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婚前同居可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一段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前同居关系,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关系?长期的精神打压、情感操控,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让我们通过最高检近日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看司法实践层面如何对这两个问题予以厘清和认定。
精神虐待同居女友致死
男子被认定“虐待罪”
2021年,马某某与女友苗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双方关系稳定,有结婚意愿。然而,在共同生活期间,马某某长期对苗某进行严密的情感操控和精神压制,包括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其删除异性好友、随时报备行踪,并持续进行无端辱骂和人格贬损。不堪忍受的苗某曾两次自杀未遂。
2022年12月,马某某再次因琐事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苗某,致其精神崩溃后自杀身亡。
2025年,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对“家庭成员”和“虐待行为”的认定实现了司法上的拓展。
谁是“家庭成员”?
法院和检察机关认定,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形成稳定、持续的婚前同居关系,具有共同生活的实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精神,应认定为虐待罪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这消除了反家暴的“灰色地带”,将法律保护覆盖到更广泛的事实关系。
什么是“虐待行为”?
本案明确,长期、反复的情感操纵、人格贬损等精神摧残,与身体伤害一样,构成虐待行为。当这种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时,就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为遭受隐性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
今年是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召开30周年,会议通过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将性别平等刻入时代议程。今年10月,全球妇女峰会再次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开幕式主旨讲话中指出,要“健全和完善反暴力机制,坚决打击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人民法院是反家暴的重要力量,始终秉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立场、理念,致力于推动完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机制,共同构建保障妇女权益的治理格局,为实现“零暴力”目标不懈努力。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本栏目聚焦“反暴力机制建设”,推出系列司法访谈,今天刊发第三篇《让保护令真正成为家暴“隔离墙”》,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