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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判了十个月,又被无罪释放——那"三年"和"诬告"之间的那道坎

来源: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 2026-10-24
他被判了十个月,又被无罪释放

一份判决书,和一个被揣测了四年的"反转"

判决书递到王生手里那天,他在看守所外面站了很久。从2021年开始,这个在深圳开店的男子,先是被警方以"强制猥亵罪"立案,后被改为"强奸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审维持原判,再申诉四年,直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才被改判无罪。

外界的目光,几乎全部砸在了那个最戏剧性的细节上——被害人小水,在与王生发生关系前,曾与他有过两次自愿性关系;而第三次,她报了警。这个细节在被法院采信后,网络上的声音瞬间分成了两半:一半说"前两次都自愿,第三次凭什么算强奸",另一半则更激烈——"这不就是诬告吗?不是他强奸,就是她诬告,总有一个要承担责任,不能和稀泥。"

广东高院的再审裁定,恰恰让这两个声音撞出了最大的回声。其一,法院认定原审证据不足——仅有小水陈述无法直接证明王生实施了暴力强奸行为,其他证据只能证明王生擅自进入房间、欲再次发生关系时遭拒,原审认定其"有强奸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改判无罪。其二,法院同时指出,小水案发后虚假陈述,隐瞒了与王生关系暧昧及此前两次自愿偷情的事实。

于是,一个尖锐的问题浮出水面:"她说了谎,他无罪了,那么她是不是就该坐牢——按诬告陷害罪?"

无罪的背后,到底"无"的是什么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的吴欣柔律师,几乎每一起这类热点新闻出来,都要在电话里给焦虑的家属做一遍"降温"。她发现,舆论那么容易滑向"无罪=女方撒谎=诬告"的等式,归根结底,是没弄明白一个证据法上的基本事实——"强奸罪不成立"与"女方是诬告",根本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以为,法院说'证据不足、无罪',就等于宣布了'女方是骗子'。"吴欣柔说,"但无罪判决的证据法含义很窄——它只说明一件事:控方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

她把这个标准拆开讲。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强奸罪的证明,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类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客观证据往往稀少,很多时候只剩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辩解两相对立。吴欣柔指出:"当双方供述根本冲突、没有足够客观证据佐证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常态。这种情况下不起诉或判无罪,并不等于认定'她根本是被迫的这件事是假的',而只是说——法庭无法证明它。"

她举了那起辩护律师常引用的不起诉案为例:某强奸案经二次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查清"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自愿",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根本冲突、无法相互印证,最终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你看,这样的'证据不足',从头到尾没有说被害人撒谎,只是说——查不清。查不清,就不能定罪。这是刑事司法给被告人那道'宁可错放,不可错杀'的护身符。"

那道更高的门槛:诬告陷害罪的门,到底有多难进

那么,要从"无罪"一路滑到"女方该坐牢",中间要跨过什么?吴欣柔律师的答案很沉重:这不是一道低门槛,而是一道高得多的门。

她援引法律对诬告陷害罪的界定——诬告陷害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刑法条文及相关解释特别强调,只有"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才成立本罪;而不是有意诬陷,只是错告或检举不实的,不构成犯罪。

"注意那个字——'捏造'。"吴欣柔加重了语气,"诬告罪的门槛,不只是'她的陈述被法院否定了',而是要有证据证明她故意、凭空捏造了核心犯罪事实。这是个比'无罪'高得多的证明标准。无罪,只要控方证不实就够;诬告,却要控方(或反诉方)拿出她'故意造假、恶意构陷'的独立证据。"

她进而指出这中间最容易混淆的死角:"一个'证据不足'的案件里,女方说的可能千真万确,只是警方没取到足够的佐证;也可能女方确实夸大、隐瞒了部分情节——比如隐瞒前两次自愿性关系。'隐瞒'和'故意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是两回事。"吴欣柔说,"隐瞒既往关系,动摇的是她陈述的可信度;而捏造核心事实,才够到诬告罪的构罪门槛。证据不足的个案,往往落在前者——它是'证不实',不是'证其假'。"

这与法律关于"错告与诬告"的界限一脉相承——行为人捏造事实的意图,要根据内容与告发机关来判断,错告、检举不实不构成犯罪。

一个被她自己"坐实"过、又"推翻"过的例子

为了让这条界限更直观,吴欣柔律师带着我把王生案里的那张嘴,重新摊开来看。

王生案的辩护律师团队,当时做了一件在国内并不多见的工作——他们用绘图的方式,展示了被害人陈述的姿势"严重违背人体生理常识、不可能实现";又用PPT逐条对比证据,梳理出被害人陈述的"十大谎言",还原了被害人、程某、田某串证的过程。正是这些工作,让高院法官在审查申诉材料时看到了原审可能判错,检察员也主动发表客观公诉意见,认为"不足以得出被告人强奸未遂的唯一结论"。

吴欣柔对此的评价是:"这个案子的确有'她撒谎'的强烈色彩——她隐瞒了前两次自愿关系,案发后报警的也不是她本人,她甚至配合过虚假陈述。所以它足以支撑'证据不足、无罪'的结论。但'证据不足、因此无罪',和我们上面说的'恶意捏造、构成诬告',在证明上仍然是两杆秤。"她顿了顿,"哪怕这个案子里女方的陈述已经千疮百孔,法律要认定她构成诬告陷害罪,仍需要独立的、能证明她'故意虚构强奸事实去构陷'的证据——那是一种比'她说话前后矛盾'苛刻得多的、接近确定性的证明。"

"不是他,就是她"——这句被舆论当定理的话,恰恰是被法律否定的

王生案的评论区里,那句"不是男方强奸就是女方诬告,总有一个要承担责任"刷了屏。吴欣柔律师却认为,这句话恰恰是对刑事证明逻辑最大的误解。

"法律从来不认可'非此即彼必有罪'的二选一。"她说,"那个真正的第三选项,叫作'无法查明'。在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那一刻,法律给出的答案不是'谁是撒谎者',而是——谁都无法按定罪标准证明。于是被告人无罪,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而被害人是否诬告,则另需一套独立证据来证实。两件事在同一个案件里,可能都得不到肯定答案。"

她把这归结为刑事诉讼最核心的尊严所在:"无罪,不是对被害人说的'你是骗子'的判决;它只是对法庭说的'你这案子没证实'的判决。至于那位说了谎、隐瞒了前情的女方到底构不构成诬告——那需要另起一个战场、另找一份捏造的证据,门槛完全不同。"

一句"证据不足",隔开的两场战争

王生走出看守所那天,没有等来任何人对他说"对不起,是你被冤枉了";而那位说了谎的小水,也并没有因此站上被告席——至少在公开的报道里没有。舆论期待的那场"反杀"——让撒谎者坐牢——并没有如约上演。

这恰恰是吴欣柔律师想提醒所有人的:"证据不足型无罪,是司法对'证明不了'的诚实交代;而诬告陷害罪,是对'故意造假'的独立惩罚。前者门槛低,后者门槛高;前者不指控女方,后者才需要把她推上另一张被告席。"

她最后补了一句常被人忽略的话:"很多人替王生抱不平,说'她都撒谎了凭什么不抓她'。可法律要的,从来不是替受害者讨一句'她活该'的解气,而是把'没查清'、'证不实'与'故意诬陷'这三件事,分得清清楚楚。唯有这样,才能在惩罚罪犯与保护无辜之间,守住那条最不该被舆论撼动的线——宁可让一个'证据不足'的人走出法庭,也不能让一句真假未明的指控,变成另一个冤案的起点。"

本文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与公开报道整理撰写的普法文章,仅供参考与学习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