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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协会发布10起2021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警示教育案例

案例编号:第 2 号类别:电信网络诈骗类发布:2022-04-18全文约 9061 字
案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来源: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中国老龄协会发布10起2021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警示教育案例
案例类型:电信网络诈骗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强迫交易罪 侵犯财产罪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由释义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赡养纠纷 案由释义 赡养费纠纷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案由释义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旅游合同纠纷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由释义 发布日期:2022.04.18 案例特征: 权威发布

中国老龄协会发布10起2021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警示教育案例 发布日期:2022-04-18

为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国老龄协会联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开展了2021年度全国涉及老年人案件情况研究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老案件总数54.25万件。其中,民事案件49.20万件,占比90.70%;刑事案件1.34万件,占比2.47%;行政案件3.71万件,占比6.83%。在研究基础上,经相关专家学者评审推荐,评选出2021年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警示教育案例,并于2022年4月18日在京正式发布。

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仍时有发生。本次发布的案例有老年人交通出行、再就业权益、旅游消费、老年婚姻等方面的案例,也有涉及保健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例,具有一定典型性、警示性、教育性,通过以案释法旨在引导广大老年人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环境,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警示教育案例

案例一:张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代步车 1.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老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系被鉴定为机动车的老年代步车,无法投保交强险),在马路行驶中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擦刮,造成张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两车均无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住院治疗,住院天数15天,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2.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某、王某某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相关规定,酿成事故致张某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责任。王某某作为机动车一方承担80%责任,张某某作为非机动车一方承担20%责任为宜。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91193.66元。 3.案件解读

当前,我国涉老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涉老民事案件排名第二,占比8.09%。本案系涉及老年人交通安全出行的典型案件,具有较高的警示意义。近年来,很多老人选择驾驶三轮/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出行。这类老年代步车的重量、速度及尺寸都超出了非机动车的范围,属于机动车范畴,应按规定依法登记并持证驾驶,但现实中老年代步车大多无牌照和驾照,无法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失理赔无门,维权困难是此类案件的特点。

本案旨在提示有关部门加强对老年代步车乱象的整治,消除老年代步车的交通安全隐患。对于已上牌的低速电动车,要严格落实“交强险”制度,避免发生事故理赔难的问题出现。此类案件中,鉴于老年人身体机能退化、应对突发状况反应能力较慢,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提醒广大老年人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出行安全。

案例二:张某与某超市劳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再就业 1.基本案情

老人张某自2013年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自2019年9月20日起,张某到某超市从事营业员工作,约定月工资2280元。出于信任,张某没有签订合同。2020年11月3日,张某离职,但某超市并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张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其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故张某诉至法院。 2.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在2019年9月20日-2020年11月3日原告工作期间,除2020年2月外,被告实发工资与约定工资的差额,即为被告欠付原告劳务工资的数额,被告应当支付。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劳务工资1295.82元。 3.案件解读

当前,老年人再就业是社会热点,统计结果表明,近三年劳务合同纠纷在涉老民事案件中的比例不断上升。本案例中,老人张某虽没有与被告签订合同,但建立了实际的劳务关系,被告行为构成违约。但由于老年人以劳动者身份进入劳动力市场在法律上不认可,

和现有退休制度以及社会保险之间存在矛盾,造成老年人再就业工资定价随意、无理由辞退、不能请求薪资双倍赔偿,工伤无法认定等问题。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完善老年人再就业支持政策等,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禁止年龄歧视,依法保障老年人再就业权益。同时,支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拓宽再就业渠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营造老年人再就业的良好环境。老年人应提升法律意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陈某、孔某等电信网络诈骗案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1.基本案情

杨某伙同陈某、孔某等其余6名被告人,由陈某组织并提供“客户信息”及“药品”等作案工具,以拨打电话联系的方式,冒充医学专家、老师、学生、助理等身份,面向患有不同病症的老年人开展所谓的问诊、回访,获取老年人病症等信息。在骗取老年人信任后,谎称古方调理、特配中药能够治疗相关疾病而向老年人推销所谓药品,及能够为老年人办理药费报销需交纳税金、保证金等手段,通过快递投递所谓药品、货到付款的方式,骗取北京、河北、河南、山西、安徽、四川等地18名老年人共计130692元。 2.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轻重,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0万元;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余四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追缴7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用于退赔受害者。 3.案件解读

本案中,被告人既无行医资格,向老年人销售所谓“灵丹妙药”,也不是建立在合法、正当的医疗诊断基础之上,其行为既不能对老年人的疾病进行有效治疗,也存在对老年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危险性,其行为和目的就是冒充医学相关人员身份,以销售药品和所谓报销药费为手段骗取财物,所得药款及所谓税金、保证金等均为诈骗犯罪所得。被告人利用获取的公民信息,通过拨打电话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诈骗公民财物,属于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

鉴于电信网络诈骗危害巨大,老年群体已成为诈骗的重点对象。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通过短信等方式经常性提醒,深入基层开展防诈骗普法宣传活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需加强自身的信息识别能力,遇有推销产品等情况,要与子女沟通协商,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求证,避免“伤财又伤身”。 案例四:王某诈骗案 关键词:保健品诈骗 1.基本案情

王某利用其下辖的三个销售平台,将平台包装为“某养生基地”进行虚假宣传,安排员工假冒医务人员为老年人进行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安排员工假冒知名专家医生进行门诊、宣传保健品有防治疾病功效、购买产品享有国家补贴,以搞慈善活动为幌子,以免费旅游为诱饵,吸引老年消费者,使老人相信其销售的保健品具有防治疾病的功效,从而高价购买保健品。三个销售平台共计诈骗老年人资金3883499元。 2.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为达成其敛财目的,创设平台旅游会销诈骗模式,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3.案件解读

近年来,以养生讲座、专家坐诊、免费体检为名的养生游、会议游等旅游会销诈骗案件有所增长。究其原因,一方面,旅游产品的会销模式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制,各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确,存在监管漏洞;另一方面,在于老年人时间宽裕且有一定积蓄,但自身防范意识较差,鉴别能力较低,部分老年人存在爱贪小便宜的心理容易陷入会销陷阱。

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会销模式进行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同时,加强新闻媒体对会销旅游骗局的曝光力度,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此外,老年人要增强鉴别能力,拒绝商家洗脑宣传,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五:郭某某、彭某某等强迫交易案 关键词:老年人旅游 1.基本案情

自2018年5月起,由郭某某、彭某某发起,与其他多名被告人共同出资,在武夷山市开设玉器店,并以该玉器店为犯罪窝点,给予某某市多家旅行社经营者高额回报,通过旅行社组织低价团老年游客带到店内购买玉器,并利用其在该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时通风报信,并帮助玉器店处理投诉事宜。玉器店导购向老人吹嘘其势力,部分讲师留鸡冠头发型、显露纹身等行为制造涉黑形象让老人产生畏惧心理,强迫老人购物。

经审查,2018年5月到2019年4月,涉案的玉器店共计交易收入资金流水达1.15亿余元。经营期间,上述被告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玉器店内以上述强迫交易的方式,先后迫使78名被害人非自愿性购物共计127万元。 2.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彭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十七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一年三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到10万不等。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各类财物以及追缴的违法所得,在抵缴罚金和退赔老年人等被害人之后,剩余部分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3.案件解读

本案是常被媒体曝光的低价或免费旅游消费案件,对被告人涉嫌强迫交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准确,在维护老年人旅游消费权益方面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部分老人贪图便宜的心理,以低价旅游为诱饵,通过强制老人购物消费等手段非法获利,社会影响恶劣。

对此,相关部门不仅要做好“事后监管”,更要抓好“事前防范”,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坚决查处旅游景区严重质价不符的高价格、高“回扣”经营行为,集中力量整治以低价旅游广告招徕游客等突出问题。对老人而言,选择旅行团时应货比三家,特别要注意甄别不合理的低价团,增强鉴别能力,理性旅游消费,遇到强迫购物等情况,要保留有关证据,增强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的能力。

案例六:张某某等人与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意外伤害 1.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老人王某通过网络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团队旅行旅游合同》,约定随团参加五日的旅行并支付了全部费用。老人在旅行途中入住酒店后不久即发生高原反应,同行朋友立即拨打120送往医院急救,限于当地医疗水平,后抢救无效死亡。老人家属认为,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整个急救和死亡过程中皆未提供任何协助,未尽到出发前对死者身体状况的甄别及对高原反应相关知识的说明、警示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2.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对于风险较高的高原旅游项目,旅行社应尽到比一般旅游项目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老人王某未填写安全信息卡的情况下,旅行社依然同意其报名参加高原旅游,旅行社在对老人的安全提醒和风险预警等方面存在漏洞,且旅行社在老人遇到人身危险时,应急预案保障不足。法院判决,旅行社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9497.8元。 3.案件解读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原游、海岛游等具有趣味性、刺激性的旅游项目越来越受到老年人欢迎,但在旅游的背后却隐藏着潜在的安全风险。本案中,高原反应是旅行社应当预见突发状况,特别是对于身体较弱的老年游客更需特别关注,但旅行社疏于防范,容易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针对老年人旅游的服务规范,加强安全工作的监管;旅行社等相关服务机构要针对老年人的特殊情况,做好风险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状况。同时,老年人自身要充分了解旅游内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与身心条件允许的项目,不轻易尝试高风险项目,不盲目追求刺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案例七:王某与某旅游公司和某旅行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关键词:景区适老化 1.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老人王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并交纳了相应费用。出游当日,当游览至某旅游公司经营景区的一木桥时,因该桥一块木块未固定致使王某踩踏后木块翘起将王某绊倒跌入约两米高的干水池中,造成王某全身多处骨折的事故。事件发生后,王某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评估为九级伤残。王某因要求被告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 2.案件结果

本案中,被告某旅行社组织老人前往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景点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因某旅游公司管理不善,对景区破旧设施未及时管理修葺,导致原告摔伤,被告某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并未有随行人员跟随游客进入景区,未尽旅游安全保障义务。由此法院判决,某旅游公司承担80%的责任,扣除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后,由保险公司支付老人损失99798.06元,某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支付老人损失54446.45元。 3.案件解读

“旅游线路千万条,保障安全第一条”。当前,有个别景区安全意识薄弱,忽视了游客一旦进入景区,就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需要履行保护安全的注意义务。此外,目前旅游景区对适老化、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与检修还比较滞后。

本案旨在提示经营者要加强安全风险的评估,设备设施的适老化改造和风险隐患的排查力度,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有效提升为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相关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等政策,大力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加快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提供硬件支撑。

案件八:孙某、李某等赡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多子女赡养 1.基本案情

老人孙某与李某1结婚并生育李某。李某1因病去世后,孙某与韩某1登记结婚并生育韩某,后韩某1于2014年因病去世,孙某便独自生活。现孙某年龄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体弱多病。孙某于2020年12月份因糖尿病综合症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1702元,因生活窘迫,无奈向李某、韩某求助。但是李某、韩某对于支付赡养费一事相互推脱,故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韩某支付赡养费每人每年8000元。 2.案件结果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也是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的体现。法院判决,被告李某、韩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每人每年向原告孙某支付赡养费8000元,此款自2022年1月起,于每年6月30日前给付。 3.案件解读

在本案的多子女家庭中,因为子女互相推诿,导致老人陷入无人赡养的困局,老人不得不与子女“对簿公堂”。鉴于赡养纠纷案件当事人特殊的身份关系,一份冰冷的判决书不一定能挽回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却有可能“赢了官司丢了亲情”。

司法实践中不但要注重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保护还要关注身份利益和情感利益。相关部门要整合多元化纠纷解决资源,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作用,做好赡养纠纷的调处工作,在做到案结事了的同时还要重视家庭关系的修复,通过司法裁判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实现案件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例九:谢某等遗嘱继承纠纷 关键词:遗产纠纷 1.基本案情

老人谢某与前妻聂某生育四个子女,并共有一处房产。聂某去世后,谢某与张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谢某因病去世。老人谢某的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按照谢某的遗嘱由谢某子女平均分割谢某名下的房产,并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谢某与张某再婚期间购买的一份理财产品。老人张某则提出,遗嘱内容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不同意按遗嘱分割。 2.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鉴于谢某自书遗嘱有效,但该遗嘱只对其部分遗产进行处置,故应当以遗嘱内容为准进行继承,即房产由子女平均分割。对于未在遗嘱范围内的理财产品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份额,本着人文关怀、照顾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谢某享有的理财产品的现金价值份额全部由老人张某继承。 3.案件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法院判决谢某享有理财产品的二分之一份额全部由老人张某继承,驳回其他子女对该份额的主张,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对老人张某在遗产分割中给予适当照顾不仅彰显了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也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高度统一,是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的实践。同时,老年人要转变对遗嘱的固有观念,科学订立遗嘱,从源头上避免继承纠纷,传承和谐家风。

案例十:黄某、梁某等婚恋诈骗案 关键词:老年婚恋 1.基本案情

2015年,老人兰某丧偶丧子孤身一人,为传宗接代四处找人介绍配偶。黄某知道这一情况后,便与吴某、岑某和梁某共谋诈骗兰某的钱财。岑某使用假名字“王艳”与兰某相亲,吴某、黄某扮演介绍人,梁某扮演岑某(“王艳”)的哥哥。相亲中,岑某假装同意跟兰某过日子,并跟随兰某到其家中居住。后岑某以彩礼为由,骗得兰某40000元现金。此后,岑某便从兰某家中离开并失联。案发后,兰某将黄某、梁某等诉至法院。 2.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其犯罪对象为老年人,诈骗金额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二人所起作用地位相当,均为主犯。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3.案件解读

伴随着家庭、婚姻观念的变化,很多丧偶或独居的老年人通过婚介平台、联谊活动等方式寻找夕阳爱情步入婚姻殿堂的越来越多。本案中,被告人假扮婚恋介绍人、冒充相亲对象等角色,其行为既骗取老年人财产,也侵害了老年人婚姻权益,给老年人造成了情感伤害和财产损失。相关部门应严厉打击以婚恋为幌子的诈骗老年人钱财行为,社区和子女应关心丧偶和独居老年人情感状况。老年人择偶时,应多做了解,尽量多方查验,避免偏听偏信、上当受骗。 无相关内容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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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上一案例:中国老龄协会发布10个2023年下一案例:人民法院报发布2023年度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