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某某,孙某、孙某某,纪某某,孙某甲不当得利纠纷案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鲁06民终28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
审理经过 上诉人富某某、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纪某某、孙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5)鲁068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二上诉人富某某、孙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上诉人孙某签《不动产买卖合同》、存单挂失取现行为无效,被上诉人孙某甲、邢某某欺诈孙某乙转移财产行为无效;3.判令三被上诉人孙某某、纪某某、孙某甲连带返还上诉人孙某名下房产(恢复登记)、3万元存单本金及利息,返还孙某乙遗产并协助办理祖宅继承过户;4.判令被上诉人孙某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5.申请法院调取涉案财产流水、身份信息等证据,移送被上诉人孙某甲涉嫌犯罪线索;6.一、二审诉讼费、评估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案由认定错误:原审按不当得利审理,未聚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法定继承”核心法律关系,未审查遗产分割及财产侵占关键事实,裁判基础错误。2.上诉人孙某民事行为依法无效:孙某为三级智力残疾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上诉人诱骗其在无监护人同意时签字,依据《 民法典》第 \l "tiao_145" 145条,该行为自始无效,原审未保护残疾人财产权。3.被上诉人欺诈侵占遗产:孙某甲、邢某某欺诈病重的孙某乙转移财产,又利用孙某某、纪某某挑拨关系,隐匿、转移孙某乙遗产及孙某财产,原审未调取资金流水,未查清遗产全貌。4.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 民法典》保护丧偶母亲及残疾子女的继承、财产权益,适用法律与案件事实不符。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富某某、孙某全部诉求。
二审诉讼中,富某某补充上诉理由:(一)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审理范围仅应围绕“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全额或部分返还”展开,但原审法院按继承的处理规则对涉案款项予以分配,系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款项系富某某与孙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该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富某某同意,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取得富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取得富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致使富某某财产受损,被上诉人因此获益。一审法院在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适用了法律错误,直接按照继承的处理规则和遗产分割比例确定被上诉人的返还数额,损害了富某某合法权益。(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国家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对这类群体予以特殊照顾。但原审法院在处理不当得利纠纷的过程中却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智力残疾人孙某的财产权益。本案虽是不当得利纠纷,但退一步讲,即使本案在处理孙某乙死后转款的分配问题上应适用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但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到上诉人孙某系残障人士,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原审法院在分配遗产时没有对孙某予以照顾,原审法院不仅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又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孙某的合法权益。(三)原审否定了孙某乙生前转款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将孙某乙生前的转款错误的作出了“不宜直接认定为不当得利”的认定,导致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富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本案案涉款项均为富某某与孙某乙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应协商一致。孙某乙未经共有人富某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无效,被上诉人因此获利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审法院对孙某乙生前转账的性质、基础及合法性未予审查认定,属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纠正。(四)一审返还金额计算错误,应予以纠正。孙某乙病故后发生的转账数额合计应为4002.47元,并非3984.47元,一审判决中以3984.47为基数计算出的返还金额有误。(五)原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侵害了上诉人合法诉讼权利。原审共有两次庭审,在第一次庭审前,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一审法院亦根据上诉人的申请调取了孙某乙名下部分银行卡的流水,用以查清不当得利的金额。但原审的两次庭审笔录以及一审判决书中均未体现原审法院已调取孙某乙名下部分银行卡流水的事实,一审法院更没有组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就法院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原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侵害了上诉人合法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混淆不当得利与继承两种独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且损害了残障人士孙某的合法权利,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应返还金额亦计算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孙某某、纪某某、孙某甲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原告富某某、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三被告孙某某、纪某某、孙某甲返还通过手段获取的富某某与已故丈夫孙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约20万元。(其余请求法院调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富某某与案外人孙某乙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4年10月16日生育原告孙某,孙某系三级智力残疾。被告孙某某、纪某某为孙某乙的父母,被告孙某甲系孙某乙的妹妹。2024年9月19日,孙某乙因病去世。
另查明,涉案房屋坐落于某村,由被告孙某某、纪某某建于1988年3月,1993年10月20日经某政府审查发放村镇房屋产权证(证号:23××××,此证现已注销),户主姓名为孙某某。2015年8月10日,涉案房屋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莱集用(2015)第102320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告孙某。2024年,涉案房屋再次过户至被告孙某某名下[产权证号:(2024)莱阳市不动产权第000××××号]。原告富某某于2025年1月8日就涉案不动产过户给孙某某提起行政复议,后某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莱政复决字[2025]6号),认为孙某将涉案不动产出售给孙某某,富某某并非利害关系人,决定驳回富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再查明,原告提交《某平台支付明细证明》一宗,载明孙某乙分别于2024年5月12日、7月17日、8月22日、9月9日、9月18日、9月21日、9月24日、10月31日向“A出国劳务配货~免费培训直播带货”转账880元、800元、300元、100元、200元+7000元+10000元+490元+5000元、179.11元+80元+30元+20元+53元+100元+600元+55元+50元+1.74元+34.82元+19元+0.3元+0.5元+5元+25元+200元+100元、19元、10元+20元+1600元+800元;于6月11日和6月20日向“@A出租顺风车1379180某某某某”转账105元、115元。
还查明,被告提交原告富某某与案外人的某平台聊天记录截图一宗,拟证实原告富某某出轨;提交原告富某某与孙某乙短信聊天打印件,拟证实孙某乙与原告已分居三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关于原告主张的涉案房屋,该房屋原系被告孙某某、纪某某所建,登记在被告孙某某名下,后土地使用权人变为孙某,现又再次过户至被告孙某某名下,其登记变更经村委出具《同意证明》,由原告孙某、被告孙某某共同至辖区土地所办理,从程序上看,并非无法律依据。且原告在本案审理中,又另行就涉案房屋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孙某乙向被告孙某甲通过某平台支付的款项,结合孙某乙与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及紧密联系程度、转账金额,对于孙某乙生前所转的款项,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款项性质,不宜直接认定为不当得利;关于孙某乙病故后发生的转账合计3984.47元,因被告孙某甲未举证证明具体用途,故应返还原告富某某2490.3元(3984.47/2+3984.47/8)、原告孙某498.06元。
综上所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985" 九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40" 四十条第 \l "tiao_40_kuan_2" 二款、第 \l "tiao_136" 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孙某甲返还原告富某某款项2490.3元、原告孙某款项498.06元;二、驳回原告富某某、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0" 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富某某、孙某负担4000元,被告孙某某、纪某某、孙某甲负担3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上诉人提交被上诉人孙某甲的某平台支付凭证120张(当庭出示原始载体),证实被上诉人替孙某乙治病时支付的医药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43133.52元。分别为:医药费20486.89元、食宿费1811.76元/2=905.88元(食宿费1811.76元系孙某甲和孙某乙两个人的费用)、交通费11125.5元/2=5562.75元(交通费11125.5元系孙某甲和孙某乙两个人的费用)、通过某平台和银行卡转给孙某乙16178元。孙某甲通过某平台和银行卡转给孙某乙16178元都是孙某乙借孙某甲的钱。
上诉人质证称,对上述证据中对孙某乙的转账16178元,其中于2022年9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13478.52元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该笔交易发生于2022年9月15日,且无法看出是孙某乙向孙某甲借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其他的孙某甲主张的向孙某乙的某平台转账,因为看不出收款方的某平台是孙某乙名下某平台,因此对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于该组证据当中的其他材料,因为都是背着我去做的,没有征求过我的意见,所以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组证据当中并不能看出相关费用是消费在孙某乙身上,且该组证据当中有几笔是重复提交和重复计算了。比如2024年2月27日,有一笔267.25元的支出费用是交付给山东省某局的,该笔费用被上诉人提交了两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除2024年11月24日370元、2025年3月18日854.47元、2025年3月26日10.22元三笔款项之外,其他支付均发生于2024年9月19日孙某乙去世之前,不能证明孙某乙去世后其某平台于2024年9月21日、9月24日、10月31日向“A出国劳务配货~免费培训直播带货”转账款项的用途。2024年11月24日的370元系为孙某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2025年3月18日的854.47元系向某医院缴纳,2025年3月26日的10.22元系向某卫生院缴纳,此时孙某乙已去世,仅凭该两张某平台支付凭证不能证明该两笔款项与孙某乙有关。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本案案由应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还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二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案由的确定应以当事人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作为核心依据。一审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三被告孙某某、纪某某、孙某甲返还通过手段获取的富某某与已故丈夫孙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约20万元(其余请求法院调查)”,并无确认合同无效或法定继承的诉讼请求,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提出“2.确认上诉人孙某签《不动产买卖合同》、存单挂失取现行为无效,被上诉人孙某甲、邢某某欺诈孙某乙转移财产行为无效;3.判令三被上诉人孙某某、纪某某、孙某甲连带返还上诉人孙某名下房产(恢复登记)、3万元存单本金及利息,返还孙某乙遗产并协助办理祖宅继承过户;4.判令被上诉人孙某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认可上述上诉请求属于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 \l "tiao_326" 三百二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之规定,在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不同意在二审中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上述第2、3、4项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上诉人如有证据,可另案主张。
关于焦点二。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陈述20万元的组成是:(1)位于某村的四间房屋的价值大约7万-9万左右;(2)《某平台支付明细证明》中的款项共计28992.47元;(3)上诉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孙某乙名下2009年1月21日复婚至2024年9月19日孙某乙死亡日的银行流水,向三被上诉人转账的部分。
关于位于某村的四间房屋。上诉人主张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案涉房屋价款依据的是侵权,其认为房屋价值9万元是被上诉人给其造成的损失,且其已另案主张,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表示本案中不再坚持该主张。
关于28992.47元。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对于2024年5月12日、7月17日、8月22日、9月9日、9月18日向“A出国劳务配货~免费培训直播带货”转账的款项,富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转账存在恶意隐匿、非正当处分等情形,故一审法院基于孙某乙与三被上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紧密联系程度及转账金额,认为不宜直接认定为不当得利,并无不当。对于2024年9月21日、9月24日、10月31日向“A出国劳务配货~免费培训直播带货”转账的款项,因被上诉人孙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的具体用途,故一审判决判令孙某甲向富某某、孙某返还,并无不当。经查,上述转账合计为4002.47元,一审判决认定为3984.47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孙某甲应返还上诉人富某某2501.55(4002.47/2+4002.47/8)元、上诉人孙某500.31(4002.47/8)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全部返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孙某乙名下2009年1月21日复婚至2024年9月19日孙某乙死亡日的银行流水中向三被上诉人转账的部分。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要求法院调取孙某乙名下自2009年1月21日复婚至2024年9月19日孙某乙死亡日的银行流水。本院认为,富某某仅笼统主张孙某乙生前可能存在向三被上诉人转账的行为,但未提交任何初步证据或具体线索证明存在疑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客观事实。富某某仅以单方推测、主观怀疑为由,申请法院调取孙某乙名下自2009年1月21日复婚至2024年9月19日孙某乙死亡日的银行流水,本院不予准许。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列有8项申请事项,除第1项要求法院调取孙某乙名下自2009年1月21日复婚至2024年9月19日孙某乙死亡日的银行流水之外,第2-7项均未包含在其主张的应返还的20万元中,故本院对上述申请不予准许。第8项要求法院依法将本案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位于某村的房产、冻结被上诉人银行、某平台、某宝账户资金33万元、冻结(2025)鲁0682执4474号、4475号案件中被上诉人孙某某、纪某某应分得的一次性救济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执行款,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准许。
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的落款时间2025年11月10日早于第二次开庭时间2026年11月20日,程序违法。对此,一审法院于2026年7月16日作出(2025)鲁0682民初34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2025)鲁068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将该民事判决书第5页中的落款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补正为“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经查阅一审卷宗材料,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能够完整保障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全部诉讼权利,庭审程序合法完备。判决书落款2025年11月10日系文件制作录入时日期书写错误,并非在开庭审理前即作出实体裁判,不存在未经开庭直接下判的程序违法情形。上诉人以该理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富某某、孙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应予纠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2" 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5)鲁068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孙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富某某款项2501.55元、上诉人孙某款项500.31元;
三、驳回上诉人富某某、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富某某、孙某负担4000元,被上诉人孙某某、纪某某、孙某甲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富某某、孙某负担4000元,被上诉人孙某某、纪某某、孙某甲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宋 鹏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真真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 \l "tiao_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 \l "tiao_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45条 \l "tiao_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85条 \l "tiao_3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326条 \l "tiao_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36条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2项 \l "tiao_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0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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