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6日 星期五开设赌场罪专业法律资讯平台 |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法律咨询热线18180626315周一至周五 9:00—17:30
首页 > 法律解析 > 正文

篇十|帮信罪与开设赌场共犯:技术支持、推广、结算的罪名分流

来源:北展律所刑事团队栏目:法律解析第 10 篇 / 共 10 篇

回答

帮信罪与开设赌场罪共犯的罪名分流标准及“银商王某案”从五年改判三年缓刑的辩护路径研究

摘要: 网络赌博资金结算帮助行为的刑法定性,长期处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开设赌场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乃至非法经营罪的交汇地带。其核心争点并不只是“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这一客观事实,而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到什么程度、与赌博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犯意联络或稳定分工、其行为是中立性结算还是深度参与赌场经营,以及涉案金额、服务费、参与时间等客观事实能否达到相应罪名的证明标准。本文以规范解释与实务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先梳理帮信罪与开设赌场罪共犯在支付结算领域的双层分流标准,再讨论“银商”身份对定性的影响,最后以可检索到的“银商王某”类实务样本为中心,分析其从五年实刑降至三年并宣告缓刑的辩护路径。需要说明的是,公开检索材料中并未发现名为“银商王某案”的完整生效判决书,现有材料只能支持一个匿名化、片段化的实务样本分析;其中最关键的事实抗辩是“将代理纠正为银商”、从犯认定、金额核减、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的组合[[1]][[2]]。本文因此不虚构判决全文,而是将相关材料作为“可验证的辩护逻辑样本”使用,并对材料冲突与证明边界作出说明。

一、研究边界:材料局限与概念澄清

(一)为何不能把“银商王某案”当作已公开的指导性案例

从检索结果看,公开裁判文书平台或律所实务报告中并未出现与“银商王某案”精确对应的完整判决书;材料中虽有“王某”案件,但分别涉及信用卡透支改判、诈骗、受贿、合同诈骗等不同罪名,不能混同[[3]][[4]][[5]]。与主题最接近的材料,是律所实务文章披露的一起王某案件:辩护的核心事实抗辩为“将代理纠正为银商”,并成功论证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由五年调整为三年,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6]]。另有材料从缓刑适用条件角度指出,缓刑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辩护需将刑期压至三年以下[[7]]。因此,本文对该案的处理采取“样本化”方法:只提取材料明确支持的事实与论证逻辑,对审级、罪名细节、涉案金额等未披露内容不作补造;凡涉及推断,均标明为推断。

(二)“银商”并非严格的法定身份概念

检索材料明确指出,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文件并未对“网络游戏银商”作出法律层面的明确定义;实务中所谓“银商”,通常指活跃于网络游戏平台,以营利为目的,为玩家提供虚拟币与人民币兑换、上下分等服务的商人,并可区分为股东级代理银商、总代理银商、下级代理银商等层级[[8]]。这一身份与受银行或支付机构委托、在合法支付体系内办理资金收付的“支付代理”不同:后者以代理协议、业务许可、反洗钱义务和客户身份识别为规范框架,合规经营并不当然构成犯罪[[9]][[10]][[11]];而“银商”一旦明知是赌博平台仍提供虚拟币变现、资金结算、上下分服务,就可能进入开设赌场罪共犯、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非法经营罪的评价范围[[12]][[13]][[14]]。因此,“银商”标签本身不是定罪依据,真正决定分流的是业务实质与主观明知。

(三)本文的分析框架

本文采取“规范—事实—证据—量刑”四层框架:第一层是罪名构造与竞合关系;第二层是主观明知与客观参与程度的双层分流;第三层是电子数据、资金流水与共犯联络的证明问题;第四层是缓刑适用与量刑协商的技术问题。只有把定性辩护与量刑辩护结合起来,才能解释为什么“五年实刑”有可能降为“三年并宣告缓刑”。

二、规范框架:帮信罪与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构造差异

(一)帮信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特征

帮信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规范特征是“帮助行为正犯化”:不再要求帮助者与上游犯罪人形成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就可以独立入罪[[15]][[16]]。这一定位意味着,帮信罪的主观认知可以是“概括性明知”,即行为人知道上游可能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但不要求精确知道是诈骗、赌博还是其他犯罪[[17]][[18]]。也正因如此,帮信罪的法定刑上限为三年,天然具备适用缓刑的刑期空间;而开设赌场罪一旦达到“情节严重”,法定刑会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缓刑空间被大幅压缩。

(二)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共同犯罪”特征

开设赌场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对于网络赌博资金结算,《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共犯规则: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19]][[20]]。这一规则的关键不在于“提供了结算”,而在于“明知是赌博网站”且与赌博网站形成共同犯罪关系。换言之,开设赌场罪共犯要求行为人对“开设赌场”这一特定犯罪类型有更具体的认知,或者虽无明确言辞证据,但通过稳定分工、利润分成、专人对接、异常手续费等客观事实足以推定其明知并参与[[21]][[22]][[23]]。因此,帮信罪与开设赌场罪共犯在客观行为上可能高度重合,真正的分水岭在主观明知的内容与犯意联络的有无。

(三)两罪不是简单的“轻重关系”

实务中常见一种误解:既然帮信罪轻、开设赌场罪重,辩护律师当然应把案件“往帮信罪上靠”。但两罪并非可以随意选择的“轻重罪名”。如果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赌博网站、与赌博平台存在事前通谋或稳定分工、参与利润分成或管理,则其行为已经超出中立帮助,按帮信罪处理会放纵犯罪;反之,如果只能证明行为人概括知道“上游可能是在搞网络犯罪”,而不能证明其具体知道是开设赌场,且没有通谋,则按开设赌场罪共犯处理又可能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24]][[25]]。因此,正确的分流标准是“主观明知的具体程度+客观参与的深度+时间节点+证据证明力”的综合判断,而不是单纯以罪名轻重倒推。

三、罪名分流的第一层:主观明知的层次与推定规则

(一)三种主观认知状态

结合检索材料,可以将资金结算帮助者的主观认知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概括性明知:行为人知道上游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对具体是诈骗、赌博还是其他犯罪并不明确。这种状态通常满足帮信罪的主观要件[[26]][[27]]。材料特别指出,对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例如分不清是诈骗还是开设赌场,并不影响帮信罪“明知”的认定;因为帮信罪保护的是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不要求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有精确认识[[28]]。

第二,具体性明知: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游是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活动,仍提供资金结算、上下分、兑换等服务。此时若没有事前通谋,是否一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实务仍有争议;但多数观点认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结算,可以按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29]][[30]][[31]]。

第三,共谋型明知:行为人不仅知道上游是开设赌场,而且与赌博平台存在事前通谋、分工配合、利润分成、雇佣管理、稳定对接等关系。此时主观上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属于共同犯罪的分工行为,认定开设赌场罪共犯的障碍较小[[32]][[33]][[34]]。

(二)“明知”的客观化推定:不是只看口供

在资金结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否认“知道是赌博”,司法机关因此大量使用客观化推定。检索材料显示,推定“明知”的常见基础事实包括:行为人收到行政监管部门的书面告知后仍继续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显著高于市场正常价格;通过删除数据、销毁账目、使用隐蔽通讯工具等方式规避调查;为上游通风报信;交易频率、金额、时间异常;使用非法支付平台或虚假商户;行为人的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等[[35]][[36]][[37]]。这些事实可以组合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据链。

但必须强调,客观化推定不能跳步。对于帮信罪,推定到“概括知道网络犯罪”即可;对于开设赌场罪共犯,推定必须进一步指向“知道是赌博网站/开设赌场”。如果证据只能证明“高频大额转账”“收取手续费”,却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资金来自赌博平台,或者不能排除其仅知道“上游在搞网络项目”的可能,就应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不宜拔高为开设赌场罪共犯[[38]][[39]]。这也是王某类案件辩护的首要突破口:把“具体明知”降格为“概括明知”,或者把“共谋”降格为“单纯结算”。

(三)正犯未到案时的证明难题

网络赌博案件常出现平台实际控制人、上游人员未到案或境外未归案的情况。此时,犯意联络往往难以查清。检索材料指出,在正犯未到案、犯意联络无法查清时,若无法证明行为人与被帮助人具有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犯意联络,仅能证明或推定其明知被帮助人利用帮助行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则应认定为帮信罪[[40]]。这一规则对辩护极为重要:它把“共谋”的证明责任压回控方,而不是让被告人自证“没有共谋”。在王某案中,若材料显示其仅为银商兑换、没有参与赌场运营、没有与平台核心人员通谋,则“代理”标签所暗示的共犯关系就可能被削弱[[41]]。

四、罪名分流的第二层:客观行为、时间节点与参与深度

(一)中立帮助与深度参与的区分

帮信罪的行为通常具有“中立性”:提供账户、转账、支付接口、技术支持,处于从属、次要地位,不参与上游犯罪的核心经营[[42]]。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行为则更具“参与性”:参与赌场利润分成、领取高额工资、负责平台搭建、技术维护、客服管理、发展下线、接受投注、决定赔率或资金池,或者在赌场犯罪既遂前即介入并提供支持,与上游犯罪形成紧密的隶属或共同犯罪关系[[43]][[44]]。因此,辩护中不能只问“有没有提供结算”,而要问“有没有参与赌场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和人员管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应争取帮信罪或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地位。

(二)时间节点:事前、事中与事后

时间节点是分流的重要客观标志。若行为人在开设赌场行为既遂之后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无事前通谋,通常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视资金性质,可能构成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45]]。若行为人在赌场运营过程中、甚至赌场建立之前就介入,明知是赌博平台仍提供结算,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46]][[47]]。这一区分在“银商”案件中尤其重要:银商的兑换服务可能发生在赌博活动进行中,也可能只是事后变现;前者更接近共犯,后者更接近帮信或掩隐。辩护应通过时间线、通讯记录、资金流向证明行为人介入的时点。

(三)金额标准:入罪门槛与量刑起点不能混淆

检索材料中出现了两个容易混淆的金额标准:其一,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入罪/共犯标准是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达到五倍以上属于“情节严重”[[48]][[49]]。其二,部分地方量刑指导意见将赌资累计5万元作为量刑起点的影响因素,例如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50]]。后者是量刑情节,不是共犯定性门槛。辩护中必须区分:不能因为赌资超过5万元就当然认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也不能因为服务费不足1万元就认为绝对不构成犯罪,因为还可能构成帮信罪或其他罪名。金额标准的正确用法是:先定性,再在定性框架内影响量刑档次。

(四)竞合处理:从一重处断与“无通谋定帮信”的实践张力

当行为同时符合帮信罪和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时,理论上存在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通常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处断;由于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法定刑通常重于帮信罪,若证据充分证明明知赌场性质且参与程度深,往往以开设赌场罪定罪[[51]][[52]][[53]]。但近年案例又强调,若行为人仅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赌博犯罪,搭建支付网站提供帮助,但无“事前通谋”且未实际参与其他行为,应认定为帮信罪[[54]][[55]]。这说明实践中的真正分流标准不是抽象的“竞合从一重”,而是“是否存在事前通谋、是否形成稳定配合关系、是否深度参与”。有通谋,定开设赌场罪共犯;无通谋但明知网络犯罪,定帮信罪[[56]]。

(五)分流标准表

维度

帮信罪

开设赌场罪共犯

实务提示

主观明知

概括知道上游利用网络犯罪即可[[57]][[58]]

需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或存在共谋[[59]][[60]]

不能以“知道转账异常”直接替代“知道是赌场”

犯意联络

不要求事前通谋[[61]]

事前通谋、稳定分工、利润分成是核心[[62]][[63]]

正犯未到案时尤需审查通谋证据

客观行为

相对中立的支付结算、技术支持[[64]]

参与经营、管理、分成、发展下线、接受投注等[[65]][[66]]

银商仅兑换还是深度参与,是关键事实

时间节点

可在事后提供帮助[[67]]

常在事前或事中介入[[68]]

时间线证据可推翻共犯推定

金额标准

情节严重标准另依帮信解释

服务费1万元或赌资20万元;五倍为情节严重[[69]][[70]]

5万元量刑起点不是共犯门槛[[71]]

法定刑

三年以下[[72]]

普通情节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73]]

定性直接影响缓刑空间

五、“银商”身份对罪名分流的特殊影响

(一)银商不是“免罪标签”,而是“角色证据”

银商的业务核心是虚拟币与人民币兑换、上下分、资金变现。若其明知平台是赌博平台,仍长期、稳定、有偿提供兑换和结算,客观上就是赌博资金链的一环。检索材料指出,银商被视为网络赌博的直接组织者或帮凶,特别是明知是赌博游戏仍提供资金结算、上下分服务或为游戏币变现提供渠道时,极易构成犯罪[[74]][[75]][[76]]。因此,辩护不能停留在“我只是银商,不是赌场老板”的层面,而要把“银商”转化为具体的角色证据:不控制赌场、不决定赔率、不发展赌客、不参与利润分成、不管理赌场人员,仅按兑换金额收取固定手续费。这些事实可以支撑“从犯”或“帮信罪”的评价。

(二)“代理”与“银商”的规范差异

在王某案的实务材料中,最关键的抗辩是“将代理纠正为银商”[[77]]。这一纠正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代理”在网络赌博语境中通常意味着接受投注、发展下线、参与分成、维护赌客关系,容易落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经营结构;而“银商”若仅提供虚拟币兑换和资金结算,不接触赌客投注、不参与赌场利润分配,其参与程度更接近辅助性帮助。把“代理”改为“银商”,实际上是在降低行为人的角色层级:从“赌场经营链条的代理人”降为“资金兑换环节的服务商”。这会同时影响三个问题:其一,主观上是否知道赌场核心经营;其二,客观上是否参与利润分成和管理;其三,金额上是否应将全部赌资归责于其个人。若这三项均被削弱,量刑自然下移。

(三)支付代理合规与银商非法的界限

普通支付代理若在合法许可范围内办理资金收付,遵守反洗钱、实名制和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属于行政监管对象,不当然构成犯罪[[78]][[79]][[80]]。银商则往往脱离合法支付体系,以虚拟币、游戏币、人民币兑换为业,资金流向不透明,容易成为赌博、诈骗的洗钱通道。司法机关对银商的评价重点,不是“有没有支付牌照”,而是“是否明知资金来自赌博、是否以异常手续费获利、是否规避监管、是否与上游形成稳定配合”。因此,辩护中可以用“支付代理合规”作为对比,说明行为人并非地下钱庄或赌场财务,而是层级较低的兑换服务者;但若证据显示其长期使用多账户、频繁拆分、夜间交易、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则“银商”身份反而会成为不利推定基础[[81]][[82]]。

六、“银商王某案”的事实轮廓与裁判轨迹

(一)可确认的材料事实

根据现有材料,可以确认的要点是:王某案件涉及“代理”与“银商”的身份争议;辩护人通过将“代理”纠正为“银商”,削弱了其与赌博平台共同经营的指控;同时论证王某具有从犯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王某还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量刑建议由五年调整为三年,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83]]。另有材料指出,争取缓刑必须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将刑期控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84]]。这些材料足以勾勒出一条“身份纠正—从犯—金额/情节—认罪认罚—退赃—缓刑”的辩护链。

(二)不能确认的材料空白

现有材料没有披露该案的完整罪名、审级、涉案赌资总额、服务费数额、王某的具体职责、是否有事前通谋、是否发展下线、是否参与分成、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因此,本文不能断言该案“二审改判”或“法院改变罪名”。从“量刑建议由五年调整为三年”的表述看,更可能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协商,或者一审阶段的量刑建议调整;法院最终“判三缓四”是审判结果[[85]]。若将其误读为“二审当然改判”,会高估程序策略的作用。本文因此把该案称为“从五年实刑到三年缓刑”的实务样本,而不是“已公开的二审改判指导案例”。

(三)与相近案例的区分

检索材料中还有其他“王某”案件:有的信用卡透支案从五年六个月改为一年三个月[[86]];有的诈骗案判处三年缓刑五年[[87]];有的受贿案判处五年但不适用缓刑[[88]];有的金融证券犯罪案件“判三缓五”[[89]]。这些案件与“银商王某案”在罪名、事实、审级上并不相同,不能为了凑合“五年改三年”的叙事而混用。尤其是[[90]]的“判三缓五”属于金融证券犯罪领域,与网络赌博资金结算并非同一事实类型[[91]];[[92]]的信用卡案虽然刑期变化大,但罪名和改判理由完全不同[[93]]。严谨的做法是:只把[[94]]作为核心样本,把其他材料作为量刑辩护的旁证。

七、从五年到三年缓刑的核心辩护路径

(一)第一路径:定性辩护——从“代理”回到“银商”,从“共犯”推向“帮信”或“从犯”

王某案最关键的切口是身份纠正[[95]]。辩护应围绕以下事实展开:

是否接受投注:代理人通常直接接受赌客投注、发展会员、维护赌客关系;银商通常只进行虚拟币与人民币兑换,不接触投注环节。若王某没有接受投注,就不能把赌场全部赌资归责于其个人。

是否发展下线:代理往往有层级、有下线、有返佣;银商若只有兑换服务,没有下线网络,其组织性较弱。

是否参与利润分成:代理可能按赌场盈利分成;银商通常按兑换金额收取固定手续费。前者是共同经营,后者是服务对价。

是否参与管理:代理可能管理赌客、客服、资金;银商若仅负责兑换和转账,属于辅助性劳务。

是否事前通谋:若王某与赌场核心人员没有事前通谋,只是在赌博活动进行中提供兑换,主观上至多是概括明知,应优先考虑帮信罪;即使认定开设赌场罪,也应认定为从犯[[96]][[97]]。

这一路径的法律效果是双重的:若罪名改为帮信罪,法定刑上限三年,缓刑条件容易满足;若罪名仍为开设赌场罪,则通过从犯认定和金额核减,把“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王某案最终能够“判三缓四”,说明法院至少接受了“从犯+减轻处罚”的量刑结构[[98]]。

(二)第二路径:从犯认定——把“辅助作用”证据化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检索材料显示,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客服等帮助行为的底层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通常被认定为从犯;这是适用缓刑的重要基础[[99]][[100]]。但“从犯”不能只靠口头辩解,必须用证据证明:

没有出资、没有场地、没有设备控制权;

没有招聘、管理、培训下线;

没有决定赔率、规则、资金池;

没有参与利润分成,只领取固定工资或按笔收取手续费;

工作时间、地点受上游安排,具有受雇性;

与赌场核心人员没有稳定共谋,仅与对接人联系;

在犯罪链条中可替代性强,离开其服务赌场仍可运转。

这些事实与“代理”身份形成对比。若王某被认定为代理,控方可能主张其发展了下线、参与了分成;辩护则要用通讯记录、工资表、分成记录、银行流水证明其没有上述行为,从而把“代理”纠正为“银商”[[101]]。从犯认定一旦成立,量刑就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这是把五年压到三年以下的关键法律杠杆。

(三)第三路径:金额核减——把“赌资流水”还原为“可归责金额”

网络赌博案件的核心量刑事实是赌资、服务费、违法所得和参赌人数。检索材料显示,实务中辩护团队常用以下流水核减技术:

逐笔核对:对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逐笔核对,剔除合法收入、亲友正常往来、平台测试金额、重复计算金额、非涉案民事纠纷款项[[102]][[103]]。

时间分段:根据被告人实际参与的时间段切分流水,避免让被告人承担其入职前或离职后的全部流水;无法证明其参与期间的资金,依“存疑有利于被告”扣减[[104]][[105]]。

主体区分:区分“接受投注型”代理与“非接受投注型”银商,避免把他人账户、上线账户、赌客之间流转的资金全部计入王某名下[[106]][[107]]。

重复计算剔除:同一笔资金在多个账户间循环转账、同一赌资反复统计、充值后又提现的,应避免重复计算。

自身参赌与合法报酬:若王某本人也参与赌博,其自身投注不应计入“帮助收取赌资”;若其仅领取固定工资,应剔除未参与分成的合法劳动报酬部分[[108]]。

服务费与赌资分离:开设赌场罪共犯的金额标准包括“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赌资20万元以上”;若控方以赌资20万元入罪,辩护应审查该20万元是否全部与王某的服务行为有因果关系;若以服务费1万元入罪,则应审查服务费是否包含正常兑换手续费、是否重复计算[[109]][[110]]。

避免“五倍情节严重”:一旦赌资或服务费达到入罪标准的五倍,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升至五年以上;因此,金额核减的目标不仅是“少一点”,而是把数额压到五倍标准以下,或者把“情节严重”的认定基础打掉[[111]][[112]]。

在王某案中,材料没有披露具体金额,但“从五年到三年”的降档,必然伴随对“情节严重”的否定或减轻处罚的适用。若基准刑为五年以上,单靠认罪认罚通常不足以降到三年以下;必须叠加从犯减轻、金额核减或罪名变更[[113]][[114]]。

(四)第四路径:电子数据质证——打掉金额与明知的证据基础

网络赌博案件的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包括后台数据、银行流水、通讯记录、支付记录、服务器日志等。检索材料显示,辩护团队通常从以下角度质证:

取证程序合法性:审查取证主体是否有资质、是否依法提取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制作提取笔录、是否有见证人签名、是否完整记录提取过程;跨境电子数据是否履行司法协助程序;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115]][[116]][[117]]。

真实性与完整性: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是否完整封存、哈希值是否校验、数据与被告人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若数据缺失或存在瑕疵,可主张“孤证不能定案”[[118]]。

关联性:后台数据中的赌资总额是否包含王某未参与期间、非其账户、非其对接的赌客;银行流水中的资金是否均为赌资,是否存在合法往来、测试资金、重复计算[[119]][[120]]。

非法证据排除:若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可申请排除相关电子数据;若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121]][[122]]。

技术辅助:借助技术顾问审查服务器日志、区块链存证哈希值、支付接口数据,制作技术术语解释手册,帮助法官理解数据生成和流转过程[[123]]。

电子数据质证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降低赌资基数,从而否定“情节严重”;二是切断“明知”的推定链,例如证明王某只看到正常游戏币交易界面,没有看到赌博投注界面,或者其对接人隐瞒了赌博性质。若这两点成功,定性辩护和量刑辩护都会获得支撑。

(五)第五路径:量刑情节的叠加——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社区评估

王某案的材料明确提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良好[[124]]。这些情节在量刑上可以形成叠加效应: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虽不是自首,但在证据确凿的案件中,坦白是争取从宽的基础。

认罪认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若叠加自首,理论最高减幅可达60%[[125]]。在王某案中,认罪认罚不仅带来量刑减让,还使检察机关更愿意调整量刑建议。

退赃退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是重要的从轻情节;全额退赃配合认罪认罚往往能取得明显轻判效果[[126]][[127]][[128]]。在缓刑审查中,退赃退赔也是判断“悔罪表现”的关键[[129]][[130]]。

初犯、偶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较小,有助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

预缴罚金:虽不是法定从轻情节,但能体现悔罪和履行能力,实践中有利于缓刑。

社区矫正评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是适用缓刑的前置程序性要件[[131]][[132]]。

(六)第六路径:缓刑论证——把“三年以下”与“四个条件”同时满足

缓刑的法定前提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质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133]][[134]]。因此,王某案要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完成两个动作:第一,把刑期压到三年以下;第二,用证据证明四个实质条件。

在负面清单上,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组织未成年人参赌、曾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再次作案、涉案赌资巨大、违法所得高、社会危害性大、悔罪表现不好等,通常不适用缓刑[[135]][[136]][[137]]。王某案若没有这些负面因素,且系从犯、初犯、退赃、认罪认罚,则缓刑论证的空间较大。材料显示法院最终“判三缓四”,说明其刑期已降至三年,且法院认为其符合缓刑条件[[138]]。

(七)量刑计算的示范性说明

为了说明“五年如何降到三年以下”,可以做一个示范性计算,但必须强调这只是方法论演示,不是王某案的真实计算。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量刑起点通常为五年至六年[[139]]。假设基准刑为五年六个月(66个月),从犯减轻30%—50%,取40%,则降至约39.6个月;认罪认罚减少20%,降至约31.7个月;退赃、坦白、初犯等再减少10%,降至约28.5个月,即两年四个月左右,已经进入三年以下。若再从金额上否定“情节严重”,基准刑本身就会从五年以上降到五年以下,缓刑空间更大[[140]][[141]][[142]]。这一计算说明:从五年到三年,不能只靠一个情节,必须“从犯减轻+认罪认罚+退赃+金额核减”组合使用;如果只有认罪认罚而没有从犯或金额核减,基准刑五年以上很难降到三年以下。

八、程序路径:审查起诉、一审与二审的不同打法

(一)审查起诉阶段:用法律意见书争取量刑建议降档

检索材料显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详细法律意见书时,不应只笼统请求从轻,而应明确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例如“建议判处X个月并适用缓刑”;每一个从宽情节都必须有证据支撑;可以引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或类案量刑结果,增强量刑建议的可接受性[[143]]。对于王某类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任务是:

通过阅卷和会见,锁定“银商”而非“代理”的事实;

提交流水拆分表,说明可归责金额;

指出主观明知至多是概括明知,建议改变定性为帮信罪;

若定性不改,则主张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建议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促成认罪认罚具结书,把量刑建议固定下来。

(二)一审阶段:定性辩护与量刑辩护并重

一审是决定罪名和刑期的关键阶段。辩护应做“双备位”设计:第一备位,主张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仅构成帮信罪;第二备位,若法院认定开设赌场罪,则主张从犯、金额核减、缓刑。庭审中应重点质证电子数据、流水金额、共犯联络证据,并申请社区矫正评估。若一审已经判处五年以上,则二审阶段的目标变为“改判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难度更大,需要新证据或一审法律适用错误。

(三)二审阶段:程序性动议与证据质证

对于一审已判五年以上的支付帮助人员,二审辩护通常采取以下策略:

上诉与改判减刑:针对一审量刑过重、涉案金额认定错误、主从犯划分不当等实体或程序错误,通过上诉程序梳理证据瑕疵,提交新的辩护意见[[144]][[145]]。

证据核查与类案检索:重新核对流水,判断违法所得计算是否重复,结合当地司法政策进行类案检索,争取与二审法院沟通协商[[146]][[147]]。

罪名变更辩护:对于仅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参与程度较低的从犯,尝试论证其符合帮信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因帮信罪量刑较轻,更易争取缓刑或不起诉[[148]]。

申请开庭审理:若二审法院倾向书面审,辩护应申请开庭,要求对电子数据、流水金额、共犯联络进行法庭调查。

非法证据排除与重新鉴定:针对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申请排除或重新鉴定[[149]][[150]]。

退赃与社区评估:在二审阶段全额退赃退赔是争取缓刑的重要筹码;若不退赃,缓刑可能性极小[[151]]。同时尽快启动社区矫正评估,避免因程序材料缺失导致缓刑受阻[[152]][[153]]。

量刑建议协商:二审中可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抗诉或量刑建议调整;但要注意上诉不加刑原则与认罪认罚反悔的风险。

(四)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技术

一份有效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具备“事实—证据—法律—类案—量刑建议”五段结构:

事实部分:用时间线、角色图、资金图说明王某只是银商,不是代理;没有接受投注、没有发展下线、没有利润分成。

证据部分:附流水拆分表、通讯记录摘录、工资/手续费记录、社区评估材料、退赃凭证。

法律部分:论证帮信罪与开设赌场罪共犯的界限,指出“无通谋、仅概括明知”应定帮信;若定开设赌场罪,则应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

类案部分:引用类似金额、类似角色的判例,说明缓刑或三年以下的可行性;检索材料强调类案参照可以增强量刑建议的可接受性[[154]]。

量刑建议:明确提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附计算过程和证据清单。

九、司法政策与趋势:从严惩治与区别对待并存

(一)对网络赌博资金链的从严基调

跨境赌博、网络赌博是近年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对象。资金结算、虚拟币兑换、支付接口、跑分平台等,被视为赌博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司法机关对“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提供结算”的行为,倾向按开设赌场罪共犯处理;对服务费、赌资达到标准的,依法认定“情节严重”[[155]][[156]]。这意味着“银商”不能幻想以“只是兑换”为由完全出罪;一旦证据充分,仍可能面临五年以上量刑。

(二)对底层辅助人员的区别对待

与此同时,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要求区分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与普通劳务人员。检索材料显示,法院对底层辅助人员适用缓刑时,会重点审查从犯地位、认罪认罚、退赃、社区矫正评估、再犯危险性等[[157]][[158]][[159]]。这与“从严惩治”并不矛盾:严的是赌场组织者、资金池控制者、利润主要获得者;宽的是受雇、辅助、获利有限、可矫正的底层人员。王某案“判三缓四”正是这一政策空间的体现[[160]]。

(三)是否存在专门会议纪要或典型案例指引

检索材料显示,未发现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专门规范“网络赌博支付结算人员帮信罪与开设赌场罪竞合分流标准”的会议纪要或独立典型案例指引;但《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和各地典型案例中,已经形成以“是否存在事前通谋”为核心的分流观点:有通谋定开设赌场罪共犯,无通谋仅明知则定帮信罪[[161]][[162]]。此外,2010年《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仍是金额标准和共犯认定的重要依据[[163]][[164]]。因此,辩护不能等待“新司法解释”,而应在现有规范与案例中寻找空间。

十、结论:分流公式与辩护清单

(一)分流公式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将网络赌博支付结算人员的罪名分流概括为以下公式:

具体明知+事前通谋/稳定分工+深度参与经营/分成+事中事前介入 → 开设赌场罪共犯;

概括明知+无通谋+中立性结算/辅助劳务+事后帮助 → 帮信罪(或视资金性质定掩隐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转账、取现、藏匿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 视情况评价非法经营罪。

这一公式不是机械规则,而是证明责任的分配:控方要证明“具体明知+通谋+深度参与”,才能把案件从帮信罪提升为开设赌场罪共犯;辩护则要通过角色证据、时间线、金额核减和电子数据质证,阻断其中一个或多个要件[[165]][[166]][[167]]。

(二)王某案辩护路径的要点

王某案从五年到三年缓刑的核心,不是单一技巧,而是“五步组合”:

身份纠正:把“代理”纠正为“银商”,削弱共同经营和利润分成指控[[168]]。

从犯认定:证明辅助作用、受雇性、无管理权、无分成,依法减轻处罚[[169]][[170]][[171]]。

金额核减:逐笔核对流水,剔除重复、无关、非参与期间、自身参赌、合法报酬,避免“情节严重”的五倍标准[[172]][[173]][[174]]。

电子数据质证:打掉取证程序违法、数据不完整、关联性不足的金额和明知证据[[175]][[176]][[177]]。

量刑情节叠加: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预缴罚金、社区矫正评估,共同支撑“三年以下+缓刑”[[178]][[179]][[180]]。

(三)对辩护实务的提醒

第一,不要把“银商”当作无罪抗辩的万能标签。银商身份只能说明角色层级,不能否定资金结算的客观帮助;真正有效的是用业务实质证明“没有共谋、没有深度参与、没有利润分成”。

第二,不要把“金额标准”混为“定性标准”。服务费1万元、赌资20万元是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入罪/共犯标准;5万元赌资可能只是量刑起点的影响因素[[181]][[182]][[183]]。定性辩护应回到主观明知和通谋,而不是只争金额。

第三,不要把“认罪认罚”当作唯一救命稻草。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但若基准刑在五年以上,仅靠认罪认罚难以降到三年以下;必须叠加从犯减轻、金额核减或罪名变更[[184]][[185]]。

第四,不要把“缓刑”理解为自动结果。缓刑需要社区矫正评估、退赃退赔、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等证据支撑;负面清单中的累犯、首要分子、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未成年人参赌等情形,会直接阻断缓刑[[186]][[187]][[188]]。

第五,要正视材料局限。王某案没有公开完整判决书,现有材料只能证明“存在这样一条辩护路径”,不能证明“所有类似案件都会判三缓四”。类案检索应关注同地区、同金额、同角色、同罪名的判例,而不是只引用结果有利的个案[[189]][[190]]。

(四)最终判断

帮信罪与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分流,本质上是对“明知程度”和“参与深度”的证明问题。帮信罪是概括明知的独立帮助犯,开设赌场罪共犯是具体明知基础上的共同犯罪;前者侧重网络犯罪帮助的独立可罚性,后者侧重赌博经营共同体的分工与归属。对于“银商”类资金结算人员,若其仅提供虚拟币兑换、上下分、转账等辅助服务,没有事前通谋、没有利润分成、没有赌场经营管理,就应优先评价为帮信罪或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若其深度参与赌场经营、与平台稳定分工、按利润分成,则应按开设赌场罪共犯评价。王某案的可借鉴之处,在于把“身份纠正—从犯—金额核减—电子数据质证—认罪认罚退赃—社区评估”串成一条完整的辩护链,而不是寄希望于某一个孤立的“辩点”。在现行规范与政策下,这条路径既符合罪刑法定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底层辅助人员区别对待的要求[[191]][[192]][[193]]。

其他来源

[1,4,9]. 从 "实刑" 到 "缓刑":职务犯罪辩护中,如何精准实现量刑 "阶梯式降档"

[2,12,16]. 何国铭律师:以辩护视角,谈谈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的缓刑问题

[3]. 银行、证券行业常见犯罪辩护方法与技巧

[5,11,15]. 银联所尹知己律师辩护的温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宣告缓刑

[6,7,8,14,344,355,390]. 刑事辩护中的量刑协商——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广东析辩律师事务所

[10]. 商事犯罪有效辩护: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策略

[13]. 从量刑意见到量刑协商的思考——兼论控辩协商的交互机理

[17]. 提请减刑建议书

[18,23,25,31,34,45,330,334,336,387]. 网络赌博案件中被指控开设赌场罪争取适用缓刑的常见辩护要点

[19,24,32,335]. 我和我老板因为网络赌博以开设赌场罪被立案了,我并不知道这个是违法的,在他那里做了一月有余,我该怎么办?

[20,21,43]. 在网络赌博犯罪中“情节严重”能否适用缓刑

[22,28,29,44,338,389]. 案由:开设赌场罪

[26,27,35,36,160,171,177,179,329,331,337,38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30,33]. 世界博彩與旅遊研究

[37,39,40,317,37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8,130,131,235,264,318,378]. 帮助伪造证据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分析

[41]. IMPROVING INDONESIAN LAW ENFORCEMENT AND POLICY TO COMBAT ONLINE GAMBLING

[42]. Legal Journal "Examination of the Judge's Decision in the Acts of Online Football Gambling" (Case study 2864 / Pid.B / 2019 / PN.sby)

[46,52,290,291,292]. 文/上官松云

[47,53,111,113,117,119,203,208,285,391]. 黄河律师

[48]. 优秀案例

[49].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与真题解析

[50]. 王某受贿案辩护词

[51]. 四级医疗事故的定义与影响

[54,67,69,220,230,249,270,310,312,356,364,368,373,382]. 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55,61,68,70,221,238,250,271,311,313,357,365,374,384]. 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

[56,71,159,161,163,251,272,342,383]. 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57,138]. 鄂州检察

[58,60,73,223,232,236,261,282]. 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标准

[59,62,72,219,228,229,237,259,283]. 《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63]. 新型开设赌场犯罪的司法认定

[64,65,74,136,185,195,201,224,240,300,316,319,322,324,350,372,37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66,231]. 最新开设赌场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

[75,80,83,85,345]. 二、开设赌场从轻辩护四大关键阶段(全流程实操)

[76,78,89,346,348,352]. 开设赌场罪的追赃退赔与二审辩护策略

[77,347]. 涉嫌开设赌场罪,如何争取缓刑?

[79,349]. 开设赌场罪案件辩护策略与律师选择指南

[81,84]. 开设赌场罪争取缓刑的法律策略

[82]. 开设赌场罪辩护攻略:律师的辩护重点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路径

[86,88]. 猫小哥:开设赌场罪,保姆级辩护思路指南,不用律师自己也能自救!

[87,166,167,174,181]. 办案案例|陈广宇律师代理开设赌场案:公诉建议三年三个月,最终获缓刑四年

[90,102,104,106,109,115,122,204,287,293,294]. 武汉检方严审细查使一起轻罪重判案获改判

[91,101,103,107,108,205,288]. 刑事判决书

[92]. 检察工作简讯

[93,105,206,289]. 王某受贿案

[94]. 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王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95].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安市刑执2667号—2700号)

[96]. 刑 事 裁 定 书

[97].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98]. 检察官用心能动履职,被告人真心悔罪获缓刑 - 检察业务

[99]. 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100]. 王某银交通肇事案

[110,112,114,116,121,123,124,202,207,242,278,284,286,295,296,299,302,314,325,339,361,369,370,379,393]. 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118,120]. 大学章程的效力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9份判决书为研究对象

[125,127,132,135,217,226,234,254,255,257,263,298,362,367,394].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126,363]. 法硕刑法主观题大渔网课程讲义

[12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

[129].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聚焦网络法治

[133,256]. 网络与数据安全治理前沿洞察

[134,253]. 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

[137,216,225,233,239,241,245,248,260,262,267,297,303,305,307,309,320,366,375,392]. 涉赌案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应定性开设赌场罪或帮信罪?

[139,140,273,304,306,308,321]. 浅析“支付结算型”帮信罪由与掩瞒罪的认定与界分 | mhp君悦评论

[141,142,145,209]. 银商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研究

[143,146,213,275]. 银商代理人涉嫌犯罪案件分析

[144,148,215,277]. 【以案释法】“银商”代理人,日进斗金,您说靠谱吗?

[147,154,214,276]. 银商的分类、刑事风险以及定罪量刑标准

[149,211]. PAYMENT SYSTEMS AND SERVICES ACT, 2019

[150,153,212,280]. ПРАВОВОЕ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Е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ПЛАТЕЖНЫХ АГЕНТОВ: ИСТОРИЯ И СОВРЕМЕННОСТЬ

[151,281]. 主要行等向けの総合的な監督指針 本編

[152,156,210,279]. 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155,157]. 2012年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350号)

[158,162,164,175,274,315,340,341,38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165]. 开设赌场罪量刑怎么计算,如何争取减轻刑罚?

[168,169,173,326,327,343,380,385]. 开设赌场罪一般判几年?三个关键减刑点家属要知道

[170,176,178,328].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

[172,180].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

[182]. 请减刑建议书

[183,184]. 提请减刑建议书

[186,187,190,193,194,196,200,301,333,354,360,371]. 刑事案例(完整版)

[188,191,199,359]. 严查违法商家不忘保就业

[189]. LegalOne: A Family of Foundation Models for Reliable Legal Reasoning

[192,332,353,358,38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197]. 缓刑期间赌博 裁定撤销缓刑-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198]. 缓刑考验期内又赌博,收监执行!辽宁大连:两级院接续监督纠正错误裁定

[218,222,227,243,244,246,247,252,258,265,266,268,269]. 案例分析:为网络赌场的资金支付提供帮助,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还是“帮信罪”?

[323,351]. 刑事司法现代化视域下刑事诉讼目的和原则修改论纲

以下来源未被直接引用

从开设赌场到帮信罪:一起公安部督办大案的罪名演变与辩护实践——兼论司法环节中的罪名认定问题

支付结算型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研究

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法律适用

网络赌场资金结算型帮助行为法律适用

第四方支付洗钱的定罪困境与逻辑重构

开设赌场罪的定罪标准与主观明知要件

帮信罪与掩隐罪以及上游犯罪共犯(帮助犯)的联系与区别

新型网络犯罪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理论审视与实践反思

贾平凹中篇小说《废都》版本考

ORDER GRANTING IN PART MOTION TO VACATE CONVICTION AND DIRECTING ENTRY OF FINAL JUDGMENT

CRIMINAL APPEAL NO. 5 OF 2010

恰是百年风华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商事犯罪辩护法律资讯

人格权纠纷

坚持证据裁判,还本案以公正判决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分和律师辩护策略

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实务沙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帮信罪中‘明知’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合理范畴厘定

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之司法实证分析——基于4277个案件的实证分析(上)

大成刑事通讯

本案为何不是开设赌场罪,而是帮信罪?

帮助网络赌场资金结算行为的法律适用——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网络赌博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的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困境及其克服

网络开设赌场共犯的认定标准

住建部答复关于促进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涉赌案件辩护,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论电子证据辩护

开设赌场罪的司法实践与辩护要点

在网络开设赌场类案件中,‘赌资数额’几乎是决定量刑档位的最关键数字

LAW ENFORCEMENT OF THE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THAT COMES FROM ONLINE GAMBLING

涉赌类刑事案件的罪名辨析与罪轻辩护策略

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定性分析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解析

浙江省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赌博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直播精彩内容摘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分析

高中政治必修3《政治与法治》必刷题

2027文运法硕基础配套练习(答案分册)

最高法:对赌博犯罪总体严惩的同时,应区别对待,宽以济严

刑法专题讲座真金题卷

五年以上才能用不磨,五年以下镶嵌珍珠划算

2026 年开设赌场新规同步细化网络赌博电子数据审查标准

如何围绕电子数据质证形成有效辩护方案?

网络犯罪的演变和刑事辩护新挑战

Use an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n Criminal Procedure of China

经济犯罪刑事法律规定汇编

网络犯罪审判实务指引

虚拟的‘银商’

余某平、郭某东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依法从严惩治洗钱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整治网络赌博 斩断涉赌黑灰产业链——阳明区人民法院审结网络开设赌场案

如需结合个案证据咨询: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商务大厦1010 电话 18180626315 周一至周五 9:00—17:30

联系我们

  •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商务大厦1010
  • 咨询电话18180626315
  • 电子邮箱kefu@mylawday.net
  •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开设赌场罪案件,先问罪名、再谈量刑,签字之前请先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