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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一、法定继承与继承人资格

李某1、李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22)青民申149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04.24 裁定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2)青民申149号
审理法官: 高兴岭 王芳 刘海燕
文书类型: 裁定书
裁定类型: 终结诉讼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4
案件类型: 民事申请再审审查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师/律所:裴志超, 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共同共有 合同 质证 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 执行 诉讼时效
案件要素: 婚姻家庭继承 继承权的变更与丧失 不尽扶养义务 权利来源 代书遗嘱 放弃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 其他 具体情形 遗产范围

// 李某1、李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民申149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超,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4。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1、李某2因与被申请人李某3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李某1、李某2申请再审称,一、被继承人李福元2015年6月20日去世时,李某3就明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且无继承份额,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二、本案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该遗嘱合法有效,应当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割。三、对于母亲在世时与父亲一起修建的土木结构房屋207.07平方米,价值227777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再对母亲的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办理。四、后续修建的1311.2平方米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某2与案外人合伙修建,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五、附属物价值、过渡费、奖金、搬家费均是给付被拆迁人李某1个人的,不应作为遗产份额进行分割。六、法院对于李某3未尽扶养义务的事实予以确认,故不应给其分配遗产。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07" 二百零七条第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1" 一项、第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4" 四项、第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5" 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某3提交书面意见称,本案属于法定继承,被申请人未放弃继承,对遗产享有共有物权,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案涉遗嘱缺少法律要件,不应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属法定继承;再审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案外人投资的事实;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在照料被继承人方面投入相当,不存在未尽扶养义务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07" 二百零七条第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1" 一项、第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4" 四项、第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5" 五项规定情形的问题。首先,李某1、李某2未在本案审查期间提供新的证据。其次,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原审法院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了质证,双方在质证过程中充分发表了意见,不存在未经质证的情形。最后,本案中李某1仅申请法院对代洪滨进行调查取证,而代洪滨在一审庭审中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证言也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质证,李某1、李某2亦不能提供其向法院申请过调查其他事项的证据。

二、关于本案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5" 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首先,李某1、李某2所提交的遗嘱记载见证人为李凯春、李熙春、代宏伟三人,遗嘱代书人为韩建龙,遗嘱执行人为代洪滨。而根据韩建龙和李凯春的证言可知,被继承人李福元在立遗嘱时李凯春、李熙春、代宏伟三人并未到场见证,其签名系韩建龙等人事后找其补签,因此上述三人并不了解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及遗嘱内容是否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代洪滨是遗嘱执行人,基于该身份应当对遗产分配等内容详细了解,但其证言则对所立遗嘱的财产分配情况不清楚,明显与遗嘱执行人作用相违背,其证言不能证实遗嘱真实有效。再次,本案见证遗嘱订立过程的仅有韩建龙一人,其作为原任村长应当知道自然人立遗嘱时见证人到场见证的重要性,其事后找人在遗嘱上补签签名的行为,有违遗嘱订立的基本程序,且其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最后,从原审法院赴清水河村委会的调查笔录可知,清水河村的印章管理和出具证明流程随意性较大,村委会所出具的几份《证明》均未进行有效核实,《证明》的出具人对所证明事项也均不了解。综上,案涉遗嘱存在重大瑕疵,其真实性存疑,李某1、李某2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审理。

三、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4" 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 \l "tiao_1124_kuan_1" 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 \l "tiao_230" 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属于法定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李某3未放弃继承权,其诉请进行共有物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遗产的分割问题。李某1、李某2主张对于父母亲一起修建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再对母亲的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办理。虽然原审法院依照法定继承判决该部分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四名子女平均分配,但与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再由四名子女对母亲的份额进行继承的计算结果相同,原审法院此节认定继承数额并无不当。

五、关于后续修建房屋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的问题。李某1、李某2在原审中提交投资建房协议一份和银行转账凭证3张,拟证明1311.2平方米砖混结构的房屋系与案外人安红军合资修建,相应的投资款已支付给安红军的事实。经查,首先,投资建房协议的签订主体为李福元、李某2和代会章,安红军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其并非合同签订主体,二审中安红军亦未能出庭作证,因此该投资协议与银行转账凭证之间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合资建房并支付投资款的事实。其次,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主要审理案涉遗产的分割问题,即便存在投资建房的事实,基于投资建房协议所产生的投资建房款的支付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

六、关于附属物价值、过渡费、奖金、搬家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的问题。本案《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第二款约定:甲方对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房屋及附属物,经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测量面积,依据相关标准确定房屋及附属物价值,乙方予以认可后给予货币补偿。第六款约定: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以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和相关标准给予补偿。基于上述条款,虽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征收人处签名为李某1,但是被征收的土地及房屋等附属设施系被继承人李福元所留,因此附属物价值、过渡费、奖金、搬家费等属于遗产范围。

七、关于李某3能否分得遗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第 \l "tiao_1130_kuan_4" 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李某3在李福元生病期间未尽到扶养、照顾和帮助义务,并基于此事实酌情判决被继承人四名子女遗产分配比例为1:3:3:3,该分配比例已然考虑了李某3未尽扶养、照顾和帮助义务的事实。

综上,李某1、李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07" 二百零七条第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1" 一项、第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4" 四项、第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5" 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11" 二百一十一条第 \l "tiao_211_kuan_1" 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393" 三百九十三条第 \l "tiao_393_kuan_2" 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1、李某2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高兴岭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龙海忠

书 记 员 芦世玉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24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4条1款 \l "tiao_1130_kuan_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4款 \l "tiao_1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5条 \l "tiao_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30条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207条1款1项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207条1款4项 \l "tiao_207_kuan_1_xiang_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207条1款5项 \l "tiao_211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211条1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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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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