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法律知識與風險提示

因為懂得 所以守護

智能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

近期,AI智能体OpenClaw引发广泛关注,其可以依据自然语言指令操控计算机完成相关操作,推动人工智能从“内容生成”迈向“自主执行任务”的新阶段。技术突破在带来应用热潮的同时,也伴生着诸多网络安全风险。如何以法治手段有效应对这些风险,护航智能经济健康发展?本期评论版编发一组专家稿件,与读者一同探讨,敬请关注。 □ 孙军工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从对话交互迈向行动执行,其快速迭代深刻重塑着经济发展形态,也持续考验着现有治理体系的适配能力。在技术创新浪潮奔涌向前的当下,制度理性的稳定锚点作用愈发关键。如何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坚守安全底线,让技术进步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前行,是智能经济时代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而“算法无界、法治有边,技术向善、治理先行”的理念,为应对这一课题提供了清晰方向。 近期,一款以“龙虾”为图标的AI智能体Open Claw掀起技术应用热潮,其将大型语言模型与本地操作系统深度融合,实现了AI从“单纯对话”到“自主执行任务”的关键飞跃,成为智能技术融入实体经济、赋能产业升级的重要标志。资本、开发者及市场主体的热情参与,彰显了智能技术的创新活力与产业潜力,但也暴露了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潜在风险。技术创新步伐越快,制度规范的保障作用就越重要,唯有以制度划清边界、引领方向,才能将智能技术的创新活力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持久动力。 纵观技术发展史,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经历从探索试验到产业普及的过程,市场创新热情往往领先于制度体系的完善。当前,智能经济已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人工智能立法也在稳步推进。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加快研究推进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立法。这一举措契合智能经济发展趋势,为解决技术发展与制度不同步的难题提供了清晰路径,也明确了我国智能经济法治建设的方向,让法治更好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 随着人工智能、大模型、自动决策系统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算力与算法正逐渐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人机协同不再是技术设想,而是正在形成的社会运行方式。从更深层次看,智能经济不仅改变信息传播方式,也正在重塑社会决策结构与生产逻辑。这一变革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空间的同时,也对传统治理体系提出全新挑战。首先,数据作为智能经济的重要生产资料,其所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仍缺乏统一明确的制度安排。数据权属不清不仅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也容易引发市场争议。其次,人工智能系统形成的“算法黑箱”,使决策逻辑难以解释、技术行为难以追溯。一旦算法决策产生不利后果,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成为现行法律体系面临的重要课题。最后,智能技术迭代速度极快,新应用、新场景不断涌现,而传统立法与监管机制相对滞后,规则碎片化与监管盲区问题时有发生。 面对这些挑战,法治建设必须实现从“被动回应”到“主动引导”的转变,构建适配智能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迫在眉睫。一方面,围绕数据确权推进基础性立法,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构建覆盖数据、算法、算力的一体化法律体系,夯实制度基础。另一方面,针对OpenClaw这类新型智能体应用场景,应制定专门监管规则,实施差异化监管,确保技术发展守住安全底线。 智能经济的有效治理,是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政府需要强化顶层设计,推动跨部门监管协同,打破数据壁垒,形成统一高效的治理机制。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合规管理与伦理审查机制,将合规要求、伦理准则融入技术研发与业务流程,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社会层面应发挥第三方机构与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专业评估、畅通监督渠道、强化舆论引导,形成多元共治、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 从全球视角来看,各国正结合本国国情探索人工智能治理路径,中国则走出了一条兼顾发展与安全的独特之路——通过风险分级监管、场景化治理、制度与技术协同创新,逐步构建起适配智能时代的治理框架,以加快立法筑牢制度根基,为智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智能经济的发展既是技术升级与产业转型的深刻变革,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面对智能经济发展的广阔前景,我们要以人工智能立法为契机,完善制度供给,强化法治保障,秉持包容审慎态度,尊重技术发展规律,并为创新发展预留试错空间,推动技术创新与法治建设同频共振,让智能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让智能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发展与民生。而中国立足国情探索的发展与安全相平衡的治理模式,也正在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宝贵经验与智慧。

2026-03-30 17:30:54法治日报-法治网

“开盒”案例写入两高工作报告 专家解读认为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治理已呈现系统性特点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开盒”(指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网络搜索、挖掘,搜集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将这些内容在网络公开发布)这一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分别被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点名”。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两名青年非法获取并散布他人隐私信息,被依法定罪判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林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设立网络群组实施“开盒”,北京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坚决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在受访专家看来,这不仅再次为“开盒”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敲响法律警钟,也让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防线愈加牢固。案例纳入报告回应社会关切 今年最高法工作报告提到的“开盒”案中,两被告人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编辑为针对个人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信息,并建立聊天群组,肆意发布,被害人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最终,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成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最高检工作报告所聚焦的“开盒”案中,林某等5人在2023年至2025年间,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此信息数据搭建“社工库”网站牟利;还利用通讯工具设立群组,散布他人隐私、肆意谩骂侮辱。2025年10月,北京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林某等5人提起公诉。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郑明伟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相关案例纳入工作报告,是对社会遏制网络暴力诉求的有力回应,更向全社会传递“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的强烈震慑信号。 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孝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聚焦“开盒”问题,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此举释放出多重法治信号。首先,明确了“开盒”的法律定性,并为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指引。其次,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开盒”已成为人人痛恨的网络公害,民众深受其害并强烈呼吁加强治理,两高的明确表态,正是对社情民意的积极响应。目前已构建起多重治理体系 姜孝贤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开盒”行为会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严重侵害,但在长期治理过程中面临诸多难点。在他看来,相关信息搜集分散隐蔽、参与者多,难以锁定责任主体,且信息网络传播具有瞬时性和广泛性,损害一旦发生便难以逆转,平台监管往往滞后于侵权行为,单靠某一部法律或一种监管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姜孝贤看来,通过加大针对“开盒”的刑事打击力度,有助于牵动并整合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推动实现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让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实现有机结合。而相关案例则清晰界定各方责任,有助于推动平台升级技术、加强审核,促进行业自我约束,通过带动法律规制、政府监管、平台履责、行业自律与公众参与同向发力,最终形成法律、政府、平台、行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姜孝贤表示,当前,我国已出台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明确“开盒”为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网络平台,相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后台实名制、升级技术防止信息泄露、及时清理“开盒”信息;公安机关则持续开展净网行动,精准打击黑灰产团伙,从源头切断产业链;同时通过网络安全宣传,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多举措搭建起全链条治理的基础框架。 郑明伟则从法律规制层面进行分析。他表示,目前,我国已构建起“事前预防+事后惩处”并重的治理体系。在事前预防上,依据多部法律法规,强制平台建立敏感信息自动拦截、一键防护等监测预警机制,压实平台“明知应知侵权须担责”的主体责任;在事后惩处上,实现全链条追责,刑事层面,明确定罪标准、打击黑灰产,民事层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降低受害者维权门槛,行政层面,公安、网信部门分别对施暴者、失职平台作出处罚,形成刑事、民事、行政追责闭环。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方也在加大整治力度。近日,抖音发布《抖音网络暴力治理规范(2026版)》,明确了平台判定网暴性质的核心要素,包含指向性、危害性、规模化等,还披露了平台在治理网暴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即避免伤害原则、特别保护原则、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公共利益平衡原则。同时确立了网暴“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其中从严打击情形就包括“开盒”获取用户隐私及个人信息等。 受访专家认为,此举标志着平台治理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防御、精准打击”,足以看出相关治理正从监管转向更加精细精准的打击,是法律规范与平台规则的有效衔接。多方优化完善织密保护法网 采访中,受访专家指出,未来仍需从多方面优化完善,才能让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网织得更加严密。 对于未来的治理方向,姜孝贤提出四方面建议。其一,定罪量刑可从以信息泄露数量为标准,转向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如受害者精神失常、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让惩罚力度与社会危害性相匹配;其二,进一步强化平台管理责任,平台可以利用技术和信息优势,对异常行为进行监测;其三,可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通过打通数据跨境执法渠道,联合金融监管部门追踪非法支付渠道,铲除上下游黑灰产业链;其四,强化个人信息源头保护,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公民数字素养,引导公众减少非必要信息分享。 郑明伟还建议,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一键防护等法定要求;通过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信息化、数据化能力建设,提升电子取证、溯源追查水平;同时还需强化司法与行政部门的线索互通、联动处置机制。 姜孝贤认为,当前我国应对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治理,已经呈现出系统性、全面性的鲜明特点,实现了从局部治理到全产业链的全链条综合治理转型。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治理对象不仅包括直接侵权人,还追溯至黑灰产源头和中间商,并延伸至网络暴力参与者。治理手段则融合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多元方式,通过探索“以技术管技术”,将技术合规纳入法律责任认定,推动平台落实技术合规主体责任。而立法动态完善、司法解释引导、典型案例指引相结合的方式,让法律可以回应技术迭代带来的新型治理问题。 在受访专家看来,这一“法律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对公民隐私保护和清朗网络空间建设意义深远。 郑明伟表示,对公民隐私保护而言,层层递进的法律规范明确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边界,而典型司法案例让抽象的法律权利变得具体可感。对建设清朗网络空间而言,法律的持续完善与严格适用,遏制了网络戾气蔓延,推动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姜孝贤最后强调,“开盒”治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超越“事后惩戒”思维,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模式,将隐私保护融入互联网产品设计之初,同时持续提升民众数字素养。唯有如此,才能在享受数字红利的同时,抵御其伴生风险,共同构筑安全、文明的网络空间。

2026-03-30 16:11:31法治日报-法治网

经营杂感:内卷时代,往何处去?

当下,律师行业的内卷已无需多言——同质化竞争加剧、低价内卷频发、人才供需失衡、市场红利渐消,不少律所陷入“忙而不赚”“扩而不强”的困境,迷茫与焦虑成为行业内的普遍情绪。向内审视经营本质,向外探寻破局路径,成为每一家有追求的律所必须直面的命题:在内卷时代,律所的发展方向究竟在何处?复盘多年经营实践,我认为破局的关键,在于回归经营本质、理清发展逻辑,找准适合自身的前行之路,而非在盲目跟风中标榜规模、在同质化竞争中消耗自身。 一、锚定战略核心:律所经营的立身之本 律所经营的核心,应以战略目标实现为根基。战略作为年度经营目标的前提与基础,核心价值在于让全体人员清晰认知“我们以何种方式进入市场、以何种优势立足市场”,避免经营陷入“无方向、乱发力”的内耗。结合行业实践,律所的战略思考主要有四种路径,适配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禀赋的律所,可按需选择、灵活布局: 其一,流量突围,以数据破局。当律所不具备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优势时,与其在同质化竞争中内耗,不如以数据化为抓手,通过精准的低价流量策略抢占市场先机——不追求短期高利润,而是以流量积累建立市场认知,为后续转型或深耕奠定基础。 其二,平台布局,挖掘长尾价值。以平台化思维开拓市场,打破单一服务的局限,通过数据流沉淀整合客户需求、服务资源,实现“一次服务、长期链接”,借助长尾效应覆盖更广泛的细分需求,摆脱对单一业务、单一客户的依赖。 其三,壁垒深耕,抢占细分高地。在科技法、涉外法律服务、金融法、医疗法等专业领域,市场虽有竞争,但尚未形成绝对头部垄断格局,核心原因在于此类领域对复合型人才的极高要求——既需精通法律专业,又要具备对应行业的专业知识。律所可聚焦此类高知识壁垒的新市场,深耕细作,以专业优势构建竞争护城河,实现差异化发展。 其四,标准引领,构建自我生态。律师行业作为典型的知识密集型行业,不应局限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一维度,更应主动建立行业标准、布局核心资源。例如,通过平台型去构架知识产权保业务、出海合规业务等,将自身的专业经验、服务模式转化为可沉淀、可复制的核心资产,形成自我迭代、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布局。 二、理性布局人才:摒弃盲目扩招,追求精耕细作 战略落地的关键在人才,但律所经营绝不能陷入“盲目扩招=规模发展”的误区,合理布局、精准发力,才是存量市场下的明智之举。回溯行业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为开端,律所规模化经营模式逐渐兴起。但时至今日,随着市场进入存量竞争阶段,规模化浪潮已近尾声,这一现状由两大核心因素决定:一方面,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律师人数占比极高,但真正能体现行业精英水平、承接高端业务的律师群体仍占少数;另一方面,高端业务需要精准化扶持,既需要懂知识管理、善做项目制管控的专业人才,也需要懂经营、善统筹的管理人才,而目前行业内这类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严重匮乏,导致高端法律服务难以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的服务体系。 面对这一现状,律所经营应回归理性,充分论证行业趋势与自身优势,制定科学的年度经营计划。不求大求全,不盲目追求律师数量的扩张,而是聚焦一个或几个细分领域(不在多,在细),深耕细作、做精做专。这背后,既需要有远见卓识、能把握行业趋势的“战略引领者”,如同凯撒大帝般指明方向;也需要有敢闯敢拼、能开疆拓土的“市场铁军”,攻坚客户、抢占市场;更需要有深耕专业、能搭建法律服务体系的“高级法学家”,传承法律精神、筑牢专业根基。唯有如此,律所才能在存量竞争中精准定位,用有限的资源实现核心目标,筑牢年度经营目标的根基。 三、夯实管理根基:全面预算管理,让发展更有底气 律所经营,既要谈情怀、讲专业,更要懂管理、重落地——而全面预算管理,正是连接情怀与落地、专业与效益的核心纽带,是战略落地、人才发力的重要保障。无论大所小所,都面临着“资源有限”的现实困境,法律技术的精进、服务品质的提升,都离不开资源的合理配置。基于全面战略管理的全面预算管理,正是“粮草先行”的关键:做好全年整体预算、单个项目预算,做好资源盘点与优化配置,才能清晰看清每一项业务的经济价值,才能从律所估值的角度,理顺发展逻辑、明确发展价值,让每一分投入都能产生相应的回报。同时,透明、科学的预算管理,也能给全体合伙人、全体律师传递真实的信心,凝聚发展合力,让律所发展更具底气、更可持续。 四、激活增长引擎:借力科技赋能,打破内卷困局 在内卷时代,律所突破困境的核心增长引擎,必然是科技——这不是行业的“可选项”,而是“必选项”。我们律所下设科技公司,初衷便是以科技赋能律所发展,打破传统法律服务的局限,其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律所管理、营销、办案全流程赋能,提升效率、降低成本,让律师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聚焦专业服务;二是打造自身核心科技产品并实现市场化,打破“律所只能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一认知,拓展盈利边界;三是通过科技改变律所与客户、与行业的链接方式,实现差异化竞争,超越传统律所的发展模式。 反观当下,不少律所仍陷入“甲方乙方”的传统交易模型中,将律师与客户简单定义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利益关系,最终让律所和律师都陷入内卷的死胡同:一方面,律师本应秉持古罗马法中“client”(委托人)的核心精神,将客户视为需要守护、需要帮助的对象,坚守法律人的初心;另一方面,却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过度屈从于物质利益,将客户视为“上帝”般的“customer”(消费者),甚至为了争取客户、获取利益,放弃法律原则与职业底线,沦为“讼棍”般的存在——这样的行业生态,没有专业的敬畏,没有科学的引领,只有权术与利益的算计,最终只会让整个行业陷入内耗。 有人惊呼,中国15亿人口,律师群体不足100万,却已无市场可做;反观美国,3亿多人口,律师数量早已突破100万,却始终践行着托克维尔的那句名言:“我兴奋的告诉大家,律师赢了!” 两者的差距,不在于数量,而在于发展模式与增长引擎——当我们还在传统模式中内卷时,美国律所早已借助科技的力量,实现了服务效率、服务品质的迭代升级。如今,法律科技已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概念,只要整合前端、后端、人工智能程序员与UI设计人才,就能打造出超越传统律师工具的产品。这些产品,不应只是简单提升律师工作效率的辅助工具,更应成为推动法律服务效率提升、实现法律服务平权的时代符号——让更多人能便捷、高效地获取专业法律服务,让法律的公平正义触手可及。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做好科技产品的市场推广,让科技真正落地生根、赋能服务,同样至关重要。 五、开阔经营视野:借鉴他山之石,坚守专业初心 律所经营不必闭门造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律师行业虽有其特殊性,但经营的底层逻辑,与其他行业有着诸多共通之处。律所搭建营销体系、优化经营模式时,应摒弃“行业壁垒”的固有思维,主动借鉴其他行业的先进经验与方法论,但绝不能照搬网推所“胡乱承诺、不顾法律底线”的畸形模式,更不能依赖资本盲目扩张、忽视专业根基——专业是律所的立身之本,无论模式如何创新、科技如何赋能,脱离专业的经营,终将行之不远。 内卷时代,没有现成的捷径可走。律所的破局之路,从来不是盲目跟风、追求规模,而是回归经营本质:以清晰战略为引领,以理性人才布局为支撑,以全面预算管理为保障,以科技赋能为引擎,以开放视野为助力,坚守法律人的初心与专业,不浮躁、不内耗,深耕细作、久久为功。唯有如此,才能在存量竞争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发展之路,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时代浪潮中站稳脚跟、行稳致远——这,便是我在多年律所经营中,沉淀下的最真切的思考与感悟。

2026-01-30 15:40:45潘嵩|主任律师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第三批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各地互学互鉴、共同提升,司法部1月13日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第三批典型案例。本批8个典型案例涵盖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涉及执法模式创新、审批服务优化、权益保障强化等多个维度,集中展现了各地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中“问需于企、精准施策”的生动实践。  据了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严肃纠治执法乱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施策和效能提升,推动执法工作从“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转变、从“事后纠偏”向“事前预防”延伸,以一系列有力度、有温度、有创新的实践举措,破解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经营主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  创新执法监管机制,提升执法综合效能。各地立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治理实际,打破传统执法思维定式,积极推出一批高效协同的执法新形式。黑龙江黑河嫩江市推行“送检入企”主动服务模式,将农机年检从“企业送检”变为“上门施检”,有效保障农时、降低企业成本。吉林辽源市采取疏堵结合策略,兼顾柔性执法与源头治理,系统破解大货车停车难题,实现秩序维护与企业纾困的有机统一。  优化指导服务供给,破解企业发展困境。各地主动靠前,整合资源,为企业提供精准化、组团式指导服务,助力破解技术、安全、审批等实际困难。山东临沂郯城县组织监管部门、第三方专家等多方协同入企,为企业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提供“一揽子”技术指导和方案支持。宁夏银川永宁县聚焦消防审批时限长问题,通过压缩流程、提供定制化服务、建立回访机制,实现审批提速与安全监管的双赢。  协同精准施策,护航企业发展秩序。各地坚持靶向发力、协同共治,破解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环境等问题,筑牢公平有序发展根基。河南濮阳市跨部门协同攻坚、优化施工方案、全程跟踪督办,推动项目保质提速完工,实现了工程建设、企业发展、群众便利的政企民三方共赢。云南临沧凤庆县精准区分正常维权与恶意索赔,通过培训指导、线索甄别、联动处置等方式,有效治理恶意索赔乱象,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  聚焦群众身边事,探索执法服务新模式。各地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牵引,主动转变执法理念、优化服务机制,推动执法监管更贴近民生、更贴合实情。福建泉州永春县聚焦降低园区企业反映的迎检负担,统筹推行“赶集日”联合检查机制,整合检查事项、统一标准流程,变“多次分散查”为“一次集中查”,企业满意度显著提升。江西赣州龙南市针对自产自销菜农摊位被占用问题,通过资格核验、随机分配、全程监督,保障摊位分配公平透明,实现了执法管理与民生需求的平衡。  此次发布的案例生动表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过程,就是不断贴近企业需求、优化政府服务、激发市场活力的过程。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指导各地以典型案例为引领,进一步推动执法理念革新、方式创新和制度完善,将专项行动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长效制度机制,持续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2026-01-16 15:32:21法治网

快递员收送件途中撞伤人,是个人赔还是公司赔?

专家建议,用人单位与其事后追偿,不如加强事前管理和风险防范,切实履行好人员管理职责,加强业务、安全培训,为人员、车辆购置必要的保险,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风险。快递员在收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判定?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案件。该案中,某货物运输公司的快递员驾驶快递车逆向行驶撞伤行人,受害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货物运输公司是该快递员的用人单位,且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和某货物运输公司共同担责。快递员驾驶快递车发生交通事故,为何用人单位要担责?用人单位担责后,能否向快递员追偿?快递公司如何有效防范此类风险? 快递员驾车撞人为何公司担责快递员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将王女士撞倒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责。王女士因事故造成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是某货物运输公司员工,该货物运输公司是某快递公司的加盟商,并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因此,她将李某、某货物运输公司、某快递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法庭上,李某承认全责,但表示自己是货物运输公司的员工,当时在送货,属于工作行为,不应由他个人赔。快递公司认为,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货物运输公司承认李某是其员工,并称公司已购买保险,赔偿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超出保险的部分,其公司作为快递公司的加盟商,应当与快递公司共同担责。保险公司则同意在保险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李某在事故中负全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某货物运输公司雇佣李某派送快件,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李某驾驶电动车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对王女士的损失,某货物运输公司应承担责任。法院进一步审查了快递公司与货物运输公司之间的关系,发现双方是合同关系,快递公司特许货物运输公司加盟经营快递业务,不存在管理方面的过失,且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故快递公司不应担责。最终,法院判决,对于王女士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赔付18万余元,某货物运输公司赔付3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刘金霞在对该案进行分析时说,现实中,因快递行业采用合作、分包、加盟等经营方式,致使“雇主”变得十分隐蔽,快递公司并非一定是快递员的雇主。此时,可以要求肇事的快递员结合自己的劳动或者劳务合同确定雇主,如果未签订合同,亦可通过薪资发放、任务分配、考勤管理等信息去确定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能否向快递员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不会判令雇员直接向被侵权人担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快递员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刘金霞表示。此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连云港市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配送快递的途中,将行人陆某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负全责。陆某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执行完毕。因该快递公司认为,王某在事故中负全责,存在重大过失,其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向王某追偿,遂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赔偿款10余万元。一审法院支持该快递公司向王某全额追偿赔偿款。王某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酌定快递公司向王某追偿的比例为30%。审理该案的二审法官表示,快递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和职务行为的受益方,对雇员负有管理责任,并应承担与此相应的风险。因此,在确定内部追偿比例时,不能简单将全部损失转嫁给劳动者,而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形、员工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追偿权的行使也面临一些现实困境。“申请强制执行可能会遇见执行不能的情形,即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靳欣建议,“用人单位应同劳动者协商解决,留好正确的送达文书地址和联系方式,强制执行是司法‘最后一公里’,但不是解决问题的终极方式。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还款时间和空间,这种情形与有财产拒不履行是有区别的”。 与其事后追偿不如事前防范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看来,用人单位与其事后追偿,不如加强事前管理和风险防范,切实履行好人员管理职责,加强业务、安全培训,为人员、车辆购置必要的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获得补偿,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风险。”林嘉说。记者了解到,除了雇主责任险,在快递行业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赔付时,常见的保险还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然而,现实中存在有的快递企业没有给快递车辆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或者保险保额不足的情况。当快递员驾驶快递车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时,快递企业往往陷入被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乔宇解释道:“这意味着,若符合机动车标准的快递车未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也是快递员的雇主,那么快递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事故,雇主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原本应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2025-12-18 16:14:36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