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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参赌人数“120人”:去重、去僵尸会员、去注册数

来源:北展律所刑事团队栏目:法律解析第 6 篇 / 共 1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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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参赌人数”认定规则深度研判

——以公通字〔2010〕40号“120人升档线”、川高法〔2025〕233号未调整人数标准及成都小程序案320人认定争议为中心

摘要: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参赌人数”的认定,是决定法定刑升档与否的核心事实。本文以公安部“公通字〔2010〕40号”第2条确立的“120人情节严重”标准为规范起点,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高法〔2025〕233号”实施细则未对人数认定标准作出调整这一规范事实,系统分析成都地区微信小程序开设赌场案中“注册会员数”与“实际参赌人数”的法律区分、僵尸会员剔除的法理依据、同一人多账号合并计算的证据规则,并提炼可操作的辩护要点。研究认为:120人标准在2026年四川三级法院审判实践中并未发生实质性变更,但“会员账号数推定参赌人数”属于可反驳的推定规则,辩护空间集中于“实质使用人数”的反证;成都地区对“仅注册未发展、未投注”的代理身份持限缩认定倾向;320人指控数据距120人升档线仅逾2.7倍,剔除僵尸会员、合并多账号、区分独立参赌者与代理层级后,存在将认定人数压降至120人以下的现实可能。审计报告的证据转化、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与“注册账号—操作主体—赌资流向”完整证据链的构建,是辩护成功的三个关键支点。

关键词:网络开设赌场;参赌人数;公通字〔2010〕40号;川高法〔2025〕233号;僵尸会员;多账号合并;成都小程序案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进路

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人数认定,从来不是一个纯粹的计数问题,而是一个规范评价与证据证明相交织的刑法解释问题。201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以下简称“40号意见”)第2条确立了一项至今仍在适用的规则: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但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同时,该条将“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从而形成本文所称的“120人升档线”。

十五年后的2025年10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川高法〔2025〕233号,以下简称“233号细则”),自当日起在全省法院、检察院试行[[1]]。该细则对非法经营罪等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基准刑增加幅度作出细化规定,但在参赌人数认定问题上,并未针对网络开设赌场罪另行设定区别于40号意见的数值标准或计算方法[[2]][[3]]。这一“未调整”的规范事实,构成本文分析的起点:它意味着40号意见第2条的120人标准及其“账号数推定—实际人数修正”的双层结构,在四川刑事审判中仍然具有拘束力。

然而,规范未变,不等于实践无争。成都地区办理的微信小程序开设赌场案中,公诉机关以司法审计报告认定的“注册会员数320人”作为参赌人数指控依据,逼近乃至跨越120人升档线。被告人及辩护人则主张:320个注册账号中大量为仅注册未投注的“僵尸会员”,部分账号为同一自然人控制,部分账号为同一家庭多人共用,实际参赌人数远低于320人,不应升档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争议将40号意见的“推定—修正”规则推向具体化:什么样的注册账号可以计入?谁来承担剔除僵尸账号的证明责任?同一人多账号合并需要何种证据?成都法院的裁判尺度究竟如何?

本文采用“规范溯源—文本分析—裁判规则考察—辩护要点提炼”的递进结构。首先厘清40号意见第2条与233号细则的规范关系,确认120人标准在2026年四川的效力状态;继而以成都小程序案为分析样本,拆解“注册会员数”与“实际参赌人数”的认定规则;再从证据法角度讨论僵尸会员剔除与多账号合并的证明标准;最后形成体系化的辩护要点与风险提示。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搜索材料中233号细则的全文未完整披露,本文关于该细则“未调整人数标准”的判断,系基于现有公开片段的合理推断,并将在文中标明推断边界。

二、规范溯源:40号意见第2条的规范性质与120人升档线的效力状态

(一)40号意见第2条的规范构造

40号意见第2条并非单纯的计数技术规范,而是包含三个层次的规范构造。

第一层次是行为定性规范。该条明确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这一层次解决的是“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问题。

第二层次是人数推定规范。该条规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这一表述包含两项规则:其一,会员账号数是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的推定基础;其二,该推定是可反驳的,反驳的条件是“查实”存在账号与自然人非一一对应的情形。推定规则的设计,源于网络赌博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和匿名性——要求侦查机关逐一找到每一位参赌人员并取得言词证据,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因此允许以账号数作为替代性证明方法。但推定的可反驳性,又为被告人保留了“实际使用人数”的抗辩通道。

第三层次是升档评价规范。该条将“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与“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等并列,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法定刑结构中,“情节严重”对应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基本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间存在质的跳跃。因此,120人不是普通的数量情节,而是触发法定刑升格的关键阈值。

(二)120人标准在2026年四川的效力状态

233号细则的出台,是否改变了40号意见第2条的效力?这是本案辩护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从现有材料看,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有三。

其一,规范层级与调整对象不同。 40号意见由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属于国家层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其效力及于全国司法机关。233号细则由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属于省级量刑实施细则,其功能是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增加幅度作出细化[[4]]。省级细则无权废止或实质性修改国家层面司法解释确立的定罪升档标准,只能在国家规定的框架内细化量刑操作。

其二,233号细则的文本内容未涉及参赌人数认定方法的调整。 根据公开片段,233号细则主要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等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原则、方法及基准刑确定,具体涵盖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资金支付结算、POS机套现、非法出版物、电信业务、网络删帖、伪基站、赌博机、危害食品安全、非法放贷等情形[[5]]。该细则对每种情形列明了量刑幅度和基于数额、数量增加基准刑的计算方式,但并未针对网络开设赌场罪的“参赌人数”设定新的认定规则或数值标准。搜索结果明确显示,233号细则“并没有针对‘网络开设赌场’单独设定一个唯一的‘定罪起点’数值”,参赌人数的认定方法“依据的是‘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6]]。

其三,2026年新规针对的是下游犯罪而非开设赌场罪本身。 搜索材料显示,2026年4至5月“两高”发布的新规主要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网络赌博的资金清洗等下游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而非修改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7]][[8]][[9]]。相关网页在论及网络赌博时,仍明确引用40号意见“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表述[[10]]。这说明截至2026年,120人标准在国家规范层面依然有效。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得出本文的核心规范判断:40号意见第2条确立的“会员账号数推定参赌人数+实际使用人数修正+120人情节严重”规则,在2026年四川省三级法院的网络开设赌场审判实践中,未发生实质性变更。 233号细则的“未调整”,恰恰印证了该规则在四川司法实践中的持续适用。需要补充的是,这一判断的边界在于:搜索材料未提供四川省三级法院2026年的具体审判数据或会议纪要,因此“未发生实质性变更”是基于规范文本的推断,而非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统计。辩护实务中,仍应检索四川省高院、成都中院近年的类案裁判文书,以确认具体合议庭对“实际使用人数”反证的接受程度。

三、233号细则的文本分析与适用边界:为何“人数未调整”具有辩护意义

(一)233号细则的规范定位

233号细则的全称为《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发文字号“川高法〔2025〕233号”,自2025年10月30日起在全省法院、检察院试行[[11]]。其制定依据是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目的是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

从规范定位看,233号细则属于量刑操作规范,而非定罪规范。它解决的是“在已经确定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量刑起点如何确定、基准刑如何增加、调节比例如何把握”的问题,而不解决“参赌人数如何认定”这一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问题。这一区分至关重要:辩护人不能以233号细则未规定某项内容为由,主张40号意见的相应规则失效;同样,公诉机关也不能以233号细则规定了量刑幅度为由,主张其人数认定方法具有超越40号意见的效力。

(二)“未调整”的三重辩护意义

尽管233号细则未调整人数标准,但这一“未调整”事实在辩护中仍具有三重意义。

第一,阻断“省级新规已提高入罪门槛”的预期抗辩。 在部分案件中,辩护人可能试图论证:随着经济发展和网络赌博规模扩大,120人标准已经过时,四川省级细则应当已经提高了升档门槛。但233号细则的文本显示,四川并未借此机会对网络开设赌场的人数标准作出任何调整。这意味着,试图从“省级规范已放宽”的角度主张降档,缺乏文本依据。辩护的重心应当回到40号意见内部的可反驳推定,而非寄望于省级标准的整体位移。

第二,锁定“实际使用人数”反证的法律依据仍在40号意见。 既然233号细则未提供替代性的人数认定方法,那么40号意见第2条“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的规定,就是辩护人主张剔除僵尸会员、合并多账号的唯一且充分的规范依据。辩护人应当将论证焦点集中于“是否查实”这一证明程度问题,而非规范依据的有无。

第三,为“量刑精细化的省级空间”保留想象。 233号细则虽未调整人数标准,但其对基准刑增加幅度的细化(如“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的,每增加十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13]],实际上为120人以上的量刑提供了精细化空间。辩护人可以在承认升档的前提下,就120人之后的人数增量提出从轻计算意见;也可以在人数恰好徘徊于120人附近时,主张适用基本档而非升档档。这种“升档线附近的量刑辩护”,与“降档的事实辩护”可以并行不悖。

四、成都小程序案的认定难题:注册会员数与实际参赌人员的法律区分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成都地区办理的微信小程序开设赌场案,呈现出网络赌博犯罪的新形态:行为人开发或运营微信小程序,用户通过微信授权注册成为会员,充值后在小程序内进行赌博活动,平台通过抽水或房间费获利。司法审计报告通常从后台数据库导出注册会员总数、充值记录、投注记录、提现记录等数据,形成“注册会员数”这一统计口径。在本案中,审计报告认定的注册会员数为320人,公诉机关据此主张参赌人数累计达到320人,远超120人升档线。

辩护方则提出三层抗辩:其一,320个注册账号中大量为仅完成注册但从未充值、投注的“僵尸会员”,不应计入参赌人数;其二,部分账号虽显示为不同注册主体,但实际由同一自然人控制和使用,应当合并计算;其三,部分账号为同一家庭或同一微信群内多人共用,应当按实际使用人数计算。三层抗辩的核心,均是40号意见第2条“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的具体化。

(二)“会员账号数”推定的规范基础与适用条件

将会员账号数推定为参赌人数,并非因为账号数本身具有独立的证明价值,而是因为网络赌博的参与行为必然以账号为技术入口。在典型的网络赌博平台中,用户必须注册账号、绑定支付方式、充值兑换筹码,才能实施投注。因此,账号数与参赌人数之间存在经验上的高度盖然性对应关系:一个活跃账号通常对应一个实际参赌者。40号意见正是基于这一经验盖然性,允许以账号数作为参赌人数的初步证明。

但推定规则的适用,以“账号处于活跃使用状态”为隐含前提。一个仅完成注册、从未充值投注的账号,虽然技术上存在于数据库中,却从未承载任何赌博行为。将其计入参赌人数,实质上是将“注册行为”等同于“参赌行为”,这既不符合40号意见“组织赌博活动”的规范目的,也可能导致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因此,“会员账号数”推定的正当性,应当限定于“有实际赌博行为发生的账号”,而非全部注册账号。

搜索材料中的类案分析支持这一限缩解释。有观点指出,应构建“形式识别—实质穿透”的二元审查框架,区分“活跃参赌主体”与“无效注册主体”;对于仅完成注册但未进行充值、投注的“僵尸账号”,应当予以排除;法院应通过资金流水、登录IP地址、设备识别码等多维度数据,筛查出具有实际赌资流转记录的活跃账号[[14]][[15]][[16]]。在吴某某开设赌场案中,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实际参赌人数应以实际使用账号为准”的意见,扣除了证人使用他人账号等非实际参赌情况,最终认定参赌人数未达“情节严重”标准。这一裁判倾向表明,“僵尸会员剔除”并非纯粹的辩护想象,而是有类案支撑的实质认定规则。

(三)成都地区对“注册但未发展、未投注”的限缩认定倾向

成都地区司法实践对“注册身份”与“实际行为”的区分,不仅适用于普通参赌会员,也适用于代理层级。搜索材料显示,在成都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仅注册为代理但未实际发展下线、未接受投注,可争取不构成犯罪;若发展了少量下线或获利较小,倾向于争取从犯认定及缓刑[[17]]。这一裁判倾向的法理基础在于:开设赌场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赌博活动”,单纯注册为代理而未实施组织、招揽、接受投注等行为,不具备组织行为的实质内容,不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这一逻辑可以进一步延伸至会员层级:注册行为本身不是参赌行为,充值投注才是参赌行为。 如果成都法院对代理身份的认定尚且要求“实际发展下线、实际接受投注”,那么对普通会员的参赌人数认定,更应当要求“实际充值、实际投注”。否则,就会出现“代理需有实行行为、会员仅需注册”的评价失衡。辩护人可以据此主张:320个注册账号中,只有那些有充值记录、投注记录或资金流水对应的账号,才能计入参赌人数;仅有注册时间、昵称、手机号等静态信息的账号,应当排除在外。

(四)“独立参赌者”与“代理下线”的区分

在小程序赌博案件中,注册会员可能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注册、自行充值的独立参赌者;另一类是通过代理推广链接注册、由代理发展的下线会员。两类会员在参赌人数认定中的意义不同。对于独立参赌者,其账号数原则上对应实际参赌人数;对于代理下线,其账号数可能因代理层级的存在而出现“一人多号”或“一号多人”的情形。更重要的是,代理本身是否计入参赌人数,需要区分其行为性质:如果代理仅发展下线但本人未投注,其是否属于“参赌人员”存在争议;如果代理本人也投注,则其账号应计入。

搜索材料中的类案规则指出,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拓展下级代理;如果行为人仅利用注册账号代为投注,且未设置下级账号或代理,可能被定性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18]]。这一规则虽然针对行为定性,但其“是否拓展下级代理”的区分逻辑,同样可以用于人数认定:代理层级的存在,意味着账号数与自然人数之间的对应关系更加复杂,需要更严格的证据审查。辩护人可以主张:对于代理下线账号,不能简单以账号数计入参赌人数,而应当查明每个账号背后的实际使用人,以及该使用人是否属于独立参赌者。

五、僵尸会员剔除的法理与证明:从“形式识别”到“实质穿透”

(一)僵尸会员的类型化

在成都小程序案中,320个注册账号可以类型化为四种:

A类:活跃参赌账号。 有充值记录、投注记录、提现记录,且资金流水与账号操作行为相对应。这类账号原则上应计入参赌人数,除非存在“一人多号”或“一号多人”的反证。

B类:仅充值未投注账号。 有充值记录但无投注记录。这类账号是否属于“参赌”,存在解释空间。充值行为本身是赌博的准备行为,但未实施投注,是否构成“参与赌博”存在疑问。在行政法层面,赌博行为的认定通常以“参与赌博”为要件,单纯充值而未投注可能属于预备行为;在刑法层面,开设赌场罪的参赌人数是否需要“实际投注”,存在争议。辩护人可以主张:B类账号不应计入,或至少应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C类:仅注册未充值账号。 仅有注册信息,无任何资金流水和投注记录。这类“僵尸账号”是最典型的应剔除对象。将其计入参赌人数,实质上是将“注册”等同于“参赌”,缺乏规范依据。

D类:测试账号、系统账号、重复注册账号。 包括运营者用于测试的账号、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同一用户重复注册的账号等。这类账号不具有参赌主体意义,应当排除。

(二)剔除僵尸会员的证明责任分配

剔除僵尸会员的证明责任,是辩护实务中最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公诉机关通常主张:40号意见规定“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因此只要审计报告显示320个注册账号,举证责任即已完成;被告人主张剔除,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辩护人则主张:40号意见的推定是可反驳的推定,一旦被告人提出“账号非实际参赌”的合理异议,证明责任即应转移至公诉机关,由公诉机关证明涉案账号确实对应实际参赌人员。

这一争议的实质,是推定规则中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定罪的证明责任始终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仅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即“用证据推翻推定”的初始责任)。40号意见的表述是“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查实”一词表明,一旦存在账号与自然人不对应的情形,就应当按实际人数计算。这里的“查实”并不要求被告人完成全部证明,而是要求被告人提出足以动摇账号数推定的证据或线索,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此时,公诉机关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账号的实际使用情况,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材料中的类案分析支持这一立场。有观点指出,会员账号与投注者应当一一对应,至少需查实3个不同会员账号对应3个不同投注者;仅查账号不能排除未启用情况,仅查投注者不能排除共用账号情况[[19]]。这意味着,审计报告仅提供账号数,不足以完成“账号对应实际参赌者”的证明;还需要资金流水、登录IP、设备识别码、证人证言等多维度证据,形成“注册账号—操作主体—赌资流向”的完整证据链[[20]][[21]]。

(三)审计报告的证据转化与质证要点

司法审计报告是参赌人数认定的核心证据,但审计报告本身不是刑事责任判断书,审计数据需经司法程序转化为证据链[[22]]。辩护人对审计报告的质证,应聚焦以下五点:

第一,审计口径的合理性。 审计报告统计的是“注册会员数”还是“活跃会员数”?是否包含测试账号、系统账号、重复注册账号?是否区分了充值账号与未充值账号?如果审计口径过于宽泛,将全部注册账号纳入统计,辩护人应当申请审计人员出庭说明统计方法,或申请重新审计。

第二,数据来源的合法性。 审计报告的数据来源于小程序后台数据库,其提取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是否制作了数据提取笔录?是否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封存?是否记录了数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方法、人员?如果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存疑,审计报告的证明力应当受到质疑。搜索材料显示,成都法院对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严格[[23]],这为辩护人提供了程序性抗辩空间。

第三,账号与自然人的对应关系。 审计报告是否仅统计了账号数,而未核查账号背后的实际使用人?如果审计报告未对“一人多号”“一号多人”情形作出说明,其统计结论只能证明“账号数”,不能证明“参赌人数”。辩护人应当主张:账号数不等于人数,审计报告缺乏对实际使用人的身份甄别,不能直接作为参赌人数的定案依据。

第四,资金流水与投注行为的对应性。 审计报告是否将充值记录与投注记录进行匹配?是否存在充值后未投注、投注后未结算、资金流水与投注记录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审计报告仅统计注册账号数,而未分析资金流水与投注行为的对应关系,其证明力应当受到限制。

第五,审计报告的结论表述。 审计报告使用的是“注册会员数320人”还是“参赌人数320人”?前者是事实描述,后者是法律评价。审计机构无权对“参赌人数”作出法律定性,只能对账号数、资金流水等事实作出统计。如果审计报告直接使用“参赌人数”的表述,辩护人应当指出其超越了审计权限,属于法律评价而非事实统计。

六、同一人多账号合并计算的证据链构建标准

(一)多账号合并的规范依据

40号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这一规定包含两种合并情形:“多个账号一人使用”(同一自然人控制多个账号)和**“一个账号多人使用”**(多个自然人共用一个账号)。在成都小程序案中,辩护人主张的主要是前者:320个注册账号中,部分账号由同一自然人控制和使用,应当合并计算为一人。

多账号合并的规范依据是明确的,但证明标准是模糊的。“查实”需要达到何种证明程度?需要哪些证据?搜索材料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账户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证据要素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39号(以下简称“检例第39号”)指出,确定被告人与涉案账户实际控制关系需综合考量:行为人资金往来记录、MAC地址/IP地址与互联网访问轨迹的重合度与连贯度、身份关系和资金关系的紧密度、相关证人证言的细节吻合度等[[24]]。这一指导性案例虽然针对的是账户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但其证据要素同样适用于多账号合并的证明。

具体而言,多账号合并的证据链可以包含以下层次:

第一层:技术性证据。 包括登录IP地址、MAC地址、设备识别码(IMEI、IDFA、Android ID等)、微信OpenID/UnionID、手机号码、支付账户绑定信息等。如果多个账号在同一设备、同一IP地址、同一时间段内登录,或者绑定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手机号码,可以初步推定其为同一人控制。但技术性证据存在局限性:同一家庭的多台设备可能共享同一IP地址;同一设备可能被多人使用;支付账户可能被借用。因此,技术性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第二层:资金性证据。 包括充值记录、提现记录、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等。如果多个账号的充值资金来源于同一银行账户或同一支付账户,提现资金流入同一银行账户或同一支付账户,可以推定其为同一人控制。资金性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因为资金流向具有客观性和可追溯性。但需注意:资金代付、资金归集、家庭共用账户等情形可能造成误判。

第三层:行为性证据。 包括登录时间规律、投注习惯、聊天记录、社交关系等。如果多个账号的登录时间高度重合、投注模式相似、聊天记录显示为同一人操作,可以辅助证明同一人控制。行为性证据的证明力较弱,通常需要与技术性证据、资金性证据结合使用。

第四层:言词性证据。 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如果被告人承认多个账号由其控制,或者证人证明多个账号为同一人使用,可以直接证明合并事实。但言词性证据存在不稳定性和主观性,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搜索材料中的案例展示了“三层证据链”的构建方法:时间吻合度(红包发放时间与家庭事件)、物理轨迹印证(社交动态地标+出入境记录)、资金特征分析(资金沉淀期与提现记录及转移路径)[[25]]。这一方法可以借鉴到多账号合并的证明中:通过登录时间、资金流水时间、聊天记录时间的时间吻合度,结合IP地址、设备识别码的物理轨迹,以及资金沉淀、提现、转移的路径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多账号合并的证明标准与辩护策略

多账号合并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而非“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因为多账号合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减少参赌人数),其证明标准可以适当低于定罪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人可以仅凭推测主张合并;辩护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账号对应关系、技术性证据线索或资金流水异常,使合议庭对账号数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将证明责任转移至公诉机关。

辩护策略上,可以采取“先易后难、分层推进”的方法:

第一层:主张明显重复的账号合并。 例如,同一手机号码注册的多个账号、同一支付账户绑定的多个账号、同一设备登录的多个账号。这类账号的合并难度较低,公诉机关通常难以反驳。

第二层:主张家庭共用账号的合并。 例如,同一家庭内多人共用一个账号,或同一家庭成员分别注册但实际由一人操作。这类账号的合并需要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资金流水等证据支持。

第三层:主张代理层级中的账号合并。 例如,代理本人注册多个账号用于测试或刷量,或代理下线账号实际由代理控制。这类账号的合并需要代理关系证明、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证据支持。

第四层:主张“一人多号”的系统性合并。 如果能够证明小程序存在允许同一用户重复注册的技术漏洞,或者存在批量注册、自动化注册的情形,可以主张对全部账号数进行系统性折扣。搜索材料显示,在微信小程序案件中,参赌人员常因管理漏洞使用非实名制手机号注册多个微信账号,导致“两个微信号实则为同一人操作”的情况,增加了身份甄别难度[[26]]。这为系统性合并主张提供了事实基础。

七、320人指控数据的辩护空间:从320到120以下的可能路径

(一)320人与120人升档线的距离

320人距120人升档线有200人的差额,看似辩护空间有限,但考虑到僵尸会员剔除、多账号合并、独立参赌者与代理下线区分等因素,实际可压降的空间可能远超直觉。以下是一个假设性的压降模型:

账号类型

审计认定数

可压降数

压降依据

活跃参赌账号

180

0—20

部分为同一人多账号

仅充值未投注账号

50

30—50

未实施投注行为,不应计入

仅注册未充值账号

70

70

僵尸会员,应全部剔除

测试/系统/重复账号

20

20

非参赌主体

合计

320

120—160

在上述模型中,仅剔除僵尸会员和测试账号,即可压降90人;再加上仅充值未投注账号的剔除和多账号合并,压降120人以上是完全可能的。这意味着,320人的指控数据在理论上可以压降至200人以下,甚至接近120人升档线。如果多账号合并的证明更为充分,压降至120人以下并非不可能。

(二)压降路径的优先级

第一优先级:剔除仅注册未充值的僵尸账号。 这类账号没有任何赌博行为,是最容易剔除的部分。辩护人应当申请调取后台数据,区分“注册账号”与“有充值记录的账号”,主张仅有充值记录的账号才能计入参赌人数。

第二优先级:剔除测试账号、系统账号、重复注册账号。 这类账号不具有参赌主体意义,可以通过技术日志、注册时间、注册IP等特征识别。辩护人可以申请审计机构或技术专家对账号进行类型化分析。

第三优先级:合并同一人控制的多个账号。 这类账号的合并需要技术性证据和资金性证据支持。辩护人应当申请调取登录日志、设备识别码、支付账户绑定信息,构建多账号合并的证据链。

第四优先级:区分独立参赌者与代理下线。 对于代理下线账号,应当查明其是否实际参赌、是否由代理控制、是否属于同一人重复注册。如果代理下线账号大量为“空号”或“死号”,应当剔除。

第五优先级:主张仅充值未投注账号不应计入。 这类账号的争议较大,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官的裁判倾向。辩护人可以主张:参赌行为的核心是投注,仅充值未投注属于预备行为,不应计入参赌人数;即使计入,也应当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三)升档线附近的量刑辩护

如果压降后的参赌人数仍然超过120人,但接近120人(如130—150人),辩护人可以转向量刑辩护:主张参赌人数刚过升档线,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应当在升档幅度内从轻处罚;结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从犯地位等情节,争取缓刑或较低刑期。搜索材料显示,成都法院普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发展少量下线或获利较小的被告人倾向于争取从犯认定及缓刑[[27]]。这为升档线附近的量刑辩护提供了实践基础。

八、裁判规则考察:成都地区与其他地区的比较

(一)成都地区的裁判倾向

综合搜索材料,成都地区法院在微信小程序开设赌场案件中的裁判倾向可以概括为三点:

第一,注重实质参与程度。 成都法院倾向于区分“注册身份”与“实际行为”,对仅注册为代理但未实际发展下线、未接受投注的行为人,可争取不构成犯罪;对发展了少量下线或获利较小的,倾向于从犯认定及缓刑[[28]]。这一倾向与40号意见“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的规范精神一致。

第二,严格审查电子证据合法性。 成都法院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较为严格[[29]],这为辩护人质疑审计报告的数据来源、提取程序、统计口径提供了空间。

第三,普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成都法院普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0]],这意味着辩护人可以在认罪认罚的框架内,就参赌人数认定与公诉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争取在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压降人数。

(二)其他地区的参照规则

其他地区的裁判规则可以为成都案件提供参照:

长春、敦煌、昭通、重庆沙区等地的案例确立了利用微信群、麻将APP组织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普遍规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即只要符合“以营利为目的”“设定规则”“持续组织”“控制管理”等特征,即便形式是微信群或小程序,也认定为开设赌场[[31]][[32]][[33]]。这些案例对辩护人的启示是:不能仅以“形式是小程序而非网站”为由主张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应当将辩护重心放在人数认定和量刑情节上。

关于微信群赌博的限缩解释观点指出,对于微信群赌博不能一概而论适用司法解释,需严格把握成立条件,避免扩大解释[[34]]。这一观点与成都地区强调“未实际发展/未投注可不构罪”的精神一致,均强调实质参与程度。辩护人可以援引这一观点,主张对“注册会员数”进行限缩解释,避免将僵尸会员纳入参赌人数。

(三)裁判规则的冲突与调和

搜索材料中存在一个表面的冲突:有观点认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的,每增加2人,增加一个月刑期”[[35]],这通常对应非网络开设赌场或一般情节;另有观点认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的,每增加十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6]],这对应网络开设赌场或情节严重情形。这一冲突的调和方式是:区分传统赌场与网络赌场、区分基本档与升档档。对于网络开设赌场,120人是升档线;对于传统赌场,20人可能是基本档的起点。成都小程序案属于网络开设赌场,应当适用120人标准,而非20人标准。辩护人在援引类案时,应当注意区分案件类型和量刑档次,避免混淆。

九、辩护要点体系化提炼

(一)事实认定层面的辩护要点

要点一:区分注册会员数与实际参赌人数。 主张审计报告的“注册会员数320人”仅是账号统计,不等于参赌人数;参赌人数应当以实际充值、实际投注的自然人数为准。

要点二:剔除僵尸会员。 主张仅注册未充值、未投注的账号不属于参赌人员;申请调取后台数据,区分活跃账号与僵尸账号;要求公诉机关证明每个账号对应的实际参赌行为。

要点三:剔除测试账号、系统账号、重复注册账号。 主张这类账号不具有参赌主体意义;申请技术专家对账号进行类型化分析;要求审计机构说明统计口径。

要点四:合并同一人控制的多个账号。 主张部分账号由同一自然人控制和使用,应当合并计算;提供登录IP、设备识别码、支付账户绑定信息、资金流水等证据;申请调取微信OpenID/UnionID关联信息。

要点五:区分独立参赌者与代理下线。 主张代理下线账号不能简单以账号数计入参赌人数;要求查明每个账号背后的实际使用人;区分代理本人投注与代理发展下线。

要点六:主张仅充值未投注账号不应计入。 主张参赌行为的核心是投注,仅充值未投注属于预备行为;即使计入,也应当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二)证据法层面的辩护要点

要点七:质疑审计报告的数据来源合法性。 审查数据提取笔录、原始存储介质封存记录、提取时间地点方法人员记录;主张数据来源不明或提取程序违法的,审计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要点八:质疑审计报告的统计口径合理性。 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区分注册账号与活跃账号、是否包含测试账号、是否核查账号与自然人的对应关系;申请审计人员出庭说明统计方法。

要点九:质疑审计报告的结论表述。 主张审计报告使用“参赌人数”表述超越审计权限,属于法律评价而非事实统计;要求审计报告仅陈述账号数、资金流水等事实。

要点十:要求构建“注册账号—操作主体—赌资流向”完整证据链。 主张仅凭账号数不能认定参赌人数;要求公诉机关提供资金流水、登录IP、设备识别码、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要点十一:援引检例第39号的证据要素。 主张多账号合并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资金往来记录、MAC地址/IP地址重合度、身份关系和资金关系紧密度、证人证言吻合度等要素;要求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

(三)法律适用层面的辩护要点

要点十二:主张40号意见的推定是可反驳的推定。 主张“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是推定规则,不是拟制规则;被告人提出合理异议后,证明责任转移至公诉机关。

要点十三:主张“查实”标准不应要求被告人完成全部证明。 主张被告人仅需提出足以动摇账号数推定的证据或线索;公诉机关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账号的实际使用情况。

要点十四:主张233号细则未调整人数标准,40号意见仍然适用。 主张四川省未对网络开设赌场参赌人数认定作出地方性调整;40号意见第2条是唯一有效的规范依据;辩护空间在于该条内部的可反驳推定。

要点十五:主张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在参赌人数无法查清、账号与自然人对应关系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将参赌人数压降至升档线以下。

(四)量刑层面的辩护要点

要点十六:升档线附近的量刑辩护。 如果压降后的参赌人数仍然超过120人但接近120人,主张在升档幅度内从轻处罚;结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从犯地位等情节,争取缓刑或较低刑期。

要点十七:从犯认定与缓刑争取。 对于发展少量下线、获利较小的被告人,主张从犯认定;结合成都法院对从犯倾向于缓刑的裁判倾向,争取缓刑。

要点十八:认罪认罚框架下的量刑协商。 在认罪认罚的框架内,就参赌人数认定与公诉机关进行协商;争取在起诉阶段压降人数,或在一审阶段通过量刑建议争取较轻刑罚。

十、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一)法院可能不支持剔除僵尸会员的理由

辩护人应当预判法院可能不支持剔除僵尸会员的理由,并提前准备回应:

理由一:40号意见的文义支持账号数推定。 法院可能认为,40号意见明确规定“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只要审计报告显示320个注册账号,即可认定参赌人数320人;被告人主张剔除,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回应:40号意见的推定是可反驳的推定,“可以认定”不等于“必须认定”;被告人提出合理异议后,证明责任转移至公诉机关。

理由二:僵尸会员的剔除缺乏操作标准。 法院可能认为,如何区分僵尸会员与活跃会员缺乏统一标准,剔除可能导致认定随意性。回应:可以通过充值记录、投注记录、资金流水等客观标准区分;辩护人可以申请审计机构或技术专家出具类型化分析意见。

理由三:参赌人数认定属于事实认定,法院有裁量权。 法院可能认为,参赌人数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范畴,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自由裁量。回应:事实认定应当以证据为基础,存疑时应当有利于被告人;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账号对应实际参赌者,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二)四川省内裁判尺度的不确定性

搜索材料未提供四川省三级法院2026年的具体审判数据或会议纪要,因此本文关于“120人标准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判断,是基于规范文本的推断。辩护实务中,仍应检索四川省高院、成都中院近年的类案裁判文书,确认具体合议庭对“实际使用人数”反证的接受程度。特别是以下问题需要实证确认:

成都地区法院是否曾经在类似案件中剔除僵尸会员?剔除的比例如何?

成都地区法院对多账号合并的证明标准是否严格?需要何种证据?

成都地区法院对“仅充值未投注”账号是否计入参赌人数?

成都地区法院在参赌人数接近120人时,是否倾向于降档或从轻?

(三)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的平衡

在参赌人数认定争议较大的案件中,辩护人面临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的平衡问题。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获得较轻刑罚,但可能失去压降人数的机会;如果坚持无罪辩护或事实辩护,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风险。建议采取“以事实辩护为主、以认罪认罚为辅”的策略:在庭审中重点质疑参赌人数认定,同时保留认罪认罚的可能性;如果法院不支持剔除僵尸会员,可以在量刑阶段争取从轻处罚。

十一、结论

本文的核心结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点:

第一,120人升档标准在2026年四川仍然有效。 40号意见第2条确立的“会员账号数推定参赌人数+实际使用人数修正+120人情节严重”规则,未因233号细则的出台而发生实质性变更。233号细则的“未调整”,恰恰印证了该规则在四川司法实践中的持续适用。

第二,会员账号数推定是可反驳的推定。 40号意见的“可以认定”不是“必须认定”;被告人提出合理异议后,证明责任转移至公诉机关。辩护空间集中于“实际使用人数”的反证,而非规范依据的有无。

第三,僵尸会员剔除有类案支撑。 成都地区法院注重实质参与程度,对仅注册未发展、未投注的行为持限缩认定倾向;类案分析支持“形式识别—实质穿透”的二元审查框架,僵尸账号应当排除。

第四,320人指控数据存在压降空间。 通过剔除僵尸会员、测试账号、重复注册账号,合并同一人控制的多个账号,区分独立参赌者与代理下线,320人有可能压降至200人以下,甚至接近或低于120人升档线。

第五,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据链的构建与质证。 审计报告的数据来源合法性、统计口径合理性、结论表述规范性,是质证的核心;多账号合并的技术性证据、资金性证据、行为性证据、言词性证据的综合运用,是压降人数的关键;“注册账号—操作主体—赌资流向”完整证据链的构建,是说服合议庭的最终支点。

网络开设赌场案件的人数认定,本质上是虚拟世界的账号数据向现实世界的自然人主体的映射问题。40号意见的推定规则,是这一映射的法律技术;而辩护人的任务,是确保这一映射不被机械化和扩大化,确保每一个被计入参赌人数的账号,都确实对应一个实施了赌博行为的自然人。在成都小程序案中,320个注册账号的背后,究竟有多少真实参赌者,不仅关乎被告人的刑罚轻重,更关乎网络犯罪治理中“实质评价”与“形式推定”的边界划定。

其他来源

[1,2,76,77,79,80,86,87].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3]. 川高法[2013]362号)

[4]. 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类纠纷规范性文件汇编2025版

[5]. 工程总承包热潮下的几点冷思考

[6,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读

[9]. 2025年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10,19,20,22,92,98,102,103,104,105]. 2026开设赌场罪全维度法律指南:从定性区分到量刑辩护(成都地区适用)

[11,14,23]. 微信开设赌场罪的类型与裁判规则

[12,13,21,24,93]. 利用人工智能处理逝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及伦理风险

[15,106]. 微信群内组织投注,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长春市南关区法院援引指导案例惩治赌博犯罪

[16,107]. 【普法在线】敦煌市法院:手游APP开赌场 赌博玩出“新花样”

[17,108]. 【以案说法】这样的微信群就是“赌场”!

[18,109]. 医务人员子女入学优惠政策的理性思考:突发事件下设定政府奖励之道

[25]. 纪检监察常用法律法规选编(共享版65)

[26,31,32,36,39,78,81,88,111].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27,28,29,30,37,38,110]. 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33,34,3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0,41,42]. 信人社许准字〔2022〕40号

[43,45,90,96]. 网络型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认定的困境、成因与优化进路

[44]. 由微信群赌博案例引发对网络赌博案件疑难问题探讨

[46,47,91,94]. 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分及司法认定

[48,49,50,51,89,95,101]. 论新型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中电子证据的疑难问题及举措应对——以Z省现状为参考

[52,53]. 开设“网上赌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分析

[54]. 数据要素化新阶段的数据基础设施白皮书

[55]. 2026智能经济新形态:智能体创新实践汇编

[56]. 迈向AI原生时代:企业转型与安全挑战

[57]. 非标产品开发全流程详解

[58]. 商超掀起“胖改”潮

[59,82].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60,8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61,62,67,84,85]. 2026年开设赌场量刑标准

[63]. 解读丨精准打击+国际接轨,两高新规直指电信诈骗下游犯罪

[64].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6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6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68,99]. 检例第39号

[69,100]. 面对复杂案情,检察机关应邀介入,针对取证方式、法律适用等引导侦查,立案监督50余人

[70]. 关于XXX等人可疑交易的报告(网络赌博参考模板)

[71,97]. 资金链应从来源、控制和用途三端重建

[72]. 起诉书

[73,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 20 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75]. 面对多样化的技术性证据与专门性证据,多专业融合技术鉴定终于让证据‘开口说话’

以下来源未被直接引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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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草案)

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93号建议答复的函

省公安厅出台《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厘清界限从严从重打击赌博违法活动

(2010)鼎民初字第40号-2010年裁判文书-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全省公安机关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试行)

全省公安机关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试行)(已失效)

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修订出台《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

《全省公安机关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公 告(牧字第40号)

关于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治安行政案件执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

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惠市公爆字〔2026〕40号)

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博劳人仲案公字〔202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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