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星期三 咨询电话 18180626315站内检索联系我们
让每一次传承,都有法可依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 家事法律团队 主办
首页 › 典型案例 › 九、再婚家庭与继亲关系
典型案例 · 九、再婚家庭与继亲关系

张桂花;彭远红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5)陕1024民初870号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2025.11.07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5)陕1024民初870号
审理法官: 王乐 江书林 张红霞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5.11.07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无效 代理 共同共有 合同 书证 证据不足 证据交换 质证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诉讼请求 陪审 简易程序 开庭审理 折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 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彭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第二次进行开庭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被告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占有原告父母及继父的三间土房、两间平房、承包地和林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甲放弃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和林地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张某乙、母亲周某育有两个女儿,为原告和原告妹妹张某丙。后张某乙过世,周某招原告继父张某丁为上门丈夫。其二人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原告出嫁后,张某丁为张某丙招被告为上门女婿,在双方领取结婚证前夕张某丙喝药自杀。张某乙在世时,与周某的婚后共同财产有:三间土房及房前屋后地势,张某乙过世后登记在张某丁名下的承包地及林地。张某丁还曾享受国家帮扶政策建有两间平房。原告认为上述财产均属原告父母及继父遗产,原告享有继承的份额。现上述财产被被告非法占有,应依法予以返还原告。且被告现在居住的三间楼房及灶房均系在原告父母的地势上建起,原告对此放弃主张。上述房屋及院舍均系遗产,原告依法应予继承,现被告非法侵占,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彭某辩称,其是张某丁给张某丙招的上门女婿,约定由其为张某丁养老送终,张某丁过世后三间土房和两间平房归其所有,其不给原告返还。

原告张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张某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证据2、补贴清册表,证明被告身份信息;

证据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山阳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明被告现耕种土地系原告继父张某丁承包的事实;

证据4、某乙证明及照片,证明原告继父张某丁生前居住的三间土房系原告父亲张某乙建造,属于原告父亲张某乙的遗产,应由原告继承的事实;两间平房属于原告继父的遗产,应由原告继承的事实。

被告彭某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张某丁将三间土房留给被告的事实;

证据2、招婿协议,证明被告给张某丁养老送终,张某丁去世后的财产归被告的事实;

证据3、刘某甲自书证明,证明签订招婿协议的时候,张某丁承诺遗产留给被告;

证据4、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给张某丁养老送终是事实,张某丁的财产应由被告继承。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艾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己、刘某丁、南某调查笔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客观、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不能证实原告证明目的;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但不能证明被告证明目的;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4,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艾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张某己、刘某丁、南某调查笔录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张某乙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庚系张某乙的父亲,张某乙与周某二人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是长女张某甲,次女张某丙(生于1979年)。1982年春,张某乙修建三间土房,该房屋位于山阳县,南北走向,长约13.5米,宽约9.6米。同年,张某乙外出务工发生车祸后去世,此时张某甲十岁左右,张某丙两岁左右。后经人介绍,张某丁上门与周某结为夫妻,承担张某乙生前的债务,负担全家的生活。张某丁、周某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1987年,张某庚去世。1990年,张某甲结婚外嫁将户口迁出。1993年,周某去世。2001年,在媒人介绍下,张某丁将彭某招为张某丙的上门女婿。通过黄土凸村两委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及本组村民见证下,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张某丁为张某丙、彭某举行了“向众”仪式,并书写招书,由彭某继承张家香火,为张某丁养老送终,张某丁名下财产由彭某继承。2003年,张某丙因服毒抢救无效死亡,彭某对张某丙进行安葬。张某丙去世前,彭某与张某丙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彭某按照招书约定与张某丁一起生活,并照顾张某丁起居。2011年11月12日,在村干部李某、组长刘某甲、村民刘某戊、刘某乙的见证下,张某丁与彭某又签订招婿协议,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协议约定由彭某给张某丁交押金20000元,并照料张某丁的生活起居养老送终。2018年左右,因张某丁居住的三间土房已成危房,按照脱贫政策国家给张某丁25平方米的房屋补助款,张某丁和彭某自己加了一部分钱在土房对面盖了两间平房,后加盖了一间灶房。2022年,张某丁因病去世,彭某进行安葬。张某甲自出嫁后,未对张某丁尽到赡养义务。张某丁过世后,张某甲未进行吊唁祭拜安葬。另查明,1993年,山阳县某将案涉三间土房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登记至张某丁名下,编号为山集建(93)字第230701024。同时查明,张某丁、彭某花费10000元左右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在三间土房房顶加盖彩钢。张某丁去世后,三间土房及两间平房均由彭某使用、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三间土房、两间平房由谁继承,本案的案由应为继承纠纷。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l "tiao_1" 一条第 \l "tiao_1_kuan_3" 三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 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虽然张某乙、周某、张某庚、张某丙在 民法典实施前去世,但案涉遗产在 民法典施行前未处理,且张某丁在 民法典实施后才去世,故本案应适用 民法典。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张某乙、周某、张某庚、张某丙对遗产处分立有遗嘱,故各被继承人去世后,对于遗产的分割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某丁生前与彭某已经签订了具有遗赠抚养协议性质的招婿协议,张某丁去世后,对于张某丁遗产的分割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理。

关于继承人范围的问题。依据 《民法典》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第 \l "tiao_1128" 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 \l "tiao_1128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8_kuan_3" 三款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 \l "tiao_1129" 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 \l "tiao_1131" 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关于继承遗产份额的分割问题。依据 《民法典》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依据上述原则来分割遗产。

本案中,案涉三间土房为张某乙生前修建,应认定案涉房屋为张某乙、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共有的类型为共同共有,张某乙、周某每人各占案涉房屋的1/2,即案涉房屋的50%。

张某乙去世时,周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庚作为张某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乙的遗产。由于张某甲、张某丙系未成年人,可适当多分,张某甲、张某丙各继承张某乙遗产的30%,即案涉房屋的50%某30%=15%;张某庚、周某各继承张某乙遗产的20%,即案涉房屋的50%某20%=10%。

张某庚去世时,由于周某赡养了张某庚,属张某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庚的遗产;张某丁与周某结婚后,偿还了案涉三间土房所欠债务,对张某庚进行赡养,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张某乙先于张某庚去世,张某甲、张某丙作为张某乙之女均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只能继承张某乙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院酌定周某继承张某庚遗产的40%,即案涉房屋的10%某40%=4%;张某丁继承张某庚遗产的30%,即案涉房屋的10%某30%=3%;张某甲、张某丙共同代为继承张某乙继承的张某庚遗产的30%,即案涉房屋的10%某30%=3%,张某甲、张某丙各继承一半,即案涉房屋的10%某30%某50%=1.5%。

周某去世时,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丙属周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周某的遗产。张某丙系未成年人,其主要依靠周某进行抚养,其可适当多分;张某丁与周某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其可以多分;张某甲已经成年,且已经出嫁,其可适当少分。本院酌定张某丙继承周某遗产的50%,即案涉房屋的(50%+10%+4%)某50%=32%;张某丁继承周某遗产的30%,即案涉房屋的(50%+10%+4%)某30%=19.2%;张某甲继承周某遗产的20%,即案涉房屋的(50%+10%+4%)某20%=12.8%。

张某丙去世时,张某丁与张某丙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张某丁作为张某丙的继父,属张某丙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某丙的遗产应由张某丁一人全部继承,即案涉房屋的15%+1.5%+32%=48.5%。

综上,张某丁应分得三间土房的3%+19.2%+48.5%=70.7%,张某甲应分得三间土房的15%+1.5%+12.8%=29.3%。

张某丁去世时,由于张某丁生前由彭某一人进行赡养,张某甲未进行赡养,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张某丁的所有遗产应当归被告彭某所有,与原告张某甲无关。所以,案涉三间土房中张某丁所有的70.7%份额归彭某所有。

案涉两间平房属国家按照脱贫扶持政策予以相应补助后,张某丁、彭某出资修建,应属国家及张某丁、彭某共同共有,与张某甲无关。

关于遗产的处理问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56" 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中,彭某继承案涉房屋份额最多,现在亦实际控制案涉房屋。为了物尽其用、减少纷争的考量,本院判令案涉三间土房归彭某所有,由彭某向张某甲进行适当补偿。案涉三间土房修建于1982年左右,在脱贫攻坚期间,已被国家认定为危房,结合房屋现有价值、村组干部陈述、房屋所处位置等因素,同时综合考虑被告彭某对案涉三间土房修缮维护费用,本院酌定由彭某向张某甲补偿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1" 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 \l "tiao_1121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28" 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 \l "tiao_1128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8_kuan_3" 三款、第 \l "tiao_1129" 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第 \l "tiao_1131" 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 \l "tiao_1156" 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第 \l "tiao_67_kuan_1" 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90" 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l "tiao_1" 一条第 \l "tiao_1_kuan_2" 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陕西省山阳县高坝店镇黄土凸村一组的三间土房(山集建(93)字第230701024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归被告彭某所有;

二、由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甲补偿5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75元,被告彭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王 乐

审 判 员 江书林

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邓 玥

书 记 员 李梦瑶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l "tiao_1" 一条第 \l "tiao_1_kuan_3" 三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 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21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1条1款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28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8条1款 \l "tiao_1128_kuan_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8条3款 \l "tiao_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9条 \l "tiao_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 \l "tiao_1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1条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方某某诉陈某甲、王某甲,第三人某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案 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任瑶;任娜;陈云凤;毛家春;任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某与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夏某1;夏某2;夏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姚玉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1;邹某;许某;许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桂花;彭远红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孝新;陈小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凡;贾福琴;崔展展;王当存;王小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多 ©北大法宝:( 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 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 https://www.pkulaw.com/pfnl/c7ed112b8012f81626e64281012fcef1e99cf10089bb384dbdfb.html 【法宝引证码】CLI.C.569613899 PAGE / NUMPAGES 下载日期:2026-10-22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读完还有疑问?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如涉及具体遗产范围、份额计算或诉讼时效,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
上一篇:董某1与张某、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张某甲、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