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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吴某斌案划出的边界

来源:北展律所刑事团队栏目:法律解析第 8 篇 / 共 10 篇

回答

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研究

——以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为中心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1日发布“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六件,其中案例三为“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依法严惩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犯罪”。该案确认:行为人长期在澳门赌场开设赌博账户,根据赌资数额获取返利,并通过当面招揽、电话邀集、口口相传等方式组织境内公民赴澳门赌博,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服务,赌资流入达3亿余元的,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吴某斌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对于激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区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以及斩断跨境赌博资金链、服务链具有重要指引意义。但根据现有检索结果,该案完整判决书、具体案号、罚金数额、追缴执行数据及辩护词原文均未公开披露,故对量刑和辩护问题的研究必须在“已确认事实”与“合理推演”之间保持严格区分。

关键词: 吴某斌案;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跨境赌博;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量刑;辩护要点;刑法溯及力;违法所得没收

一、研究说明与核心结论

(一)研究材料及其边界

本报告以检索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21日发布的典型案例材料、律师协会资讯、案例摘编及法律分析文章为基础。现有材料能够确认案件的基本事实、裁判结果、管辖法院、典型案例定位及部分裁判规则,但不能提供刑事判决书全文、具体案号、文书公开链接、罚金具体金额、涉案资金追缴比例、辩护团队书面辩护意见原文等核心细节[[1]];[[2]];[[3]];[[4]]。因此,本报告将严格区分三类信息:第一,检索结果直接确认的事实;第二,由直接事实和现行法框架可以合理推导的分析;第三,现有材料无法验证、只能作为研究缺口列明的问题。

(二)核心结论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21日发布的“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共六件,其中明确包含“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列于案例三[[5]];[[6]]。该批案例的发布目的之一,是明确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定罪标准,特别是解决此前将部分招揽、结算、陪赌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所存在的法理争议[[7]];[[8]];[[9]]。

第二,该案的基本行为结构是“境外赌场账户+境内招揽组织+陪赌结算后勤服务+赌资巨额流入”。吴某斌自2005年起在澳门一赌场开设赌博账户,根据赌资数额从赌场获取返利,并通过当面招揽、电话邀集、口口相传等方式长期组织境内公民赴澳门赌博,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服务;截至2022年8月案发,其赌博团伙控制的账户流入赌资共计3亿余元[[10]];[[11]];[[12]];[[13]];[[14]]。

第三,法院认定吴某斌等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吴某斌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16]];[[17]];[[18]];[[19]]。六年刑期表明,法院是在开设赌场罪法定刑框架内,对本案作出了接近“情节严重”档次的量刑评价;但典型案例摘要没有展开“情节严重”的具体论证过程[[20]];[[21]]。

第四,该案在时间效力上具有特殊性。法院明确指出,吴某斌等的大部分犯罪发生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量刑时予以考虑[[22]];[[23]];[[24]];[[25]]。这说明法院注意到新增罪名与跨法连续行为之间的紧张关系,但公开材料没有披露法院究竟如何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分配新旧法的评价范围。

第五,该案对辩护实务的启示主要集中在五个层面:其一,罪名辨析,即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的界限;其二,“组织”行为的认定,即行为人是否实施谋划、决策、领导、指挥等核心行为;其三,赌资数额与“情节严重”的证明;其四,跨法连续行为的时间效力;其五,罚金、追缴与违法所得没收的财产辩护。现有检索结果没有披露吴某斌案辩护团队的具体书面意见及法院采纳情况,故只能结合典型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和同类案件的一般辩护逻辑展开分析[[26]];[[27]];[[28]];[[29]];[[30]];[[31]];[[32]];[[33]]。

二、吴某斌案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典型案例中的定位

(一)发布批次与案例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1日发布“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共六件,涵盖农村赌博、“地下六合彩”、跨境赌博以及赌博关联犯罪等类型[[34]];[[35]];[[36]];[[37]];[[38]];[[39]];[[40]]。其中,案例三为“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依法严惩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犯罪”[[41]]。检索结果明确显示,该批案例目录中确实包含吴某斌案件,且该案被作为跨境赌博犯罪的代表性案例发布[[42]];[[43]]。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此前还发布过其他批次的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例如,检索结果提到2024年7月22日发布过六件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44]];[[45]]。因此,研究中不能把2025年1月21日批次与2024年批次混为一谈。吴某斌案属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批次,而不是2024年7月跨境赌博专门批次[[46]];[[47]];[[48]]。

(二)案例的裁判规则定位

从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看,该案重点明确了以下规则:

第一,组织境内公民赴境外赌博,可以独立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而不必然被开设赌场罪所吸收。检索结果显示,该案发布的重要意义之一,是打破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长期处于“沉睡”状态,明确相关行为应当按该罪定罪量刑[[49]]。该罪名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旨在解决此前通过司法解释将招揽中国公民参赌、提供资金结算等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时存在的法理争议和法律适用矛盾[[50]]。

第二,行为方式不限于“当面招揽、电话邀集”。典型案例及解读明确,在境外赌场开设赌博账户、根据赌资数额从赌场获取返利,以及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服务,也可以纳入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评价范围[[51]];[[52]]。这意味着,跨境赌博犯罪中“组织者”与“服务者”的边界被进一步打通,只要行为人围绕组织境内公民赴境外赌博形成稳定的服务链、资金链,就可能被整体评价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依法严惩跨境赌博犯罪团伙,重点斩断资金链和服务链。典型案例指出,近年来境外赌场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突出,催生专业化犯罪团伙,以旅游等名义组织赌客出境赌博,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全包式”服务,形成赌博活动跨境、行为类型多样化、赌资外流隐蔽化等特点[[53]]。因此,对长期结伙专门组织境内公民赴澳门赌博、造成大量资金外流、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依法惩处[[54]]。

(三)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区别

需要强调的是,吴某斌案属于“典型案例”,而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检索结果中,最高人民法院第26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是“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该案确认了披着“二元期权”外衣的网络赌博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裁判规则[[55]];[[56]];[[57]]。吴某斌案则是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其功能主要是统一法律适用、指引司法实践和发挥警示作用,并不具有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正式效力。因此,在辩护中可以使用该案说明司法立场和裁判趋势,但不能将其等同于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

(四)发布背景下的政策信号

2025年典型案例的发布呈现出四个特点:依法严惩农村赌博、“地下六合彩”、跨境赌博等突出犯罪;全链条惩处赌博关联犯罪,如诈骗、故意杀人等;坚持宽严相济,对从犯等依法从宽;加大经济制裁力度,追缴没收赌资[[58]];[[59]];[[60]];[[61]];[[62]]。吴某斌案处于“跨境赌博+全链条服务+经济制裁”的交汇点,因而具有极强的政策信号意义:司法机关不再仅关注“谁开设赌场”,而是关注“谁组织客源、谁提供服务、谁转移资金、谁从中返利”。

三、案件事实、程序与裁判结果

(一)基本行为事实

根据典型案例披露,2005年,被告人吴某斌在澳门一赌场开设赌博账户,根据赌资数额从赌场获取返利;吴某斌等人通过当面招揽、电话邀集、口口相传等方式,长期组织、招揽境内公民到澳门赌博,并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服务;截至2022年8月案发,吴某斌赌博团伙控制的账户流入赌资共计3亿余元[[63]];[[64]];[[65]];[[66]];[[67]];[[68]];[[69]];[[70]];[[71]];[[72]];[[73]]。

这一事实结构有三个关键点:

其一,行为起点早。吴某斌自2005年起即在澳门赌场开设账户,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余年[[74]]。这直接引出后文的时间效力问题:其大部分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

其二,行为具有组织性。吴某斌等人并非单纯参赌,而是通过当面招揽、电话邀集、口口相传等方式长期组织、招揽境内公民赴澳门赌博[[75]]。这种“招揽—组织—陪赌—结算—后勤”的链条,使其行为超出了单纯赌博或帮助赌博的范围。

其三,资金规模巨大。截至2022年8月案发,团伙控制账户流入赌资共计3亿余元[[76]];[[77]];[[78]]。典型案例使用“流入赌资”而非“获利数额”或“流水总额”,说明该3亿余元是进入团伙控制账户的赌博资金规模,而非吴某斌等人的净收益。这一点对于区分“赌资”与“违法所得”非常重要。

(二)管辖法院与审级

该案经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79]];[[80]];[[81]];[[82]];[[83]];[[84]];[[85]];[[86]];[[87]];[[88]]。检索结果中有一个页面标题提及“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摘要及多个来源均一致指出由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故应以此为准;沈阳中院可能只是转载平台或标题误植[[89]];[[90]];[[91]];[[92]]。

(三)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境内公民参与境外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斌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斌等的大部分犯罪发生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量刑予以考虑。综上,对吴某斌以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对其他被告人以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

(四)信息核验表

项目

检索结果确认情况

来源

发布批次

2025年1月21日“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107]];[[108]];[[109]];[[110]]

案例序号

案例三

[[111]]

罪名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112]];[[113]];[[114]]

一审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115]];[[116]];[[117]]

二审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118]];[[119]];[[120]]

生效状态

已发生法律效力

[[121]];[[122]];[[123]]

吴某斌刑期

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124]];[[125]];[[126]]

其他被告人刑期

三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27]];[[128]];[[129]]

赌资规模

控制账户流入赌资3亿余元

[[130]];[[131]];[[132]]

具体案号

未披露

[[133]];[[134]];[[135]]

判决书全文

未披露

[[136]];[[137]];[[138]]

罚金具体金额

未披露

[[139]];[[140]];[[141]]

追缴执行数据

未披露

[[142]];[[143]];[[144]]

辩护词原文

未披露

[[145]]—110;[[146]]—198

四、罪名法理与裁判规则

(一)立法沿革:从“司法解释扩张”到“独立罪名”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检索结果显示,在该罪名设立之前,司法实践曾通过司法解释将招揽中国公民参赌、提供资金结算等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由此产生法理争议和法律适用矛盾[[147]]。新增罪名旨在解决这一问题,使组织境内公民参与境外赌博的行为获得独立评价[[148]]。

从刑法体系看,该罪名位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该条第一款规定赌博罪,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第三款规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并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该罪的法定刑并非独立设置,而是援引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149]]。检索结果指出,该罪量刑分为两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缺乏新的司法解释前,起刑点和加重刑罚点参考开设赌场罪标准[[150]]。

(二)构成要件的基本结构

结合法条和典型案例,该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

第一,行为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被组织、招揽参与赌博的人须为中国公民[[151]];[[152]]。吴某斌案中,行为人长期组织、招揽境内公民到澳门赌博,符合这一对象要件[[153]]。

第二,行为内容是“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这里的“组织”不限于典型的领导、指挥,还包括招揽、邀集、安排出行、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围绕组织参赌形成的服务行为[[154]];[[155]]。典型案例明确,在境外赌场开设赌博账户、根据赌资数额从赌场获取返利,以及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服务,也可按该罪定罪处罚[[156]]。

第三,行为地点是“国(境)外”。吴某斌案中,赌博地点为澳门赌场[[157]]。对于组织境内公民通过互联网参与境外网络赌博是否完全符合“国(境)外”要件,检索结果提到存在学术争议,可作为定性辩护的切入点[[158]]。

第四,情节要求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吴某斌案中,赌资流入达3亿余元,法院认定“情节严重”[[159]]。但典型案例摘要没有详细说明“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的具体区分,也没有给出本案的精确数额计算过程。

第五,主观方面。法条虽未明确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但从行为结构看,行为人通常具有获取返利、服务费或其他经济利益的目的。检索结果指出,本罪不要求营利目的,人数也无最低限制,一至二人亦可构成;而聚众赌博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组织三人以上[[160]];[[161]]。这一区分对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与开设赌场罪的界限

这是吴某斌案最核心的罪名辨析问题。检索结果显示,有观点认为,若行为人通过组织公民参与境外赌博来经营境外赌场或网站,可能构成法条竞合,应定开设赌场罪;但张明楷等学者指出,两罪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不同,不应简单吸收或竞合,应独立看待[[162]];[[163]];[[164]]。典型案例的立场则是:对于未在境外开设赌场或承包、参股境外赌场,而是单纯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应以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论处[[165]];[[166]];[[167]]。

在吴某斌案中,吴某斌虽然在澳门赌场开设了赌博账户并根据赌资获取返利,但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168]];[[169]];[[170]]。这说明,仅有境外赌场账户和返利关系,并不当然等同于“开设赌场”;法院更看重行为人是否在境内组织客源、提供服务、形成赌博团伙。对于辩护而言,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

其一,若行为人只是境外赌场的股东、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更接近开设赌场罪;若行为人只是组织客源、提供陪赌结算服务,则更接近本罪[[171]];[[172]];[[173]]。

其二,若检方以开设赌场罪起诉,辩护人可以主张本罪是特别法条或独立罪名,应优先适用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避免将组织客源行为扩张评价为开设赌场[[174]];[[175]];[[176]]。

其三,若行为人确实在境外赌场承包赌厅、参股赌场或经营赌博网站,则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单纯以本罪辩护的空间较小[[177]];[[178]]。

(四)与赌博罪、聚众赌博的界限

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组织三人以上”,而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不要求营利目的,人数也无最低限制,一至二人亦可构成[[179]];[[180]]。因此,若行为人组织了境内公民赴境外赌博,但人数较少、数额未达巨大标准,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需要结合具体情节判断。

检索结果指出,若缺乏“营利目的”证据,或人数虽少但数额巨大,应定本罪而非普通赌博罪[[181]];[[182]]。反过来,若行为人只是聚众赌博,没有跨境组织行为,则不应认定为本罪。吴某斌案中,行为人长期组织境内公民赴澳门赌博,并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显然超出了普通聚众赌博的范围[[183]]。

(五)与线上跨境赌博的争议

检索结果提到,关于组织境内公民通过互联网参与境外网络赌博是否完全符合本罪“跨境”的实质要件,存在学术争议,可作为定性辩护的切入点[[184]]。这一争议的核心在于:本罪的“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是否要求行为人组织公民实际出境,还是包括在境内通过网络参与境外赌博。若司法机关采取扩张解释,可能将线上组织行为纳入本罪;若采取限缩解释,则可能要求行为具有跨境要素,如组织出境、境外赌场账户、境外资金结算等。

吴某斌案是典型的“线下出境赌博”模式,行为人组织境内公民赴澳门赌场,跨境要素明显[[185]]。因此,该案对于线上跨境赌博的指引作用有限。辩护中若涉及线上模式,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实际组织出境、是否与境外赌场形成稳定合作、是否在境内招揽客源并结算资金,而不能仅以“赌博网站服务器在境外”为由认定本罪。

(六)“情节严重”的认定

吴某斌案中,法院认定“情节严重”,判处六年有期徒刑[[186]]。检索结果指出,该罪在缺乏新的司法解释前,起刑点和加重刑罚点参考开设赌场罪标准[[187]]。因此,“情节严重”的判断可能参考赌资数额、组织人数、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资金外流规模、行为分工、是否形成犯罪团伙等因素。

在本案中,可以确认的加重因素包括:行为持续时间长(2005年至2022年)、赌资规模特别巨大(3亿余元)、行为具有组织性和服务链完整性、造成大量资金外流[[188]]。但典型案例没有披露法院如何具体计算“3亿余元”、是否扣除了重复流转、是否区分了赌资与违法所得,这些均是量刑辩护可以关注的问题。

五、量刑分析

(一)法定刑框架

根据检索结果,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法定刑分为两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9]]。吴某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显然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次,即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情节严重”[[190]];[[191]]。

(二)六年刑期的体系位置

六年刑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第二档中属于偏下但并非最低的位置。考虑到本案赌资高达3亿余元、持续时间长达十余年、行为具有组织性和服务链完整性,法院没有判处更重刑罚,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

第一,吴某斌的大部分犯罪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192]];[[193]];[[194]];[[195]]。这体现了对跨法连续行为的从宽考量。

第二,吴某斌虽系主犯,但法院可能综合考虑了其认罪态度、退赃情况、行为方式等因素。不过,检索结果没有披露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自首坦白等具体情节,故不能妄断。

第三,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二年六个月,说明法院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了主从犯和作用大小[[196]];[[197]];[[198]]。吴某斌作为主犯对全部犯罪负责,其他被告人可能仅对各自参与部分负责。

(三)时间效力:本案最值得研究的量刑争点

法院明确指出:“吴某斌等的大部分犯罪发生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量刑予以考虑。”[[199]];[[200]];[[201]];[[202]]这一表述包含三层信息:

第一,法院承认本案存在跨法连续行为。吴某斌自2005年开始实施行为,直至2022年案发,跨越了《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时间点[[203]]。

第二,法院没有因大部分行为发生在修法前而宣告无罪或改变罪名,而是仍然认定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204]]。这说明法院倾向于将跨法连续行为整体评价为新罪,但在量刑上给予折让。

第三,法院没有详细说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适用方法。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行为发生在修法前、审判在修法后的,原则上适用行为时法;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则适用新法。对于连续犯、继续犯跨法的情况,司法实践通常需要区分修法前行为和修法后行为,或者整体适用新法但在量刑时考虑修法前部分。吴某斌案的“量刑予以考虑”表述,正是这一复杂关系的体现。

对于辩护而言,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

其一,主张对2021年3月1日之前的行为,若旧法不认为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则不应以新罪评价;至少应将赌资数额区分为修法前和修法后两部分,不能将修法前全部赌资作为新罪“情节严重”的依据[[205]];[[206]]。

其二,主张若旧法将类似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且旧法处罚较轻,则应适用旧法;若新罪名的法定刑与开设赌场罪相同,则应比较具体量刑情节,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评价方式[[207]]。

其三,主张“大部分犯罪发生在修法前”不仅是一般酌定情节,而是影响罪名适用和量刑档次选择的法定事实,应在判决书中明确论证[[208]];[[209]]。

(四)主从犯与共同犯罪

法院认定吴某斌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10]];[[211]];[[212]]。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二年六个月,说明法院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了作用大小[[213]];[[214]];[[215]]。对于辩护而言,若被告人仅是一般参与者、受雇人员、司机、翻译、后勤人员,或者仅提供信息、介绍客源,应主张其不属于“组织者”,或者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从而认定为从犯,减轻或从轻处罚[[216]]。

检索结果指出,量刑主要考量被告人在公司或犯罪组织中的职位层次、追赃力度、具体作用大小和排位[[217]]。这一经验规则同样适用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吴某斌案中,吴某斌处于组织、指挥核心,其他被告人可能处于执行层,故刑期差异明显。

(五)罚金与追缴

吴某斌被判处“并处罚金”,但检索结果没有披露具体罚金金额[[218]];[[219]];[[220]];[[221]]。同样,涉案资金追缴比例、执行到位数据也没有公开[[222]];[[223]];[[224]]。这使得对财产刑的实证分析受到限制。

从法理上看,罚金数额通常与犯罪情节、违法所得、被告人经济能力等因素相关。对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若赌资高达3亿余元,罚金可能不会太低;但罚金的具体计算应以违法所得、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缴纳能力为基础,不能简单以赌资总额按比例机械计算。辩护中可以主张:区分赌资与违法所得、区分被告人个人获利与团伙总流水、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得利益、避免重复处罚。

(六)量刑因素表

量刑维度

本案可确认事实

可能的影响

来源

赌资规模

3亿余元

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

[[225]];[[226]];[[227]]

行为持续时间

2005年至2022年

体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228]]

行为方式

招揽、陪赌、结算、后勤

体现组织性和服务链完整性

[[229]];[[230]]

跨法时间

大部分行为在修法前

量刑予以考虑

[[231]];[[232]];[[233]]

地位作用

吴某斌系主犯

对全部犯罪负责

[[234]];[[235]];[[236]]

其他被告人

三年至二年六个月

区分作用大小

[[237]];[[238]];[[239]]

罚金

并处罚金,具体金额未披露

财产刑辩护空间

[[240]];[[241]];[[242]]

追缴

未披露

执行数据缺失

[[243]];[[244]];[[245]]

六、证据链条与财务审计问题

(一)公开材料只提供“事实认定”,未提供“证据清单”

检索结果明确显示,现有网页仅提供案件基本事实和裁判结果,未详细列出银行流水清单、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具体证据链条[[246]];[[247]];[[248]]。因此,无法从公开材料中还原一审、二审的具体证据结构。以下关于证据链和财务审计的分析,属于基于公开事实的证明结构推演,而非对本案实际证据的复述。

(二)证明对象的重构

根据公开事实,控方至少需要证明以下对象:

主体身份与关系:吴某斌及其他被告人的身份、相互关系、在团伙中的角色[[249]]。

境外赌场账户与返利关系:吴某斌于2005年在澳门赌场开设赌博账户,并根据赌资数额获取返利[[250]];[[251]];[[252]]。这需要赌场开户资料、账户协议、返利记录、赌场证明等证据。

组织、招揽行为:通过当面招揽、电话邀集、口口相传等方式长期组织境内公民赴澳门赌博[[253]]。这需要被招揽人的证言、通讯记录、出行记录、聊天记录、宣传材料、酒店住宿记录、出入境记录等证据。

陪赌、结算、后勤服务:行为人为赌客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服务[[254]]。这需要服务流程记录、资金结算记录、账本、证人证言、赌场记录等证据。

赌资数额:截至2022年8月,团伙控制账户流入赌资3亿余元[[255]];[[256]];[[257]]。这需要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账户控制关系、审计报告等证据。

主观明知与共同犯罪故意:各被告人明知组织境内公民赴境外赌博的性質,仍参与其中[[258]]。这需要被告人供述、聊天记录、分工安排、利益分配等证据。

情节严重:赌资规模、持续时间、组织人数、资金外流、行为分工等[[259]]。这需要综合证据证明。

(三)财务审计模型的构建

对于此类跨境赌博案件,财务审计的核心不是简单统计“账户流水总额”,而是识别“赌资流入”“违法所得”“合法资金”“内部流转”四类资金。一个合理的审计模型可以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账户控制关系识别。通过银行开户资料、绑定手机号、交易IP、设备信息、亲属关系、员工证言等,确定哪些账户由吴某斌团伙实际控制[[260]];[[261]]。只有团伙控制的账户流入,才能计入赌资规模。

第二,交易性质分类。将账户交易分为赌资转入、赌资转出、赌场返利、服务费、借款、还款、内部调拨、日常消费、合法经营收入等。对于“陪赌、结算、后勤保障”服务,尤其要区分服务对价与赌资本金[[262]]。

第三,重复与循环流转剔除。同一笔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循环转账、同一赌客多次充值提现、内部账户调拨等,不应重复计入赌资。典型案例使用“流入赌资”而非“流水总额”,提示审计应关注净流入或实际用于赌博的资金[[263]]。

第四,时间分段。以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日为界,分别统计修法前、修法后的赌资数额和组织行为,以便处理时间效力问题[[264]];[[265]]。

第五,与赌场记录对账。将境内银行流水与澳门赌场的账户记录、返利记录、筹码兑换记录、赌客证言进行对账,验证资金性质[[266]];[[267]]。

第六,专家审计与质证。审计报告应说明数据来源、审计方法、假设条件、排除项和不确定性。辩护方可以审查审计机构资质、数据完整性、分类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将合法服务收入误认为赌资等。

(四)合法服务收入与赌资流水的剥离

这是本案财务审计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吴某斌等人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服务,其中可能包含形式上合法的服务对价,例如交通、住宿、翻译、陪同等费用;也可能包含赌场返利、洗码佣金等违法所得[[268]];[[269]]。财务审计应区分:

赌资本金:赌客用于兑换筹码、下注的资金,属于“赌资”;

违法所得:赌场返利、洗码佣金、服务费中源于组织赌博的收益;

合法服务对价:与赌博无关的交通、住宿、翻译等正常服务费用;

内部资金调拨:团伙成员之间的借款、垫付、报销,不属于赌资;

个人合法财产:与赌博团伙无关的个人收入、家庭财产。

但要注意,即便某些服务在形式上具有对价,如果其属于组织境内公民赴境外赌博的组成部分,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服务链的一环,不能简单称为“合法收入”。因此,辩护中应主张“不能将所有账户流入一律推定为赌资”,而应要求控方逐笔证明资金性质;对于无法证明属于赌资的部分,应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五)证明标准与辩护挑战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赌资数额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档次。因此,控方必须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明赌资数额。辩护中可以从以下角度挑战:

第一,审计报告是否基于完整数据?若仅依据部分银行流水或被告人记账,可能遗漏或重复计算。

第二,是否区分了赌资与借款、还款、投资款、正常经营款?若账户混同,不能将全部流入推定为赌资。

第三,是否将团伙成员的个人账户与团伙控制账户混同?若不能证明账户由吴某斌团伙控制,不能计入赌资。

第四,是否将修法前的赌资计入新罪“情节严重”?应区分时间分段[[270]];[[271]]。

第五,是否将赌场返利、服务费与赌资本金重复计算?若3亿余元已包含返利或服务费,则不能再次作为违法所得没收或罚金基数[[272]]。

第六,是否有赌客证言、赌场记录等证据印证?仅有银行流水不能单独证明资金用于赌博。

(六)公开材料未披露的审计细节

检索结果明确显示,现有材料未包含司法机关如何构建财务审计模型、如何剥离合法陪赌结算收入与涉嫌犯罪赌资流水的具体技术细节[[273]];[[274]];[[275]]。因此,本报告只能提出方法论框架,不能声称吴某斌案实际采用了上述模型。若后续取得判决书全文或审计报告,应重点核查审计基准日、账户范围、资金分类标准、重复剔除方法、修法前后分段统计等关键内容。

七、辩护要点体系

(一)定性辩护:此罪与彼罪

1.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这是最核心的辩护点。检索结果显示,有观点认为,若行为人通过组织公民参与境外赌博来经营境外赌场或网站,可能构成法条竞合,应定开设赌场罪;但另有观点指出,两罪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不同,不应简单吸收或竞合[[276]];[[277]];[[278]]。辩护时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在境外开设赌场、承包赌厅、参股赌场或经营赌博网站;还是仅组织客源、提供陪赌结算服务。若属于后者,应主张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279]];[[280]];[[281]]。

2.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赌博罪、聚众赌博

聚众赌博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组织三人以上,而本罪不要求营利目的,人数也无最低限制[[282]];[[283]]。若行为人没有跨境组织行为,仅在国内聚众赌博,不应认定为本罪。若行为人组织了境内公民赴境外赌博,但人数少、数额未达巨大标准,可主张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284]];[[285]]。

3. 线上跨境赌博的定性争议

对于组织境内公民通过互联网参与境外网络赌博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本罪“跨境”要件存在争议[[286]]。辩护中可以主张,若行为人没有组织公民实际出境、没有境外赌场账户、没有境外资金结算,仅提供网络赌博链接或账号,可能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二)构成要件事实辩护

1. “组织”行为的认定

辩护应关注行为人是否真正起到“谋划、决策、领导、指挥”的关键作用。若仅为一般参与者、受雇人员或仅提供信息,可能不构成“组织”者,或作用较小从而获得从轻处罚[[287]]。吴某斌案中,吴某斌被认定为主犯,说明法院认为其处于组织、指挥核心[[288]]。对于其他被告人,若仅执行具体事务,应主张从犯地位。

2. 人数与数额

虽然本罪没有人数下限,但若组织人数少(如1—2人)且数额未达“巨大”标准,可主张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反之,若人数达标但数额未达巨大,可能影响量刑档次[[289]];[[290]]。对于吴某斌案,3亿余元赌资是认定“情节严重”的关键,辩护应重点挑战数额计算[[291]]。

3. 主体资格与单位犯罪

若涉及单位犯罪,因刑法未规定单位犯本罪,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本身不承担刑事责任[[292]]。辩护中可以主张,若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但单位没有被规定为本罪主体,不能对单位判处罚金,只能追究自然人的责任。

(三)数额与情节辩护

1. 区分赌资与违法所得

3亿余元是“流入赌资”,而非吴某斌等人的违法所得[[293]]。辩护应主张,罚金和追缴应以违法所得为基础,不能将赌资总额直接作为罚金基数。

2. 区分修法前后数额

应将2021年3月1日前的赌资与之后的赌资分段统计,避免将修法前全部数额作为新罪“情节严重”的依据[[294]];[[295]]。

3. 剔除重复计算和内部流转

若审计报告将同一笔资金的多次流转重复计算,或把内部账户调拨计入赌资,应主张剔除。

4. 质疑“情节严重”的具体依据

典型案例没有详细说明“情节严重”的论证过程[[296]]。辩护应要求控方明确:是依据赌资数额、组织人数、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还是其他情节?若依据不充分,应主张降档量刑。

(四)共同犯罪与主从犯辩护

吴某斌系主犯,对其他被告人可以主张从犯、胁从犯或作用较小[[297]];[[298]];[[299]]。具体可从以下角度:

是否参与决策、指挥、分赃;

是否仅领取固定工资、从事司机、翻译、后勤等辅助工作;

是否仅介绍客源、提供信息,未参与组织核心;

是否受雇佣、胁迫或蒙骗;

是否参与时间短、参与次数少、获利少。

检索结果指出,量刑主要考量职位层次、追赃力度、具体作用大小和排位[[300]]。因此,辩护应围绕这些因素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

(五)时间效力辩护

如前所述,吴某斌案的大部分犯罪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301]];[[302]];[[303]];[[304]]。辩护应进一步主张:

对修法前行为,若旧法不处罚或处罚较轻,应适用旧法;

对跨法连续行为,应区分修法前后数额和情节;

不能将修法前行为作为新罪“情节严重”的主要依据;

若新罪名的适用导致对被告人不利,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六)财产刑辩护

检索结果没有披露吴某斌案的具体罚金金额和追缴比例[[305]];[[306]];[[307]];[[308]];[[309]];[[310]]。辩护中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

罚金数额应与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被告人经济能力相适应;

不能以赌资总额机械计算罚金;

应区分被告人个人获利与团伙总流水;

对第三人合法财产、案外人财产不得追缴;

追缴违法所得应限于实际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不能无限扩张。

(七)程序与管辖辩护

检索结果提到,吴某斌案由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长沙中院二审[[311]];[[312]];[[313]]。对于跨区域、跨境赌博案件,管辖争议可能涉及犯罪行为地、结果地、被告人居住地等。辩护中应审查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指定管辖、集中管辖等问题。但现有材料没有披露本案是否存在管辖争议。

(八)辩护要点矩阵

辩护维度

核心主张

事实/证据抓手

本案可适用性

风险与限制

罪名辨析

应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行为人是否开设、承包、参股赌场

较高

若认定其经营赌场,则难成立

组织行为

被告人仅辅助、受雇,不构成“组织”

分工、工资、决策记录

对其他被告人较高

吴某斌主犯地位难撼动

人数与数额

人数少、数额未达巨大

赌客证言、审计报告

中等

本案3亿余元,难度大

时间效力

修法前行为不应按新罪重罚

时间分段、旧法评价

较高

法院已“量刑考虑”,难完全无罪

主从犯

被告人系从犯

作用、排位、分赃

对其他被告人较高

需具体证据

财产刑

罚金、追缴应以违法所得为限

审计报告、资金性质

较高

公开材料未披露金额

线上跨境

线上模式不符合“跨境”要件

是否实际出境、境外赌场

视模式而定

本案为线下出境,适用性低

单位犯罪

单位不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决策、利益归属

视主体而定

法条未规定单位犯罪

(九)本案辩护意见公开情况

检索结果明确显示,现有材料未包含吴某斌案辩护团队针对刑法溯及力、独立定罪逻辑、罚金数额测算等问题提交的具体书面辩护意见,也未披露法院对这些意见的采纳情况[[314]]—110;[[315]]—198)。因此,任何关于“辩护律师具体提出了什么观点”的详细描述,均缺乏公开材料支持。研究者只能根据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反向推测辩护空间,但不能把推测当作案件事实。

八、违法所得没收与民事债权人清偿顺位

(一)没收范围与“打财断血”

检索结果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中强调,对违法所得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即使犯罪嫌疑人死亡,也可以通过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追缴其违法所得,以摧毁涉赌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316]];[[317]]。没收范围包括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获取的暴利,以及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工具等[[318]];[[319]]。

吴某斌案中,吴某斌在澳门赌场开设账户并根据赌资获取返利,提供陪赌、结算、后勤服务[[320]]。因此,其返利、服务费、佣金等可能属于违法所得,赌资可能属于供犯罪所用财物或违法所得,均应纳入追缴、没收范围。但典型案例摘要没有披露本案具体没收了哪些财产、追缴了多少资金[[321]];[[322]];[[323]]。

(二)民事债权人清偿顺位:公开材料缺失

检索结果明确显示,现有材料没有明确提及跨境赌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与民事债权人合法债权发生冲突时的具体清偿顺位规则[[324]];[[325]]。因此,不能从吴某斌案或2025年典型案例中直接得出“刑事没收优先于民事债权”或“民事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的结论。

从法理上看,这一问题需要区分以下情形:

第一,若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当追缴、没收,民事债权人一般不能从赃款赃物中受偿;但若民事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善意取得的抵押权、留置权等,可能涉及第三人权利保护。

第二,若财产属于被告人合法财产,刑事罚金、没收财产与民事债务的执行顺序,需要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规范综合判断。通常,刑事罚金和没收财产属于公法上的财产刑,民事债权属于私法债权,二者竞合时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第三,若涉及破产程序,刑事追缴、罚金与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范判断。

因此,对于“民事债权人清偿顺位”问题,本报告只能指出:公开材料未提供明确规则,司法实践需结合具体财产性质、第三人权利、执行程序综合处理。若后续研究需要深入,应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等规范性文件。

(三)对辩护与合规的启示

对于辩护而言,财产刑和追缴是不可忽视的战场。应主张: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赌资、合法财产和第三人财产;

追缴违法所得应限于实际获利及孳息,不能及于全部赌资流水;

罚金数额应与犯罪情节和缴纳能力相适应;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财产,应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应仅对自己实际参与和分得的违法所得承担追缴责任。

对于合规而言,澳门赌场、中介机构、支付机构应加强客户尽职调查,避免为组织境内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结算、陪赌、后勤等服务;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切断跨境赌博的资金链和服务链[[326]]。

九、裁判文书公开与检索问题

(一)为什么没有判决书全文

检索结果显示,吴某斌案的相关网页多为典型案例摘要、律师协会资讯、教学案例引用,未提供刑事判决书全文、具体案号或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327]];[[328]];[[329]];[[330]];[[331]];[[332]]。这可能是因为:

典型案例发布时通常只公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不附判决书全文;

裁判文书上网有选择机制,涉及跨境赌博、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案件可能不公开或延迟公开;

案例摘编、教材引用通常省略案号和文书链接;

二审裁判文书可能未在互联网公开,或检索关键词无法命中。

(二)已确认的文书信息

虽然无法获得全文,但可以确认:

一审法院: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333]];[[334]];[[335]];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336]];[[337]];[[338]];

生效状态:已发生法律效力[[339]];[[340]];[[341]];

裁判结果:吴某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42]];[[343]];[[344]]。

(三)建议的检索路径

若后续需要获取判决书全文,可以尝试以下路径:

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吴某斌”“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宁乡市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关键词组合检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宁乡市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页、新闻发布会实录;

律师协会、案例数据库、学术数据库;

向办理案件的法院申请查阅、复制裁判文书(限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符合条件的主体)。

(四)对研究的影响

由于缺乏判决书全文,本报告对量刑和辩护的分析只能以典型案例摘要和一般法理为基础。未来研究应重点收集以下材料:

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全文;

起诉书、量刑建议书;

辩护词、质证意见;

审计报告、资金流水分析;

罚金执行裁定、追缴执行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官方解读全文。

十、案例的实践指引与合规启示

(一)对司法实践的指引

吴某斌案的首要意义,是激活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这一“沉睡”条款[[345]]。在此前,司法机关对组织境内公民赴境外赌博的行为,可能倾向于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吴某斌案明确,对于未在境外开设赌场、承包赌场、参股赌场,而是单纯组织客源、提供陪赌结算服务的行为,应认定为本罪[[346]];[[347]];[[348]];[[349]]。这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将组织行为过度扩张评价为开设赌场。

其次,该案明确了“全链条”打击的思路。不仅组织者,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服务的人员,也可能被纳入本罪评价范围[[350]];[[351]]。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跨境赌博案件时,注重审查资金链、服务链、客源链,实现对跨境赌博犯罪的全链条惩治。

再次,该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吴某斌作为主犯被判处六年,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二年六个月,说明法院在严惩主犯的同时,对作用较小的被告人给予区别对待[[352]];[[353]];[[354]]。同时,法院考虑大部分犯罪发生在修法前,在量刑上予以折让[[355]];[[356]];[[357]]。这为类似跨法连续行为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二)对澳门赌场与中介机构的合规启示

吴某斌案显示,澳门赌场账户、返利、陪赌、结算、后勤服务等,可能成为境内刑事追诉的焦点[[358]]。澳门赌场、中介机构(俗称“叠码仔”、贵宾厅运营商)应注意: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避免为组织境内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便利;

对异常资金流动、团体客源、陪赌服务保持警惕;

保存完整的开户、交易、返利记录,以备监管审查;

遵守内地与澳门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跨境法律风险;

对涉嫌组织赌博的客户,及时报告、拒绝服务。

(三)对出境游客的警示

吴某斌案表明,组织境内公民赴澳门赌博,即使赌博本身在澳门合法,仍可能构成内地刑法上的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359]]。对于普通游客而言,应避免参与以“旅游”“考察”为名的赌博团,避免接受他人提供的陪赌、结算、后勤“全包式”服务,以免卷入跨境赌博犯罪链条[[360]]。

(四)对支付机构与平台的合规启示

跨境赌博的资金链往往通过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地下钱庄等渠道转移。吴某斌案中,团伙控制账户流入赌资3亿余元[[361]]。支付机构应加强反洗钱监测,对频繁跨境转账、异常大额交易、多人共用账户等情形进行风险排查;一旦发现涉嫌赌博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五)对辩护律师的启示

吴某斌案为辩护律师提供了以下启示:

重视罪名辨析,特别是本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限;

重视“组织”行为的认定,区分组织者与一般参与者;

重视赌资数额的审计与质证,挑战不合理的资金分类;

重视时间效力,主张修法前行为不应按新罪重罚;

重视财产刑辩护,区分赌资、违法所得、合法财产和第三人财产;

重视程序辩护,审查管辖、证据合法性、审计资质等;

关注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但不能将其等同于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

十一、结论

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21日发布的“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三,具有激活新增罪名、明确罪名界限、全链条打击跨境赌博、斩断资金链和服务链的重要作用[[362]];[[363]]。该案确认:长期在澳门赌场开设赌博账户、根据赌资获取返利,并通过招揽、陪赌、结算、后勤等方式组织境内公民赴澳门赌博,赌资流入达3亿余元的,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吴某斌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4]];[[365]];[[366]]。

该案在量刑上最值得关注的是时间效力问题。法院明确指出,吴某斌等的大部分犯罪发生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量刑予以考虑[[367]];[[368]];[[369]];[[370]]。这说明法院在适用新罪名时,对跨法连续行为采取了谨慎态度,但没有详细展开“从旧兼从轻”的论证。

在辩护层面,吴某斌案提示了五个核心战场:罪名辨析、组织行为认定、赌资数额与情节、时间效力、财产刑与追缴[[371]];[[372]];[[373]];[[374]];[[375]];[[376]];[[377]];[[378]]。但现有检索结果没有披露吴某斌案辩护团队的具体书面意见及法院采纳情况,也没有公开判决书全文、具体案号、罚金金额、追缴执行数据[[379]]—110;[[380]];[[381]];[[382]];[[383]];[[384]];[[385]]—198)。因此,对本案辩护问题的研究仍需依赖后续判决书全文和相关司法文件的公开。

总体而言,吴某斌案是观察中国司法机关治理跨境赌博犯罪的重要窗口。它表明,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已从“赌场经营者”扩展到“客源组织者、服务提供者、资金结算者”,并通过典型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加大经济制裁、斩断跨境赌博的利益链。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既要看到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也要看到其作为“典型案例”而非“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边界;既要尊重已确认的裁判规则,也要善于从数额计算、时间效力、主从犯、财产刑等角度寻找辩护空间。对于研究者而言,本案的最大遗憾是判决书全文和辩护材料尚未公开,这使得许多重要问题只能停留在方法论分析层面,期待未来有更完整的司法公开材料可供检验。

文献来源

[76]. 633.19亿元! 疯狂的网蛭

[115]. LawGPT: A Chinese Legal Knowledge-Enhanced Large Language Model

以下来源未被直接引用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Principle in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高三地理教学中学案导学模式的应用研究

芪术汤配合穴位埋线治疗功能性腹泻脾胃虚弱型临床观察

Study on the Influence and Optimization of Neighborhood Space on the Perceived Restoration of Rural Left-Behind Older People: The Case of Changsha, China

其他来源

[1,90,119,137,139,143,148,153,157,158,160,178,179,181,184,190,191,192,200,201,209,212,213,214,217,231,241,246,249,250,253,256,259,262,265,268,284,289,291,293,295,297,303,306,315,321,323,324,326,328,330,334,337,341,342,343,346,348,351,356,363,366,367,369,372,375,387,388,391,392,393,396,397,398,400,401,402,404,406,408,410,417,426,429,431,432,434,435,439,449,453,458,464,471,474,477,480,485,489,490,493,496,497,498,499,501,502,505,523]. 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资讯[2025年第01期]

[2,95,144,145,172,180,187,188,189,245,285,286,292,294,368,407,483,484,488,500]. 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

[3,98,146,19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4,120,123,129,147,194,210,242,304,316,418,486]. 赌博是社会毒瘤,大家一定要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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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3,234]. 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③|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

[7,18,103,155,235,238,252,267,278,308,336,350,353,358,374,377,379,437,444,482,492,504,519]. 人民法院严惩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犯罪

[8,11,15,40,91,150,203,221,230,261,275,385,390,466,479]. 2027法硕刑法基础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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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21,154,161,232,251,307,331,338,349,370,373,440,494,506]. 转发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4,159,166,287,288,290,325,327,329,344,345,403,409,433,511]. 运用一体化思路界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犯罪

[25,170,355,438,515]. 境外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因素

[26,27,28,29,30,31,32,36,164,165,167,169,171,296,298,299,300,301,302,309,310,311,312,313,314,317,318,319,320,322,414,415,416,420,421,422,424,427,509,510,512,514,516]. 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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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5,168,354,425,430,513]. 世界博彩與旅遊研究

[37,52,218,227,254,257,260,450,472,475,478]. 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依法严惩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犯罪-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8,219,228]. 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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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131,283,452,517]. 关于被告人吴斌某量刑的辩护词

[46]. 关于吴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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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吴斌

[49].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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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51,205,411]. 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58,206,412]. 让赌博犯罪无处遁形——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59,207,413].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60].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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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7]. 刑事案例(完整版)

[86]. 吴学斌(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89]. 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92,99]. 赌博的法律危害与典型案例

[93,94,100]. 法硕刑法背诵体系

[96,101].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97,195].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102,141,156,237,264,271,277,357,378,443,468,518]. 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

[104,239,279,359,380,445,520].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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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25,127,128,163,240,333,340,347,442,508]. 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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