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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强迫,为什么她的是"强奸",他只能叫"强制猥亵"?

来源: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 2026-10-27
同样是强迫,为什么她的是

一段被换了罪名的陈述

2023年春天,某市看守所的访谈室里,23岁的陈朗(化名)低着头,把一个反复被问过的问题又重复了一遍。他是一名健身教练,去年冬天的一晚,他被一位家境优渥的客户灌醉,醒来时发现自己被压在对方身下,对方完成了完整的性侵过程。

"我他妈是成年人,一米八,被人干了。"他艰难地措辞,"警察跟我说,这种案子,法律只认'强制猥亵',不叫'强奸'。我就问,那她把我……那个也算不上?警察迟疑了一下,说,法律条文里,强奸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女的。"

陈朗在那一刻最强烈的感受,不是愤怒,而是一种说不清的荒诞——"原来法律不给我这场遭遇一个'强奸'的名字,是因为我的性别不对。"

那道被写死在法条里的"性"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刘政伟律师,见过不止一个陈朗这样的当事人。他首先要讲的,是那条几乎所有中国人都背得出来、却几乎没人细品的法条——《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被害对象被限定为"妇女"。

"从罪状本身看,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刘政伟说,"被害人是女性,这是该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所以从现行法条文义上讲,一名男性被害人,无论遭受的是何等完整的性侵害,都无法被评价进'强奸罪'——哪怕对方用的是同样的暴力,完成了同样的行为。"

他随即指出,男性被害人并非凭空掉进"法外之地"。真正的转折发生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那次修法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从"妇女"扩大为"他人",已满十四周岁的男性由此第一次被纳入强制猥亵罪的保护范围。这是性自主权保护史上一次实质性的进步——但它也同时划出了一道令人沉默的边界:强制猥亵罪的评价范围,是"性交以外的行为";而真正的"性交"本身,对男性被害人而言,依然不在强奸罪的评价之内。

"这就造成了一个结构性的裂缝。"刘政伟说,"一个女性被害人遭受阴道性交,构成强奸罪,罪行更重;而一个男性被害人遭受同性或异性实施的、同样是以强迫性支配为目的的性侵,能套上的最高罪名,却只是强制猥亵。行为强度差不多,罪名和法定刑却差了一截。这不是立法'该不该改'的抽象呼吁,而是当下法条实实在在摆在那里的落差。"

一句"法无规定",拦住了多少尺度的罪

刘政伟律师继续往下拆——当性别把罪名摁在"强制猥亵"这一格时,现实中会带来哪些具体的、可感知的后果。

他先说的,是法定刑的落差。强制猥亵罪的基础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奸罪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尽管二者有交叉,但强奸罪的加重档——轮奸、致人重伤死亡、情节恶劣——起刑点高得多,上限更是能到死刑。而一个实施了同等性侵行为的男性被害人案件,却几乎永远够不到那几档加重刑。

其次是"性交"如何被降格评价。刘政伟指出,理论上,当行为人对男性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达到"性交"程度时,能否以猥亵评价,司法实务存在分歧——有的主张按猥亵处理,有的则指出现行法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认为某些对男性实施的"插入式"行为甚至可能因罪名无法对应而面临评价空白。"这就不是刑期高低的问题了,而是'到底有没有罪名能兜住'的问题。"他说。

不过他也提到一个实务中部分使用的兜底路径——若行为对男性被害人造成了轻伤以上后果,实践中还可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这是绕道,不是正门。"刘政伟说,"它能惩罚'伤害的后果',却很难完整评价'性侵害'本身的性质。故意伤害罪看的是伤情,而性侵的本质是性自主权的被剥夺——这二者不等价。"

那个被忽视的"侵犯对象",和被放大的"保护半径"

刘政伟律师并不满足于只讲条文,他更想揭开这层落差底下,那套"性自主权保护"的逻辑中,尚未被补全的结构。

"法律把女性性自主权的保护,托付给了最重的那把锁——强奸罪;把男性性自主权的保护,塞进了一把更小的锁——强制猥亵罪。"他说,"从功能上讲,强制猥亵罪已经能部分承担性自主权保护的功能了,这确实是进步。但问题在于——它的评价半径比强奸罪短。"

他进一步点出这"短"在哪里:"强奸罪评价的是'性交'这一最核心的性侵害形式;强制猥亵罪评价的,则是'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当一个男性被害人受到的,恰恰是'性交'形态的侵害时,这两把锁之间,会出现一段没有罪名落脚的夹缝——而这夹缝能否被'故意伤害罪'之类的罪名接住,全靠个案里有没有伤情、认不认定为轻伤,充满了不确定性。"

"所以这不是一句'把强奸罪改成不分男女'就能解决的问题。"刘政伟说,"它指向的是一个更深的命题:现行刑法体系把'性侵害'的严重性与'被害人性别'挂钩,造成了对男性被害人性自主权保护的、结构性的不完整。这种不完整不是某个法官判决的偏差,而是立法当初按性别划分罪名的必然结果——讨论它,比抽象地喊一句'应该改',要沉重、也要具体得多。"

那条缝在哪,钥匙又该插哪

在访谈结束前,刘政伟律师被问到"那到底该怎么办"。他没有给出简单的"改法条"三字结论,而是把困境钉回了现实:

"立法层面的'强奸罪'重构,涉及罪状设计、法定刑衔接、与强制猥亵罪的边界划分,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程,不是舆论呼吁几声就能落地的事。"他说,"但在现阶段,实务里有几件事是可以被推进的:一是在强制猥亵罪的框架内,把'对男性实施的性交式侵害'尽可能评价到'情节恶劣'的档次,让刑罚不至于过低;二是对造成伤害后果的,依证据充分主张故意伤害罪,弥补评价空白;三是通过个案和司法解释的积累,逐步把'性侵入'与'被害人性别'解绑。"

他把这个问题最终升华为一个更个人的观察:"陈朗这样的被害人走进派出所,最想听的或许不是'你符合哪条罪状',而是——'你被侵害的那个事实本身,值不值得一个足够重的名字'。法律现在给出的名字叫'强制猥亵',这比过去强,但离他想要的'强奸',还差着整个'这个国家如何看待男性性自主权'的一步。而当下的法条告诉我们:这一步,还没走完。"

陈朗后来拿到了那份写有"强制猥亵罪"的判决书。他盯着那个罪名看了很久,最后说了一句让刘政伟律师记到今天的话——"我不是嫌这罪名判得不够重,我只是觉得……好像我受的那件事,在法条里,被人小声念成了另一个词。"

本文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与公开报道整理撰写的普法文章,仅供参考与学习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