其发放的工资报酬的意见。经查,师某的获利金额不确定,根据规则从大赢家处抽取房费,并按照一定的比例作为抽水返还“组长”账户,不是工资报酬。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对师某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师某开设赌场的时间长,一直持续至2026年2月案发,抽头渔利数额属情节严重,不符合判处缓刑的适用条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唐某辩护人所提唐某系从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6年2月5日起至2031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师某、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扣押在案的V17手机一部、V20手机一部、O32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刘 宏

人民陪审员 邢 萍

人民陪审员 罗 应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莎

书 记 员 卢宇航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书,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案件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30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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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822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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