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高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高某乙、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分割遗留存款及利息135039.4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与高某丁系夫妻关系,2024年10月21日,高某丁因病去世。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高某丙系高某丁与原告李某婚生子女。2025年12月9日,为照顾原告李某生活和管理高某丁遗留存款,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签订协议,由原告高某甲代为管理原告李某名下金额为13.5万元定期存单;2025年12月27日,被告高某丙擅自将该定期存单挂失,并取现后据为己有,且不尽赡养原告李某的义务。为此,依据 民法典、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审理中,高某甲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分割父母高某丁、李某遗留存款150619.28元。二、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分担。
被告辩称 高某乙辩称,无意见,同意原告意见。
高某丙辩称,高某甲要求分割已存至高某丙名下其母李某的13.5万元,这事要从几年前父亲高某丁、母亲李某(都已去世)在医院治疗时三个子女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共同垫付比例为1:1:2代付医疗费,出院后高某甲、高某乙都及时把垫付的钱从李某手里收回,而高某丙垫付的5万多元以及后期垫付花销共计8万多元(有单据)没收回,是李某承诺过以后把剩余的钱全部给高某丙,所以至今未收回,李某因腿部摔伤住院,原告高某甲以看病为由私自拿走母亲李某身份证、退休卡、一张10万、一张13.5万元的存折以及现金在其手里,李某出院后多次向原告索要收回自己保管,都被高某甲拒绝归还,李某委托高某丙起诉至法院,索要原告占有的所有证件与存单,原告请来其表哥前来调解私自签下协议,被告不在场,内容不详,不予认同,导致李某不再要求起诉。这13.5万元是李某清醒时主动主张挂失,赠与高某丙,由当日取款后与母亲正常沟通视频为证,银行取款时由工作人员视频为证,银行视频原告已经提取。高某甲起诉时间为2026年3月9日,李某2026年2月1日因脑部大面积梗死,直至去世一直昏迷不醒,被告怀疑原告的起诉书不真实,字可以代签,手印怎么按上去的,不能正常沟通是怎么起诉的。两位老人生病住院时三人轮班照顾,比原告付出只多不少,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审理中,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高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关于母亲李某赡养义务和资金管理协议1份。证实:2025年12月9日,为照顾李某生活和管理高某丁遗留存款,李某与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签订协议,由原告高某甲代为管理李某名下金额为13.5万元定期存单;并对赡养及剩余款项今后处理作出明确约定。
证据二、存单1份。证实:李某名下某银行博兴兴福支行存单一份,账号为15—731101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存单号为(鲁)01—092529930,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陆角肆分,存期一年,2025年6月3日存入,起息日2026年6月3日。该存款系李某与高某丁夫妻共同存款,原告与两被告有共同继承分割高某丁遗留存款的权利。
证据三、挂失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图片各1份。证实:2025年12月27日,被告高某丙擅自将李某名下金额为13.5万元定期存单挂失,并取现后据为己有,侵犯了各位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各1份。证实:2026年4月27日,李某因病于某甲医院去世;2026年4月29日在淄博市殡仪馆火化。
证据五、账本及明细。
高某乙质证,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认可账本,对明细没有意见。
高某丙质证,对证据一是他们私自签的协议,我不知情。我有银行的视频可以证实我母亲清醒,有自主能力,不是私自挂失取钱的。这笔钱不属于遗产,属于是赠送给我的钱,我母亲给我留了一份遗嘱。不认可账本,对账目不知情。
高某丙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视频、音频。证实该13.5万元的存款是我合法所得。
证据二、遗嘱一份、转账记录十份、票据十一份。证实我父母生病时我垫付了医药费。
高某甲质证,对证据一的证实的内容及真实性均有异议,首先音频、视频都是经人为剪辑的,不完整不连贯,证据有瑕疵,也不能证实李某说话时的意识是清醒的,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更不能证实其取得13.5万元是合法取得。对证据二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该份证据的形式不合法,只有一个见证人,且立遗嘱人的姓名非本人书写,是一份无效的遗嘱。对被告提交的票据、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父母生病住院的费用原告已经全部支付,并且有记录可以核对。
高某乙质证,遗嘱上的字不是我妈的写的,支付交易都是我姐交的,高某丙提交的转账记录我不清楚,某平台上支付的记录我都不清楚。10万元的活期存款是我与原告一起取的。
经审查,高某甲提交的证据一《关于母亲李某赡养义务和资金管理协议》由李某、高某甲、高某乙签字捺印,并且由现场片段视频为证,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二135000.64元存单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三挂失申请、授权委托书等系高某丙与李某提取证据二存单时的资料,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四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真实性予以确认。账本明细,高某乙认可,高某丙不认可,该账本记录的均是为照顾李某的日常生活支出及医疗支出等,高某甲与高某乙为李某的花费均进行了记录,高某丙主张其未记录,三人轮流照顾李某期间,高某丙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对账目的花费进行监督、约束,其在日常照料期间未能行使该权利,在本案审理中仅质证不认可,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对账本的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高某丙提交的音视频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中并无李某赠与高某丙案涉款项的陈述。遗嘱并不符合法定遗嘱要件,本院不予确认。转账记录、票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高某丙主张其花费为:高某丁第一次住院期间费用,2021年12月31日19元、2021年12月31日2000元、2021年12月31日1000元、2022年1月2日163.5元、2022年1月2日10元、2022年1月3日13元、2022年1月4日8元、2022年1月5日10元、2022年1月6日1.6元、2022年1月11日2000元、2022年1月11日21元、2022年1月12日转给高某乙5000元、2022年1月20日花费10000元、2022年1月21日38元、2022年1月21日1.6元、2022年1月29日2878元;高某丁第二次住院期间费用,2024年9月11日转给赵某1万元、2024年10月11日19738元、2024年10月20日1000元、90元、200元。李某就医及死亡费用,2026年2月1日医院付款2000元、2026年2月2日住院饭卡50元、2026年2月13日药费88元、2026年4月26日李某墓地款20000元、2026年4月29日丧葬费用2800元、2026年4月29日挖掘机挖墓地工时费200元。
高某甲对以上费用质证,我父亲第一次住院一共花了3万余元,当时报销单据是高某丙找的他同学报销的,报销的钱打到我父亲卡上了,高某丙花了2万余元不属实,高某乙出了10000余元。第二次住院高某丙的三万余元,我知道。我爸住院需要自己垫付一部分,我妈说找高某丙要钱,因为高某丙说给我妈买房,我妈说给了他27、8万元,后期我爸住院没钱,我妈说找高某丙要钱,我带着我妈去的,当时高某丙两口子说进货了,没有钱,我很着急,没有别的办法,我就说高某丙出1万元,我和高某乙一人出5000元,这三万掏了三回,就是这样来的。当时我说我爸如果活着,就从工资里还,没了就从丧葬费里出,我和高某乙的钱少,我妈就先给我们两人了。我妈跟我说过高某丙拉着她去取了她三个月的工资7500余元,后期我妈说高某丙买楼房的钱没有买楼房,剩下的钱不给了。我妈住院当时我转给高某丙三千元,高某丙说交护工费。高某丙手里还拿着我妈20余万元买楼的钱。我爸是2024年10月去世的,高某丙把2021年、2022年的账拿出来不符,2024年在桓台看病时我母亲给高某丙的现金9000元,2026年2月1日高某丙给某甲医院的2000元是高某甲给高某丙的现金,墓地的钱太贵了,不认可。2800元用于下葬的钱,具体花费高某丙没给我们讲,说墓地6000元,立碑另算。
高某乙对以上费用质证,第一次住院高某丙付了20000元这件事我不知道,我付了10000余元,后来又给我了。第二次住院高某丙付一万,我和高某甲各付5000元。我和原告一个人一万余元,已经给我们了,是否给高某丙了我不清楚。我妈住院高某丙要的3000元我不知道,我姐说给了高某丙3000元。之前的事是之前的事,和现在没关系。墓地花费20000元太贵,没跟我商量过,我问高某丙,高某丙没说,他对象说几千元。
本院查明 对于以上费用支出记录的真实性本院确认,应否扣减在本院认为中论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系高某丁、李某子女,高某丁于2024年10月21日死亡,李某于2026年4月27日死亡。2025年1月10日,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存入定期存款100000元,2025年6月3日,李某再次在中国农业银行存入定期存款135000.64元,户名均为李某。该100000元定期存款由高某甲保管并于2025年9月10日支取,在照顾李某期间予以花费,现剩余7419.85元。该135000.64元定期存款由高某丙与李某于2025年12月27日支取后,由高某丙保管。高某丙用于李某住院及去世花费支出,包括2026年2月1日医院付款2000元、2026年2月2日住院饭卡50元、2026年2月13日药费88元、2026年4月26日李某墓地款20000元、2026年4月29日丧葬费用2800元、2026年4月29日挖掘机挖墓地工时费200元。高某丙另主张扣减上述高某丁医疗支出,高某甲、高某乙提出异议。
2025年12月9日,李某、高某甲、高某乙签署了《关于母亲李某赡养义务和资金管理协议》,约定高某甲管理存款,其中定期存折135000元,活期存折100000元因李某骨折住院存折已取出用于老人住院治疗费用。在案视频显示现场具有名为“大国”的亲属向李某告知相关事宜,明确陈述定期存款13万元(应为135000元的存折),存折50000元,现金7880.22元,共计187880.22元。根据高某甲提交的账本显示,高某甲于2025年9月10日支取50000元用于照顾李某日常支出及就医支出后,于签订协议时剩余7880.22元。
另查询,李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8876账户余额为15451.0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李某生前存款为235000.64元,高某甲保管的100000元已经花费,剩余7419.85元,高某丙保管的135000.64元已经因李某住院死亡花费25138元,剩余109862.64元。李某名下工资账户余额为15451.08元。高某丙辩称李某向其赠与了135000.64元,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述剩余款项属于遗产,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均为李某的子女,系同一顺位继承人,遗产应当由三人平均分割继承。对于高某丙主张的因高某丁住院期间的支出,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且不应存在等价交换。在高某丁生病住院时,高某丙作为高某丁的儿子向医院支付医疗费、支出伙食费等均是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该出资行为应为单务法律行为,不能与父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父母无法定义务需对子女支付对价或予以发还,故高某丙现要求在遗产中予以扣减,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高某丁第二次住院时,李某返还高某甲、高某乙的相应支出,系李某自愿处置财产的行为,本院不能以此认定高某丙应当在遗产中扣减以往支出。上述存款遗产剩余117282.49元,应由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均分后各自分得39094.16元,其中109862.64元由高某丙保管,7419.85元由高某甲保管,故高某丙应支付高某甲31674.31元,高某丙应支付高某乙39094.16元。李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xxx6户余额为15451.08元,由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平均分得5150.36元。原被告虽陈述需返还李某单位部分工资,因该行为尚未发生,本院不予处理,可待返还行为发生时由三人另行协商负担。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26" 二十六条、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第 \l "tiao_1136" 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甲遗产31674.31元;
二、被告高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高某乙遗产39094.16元;
三、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被告高某丙对李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8876账户内遗产平均分配后各分得5150.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6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552元,被告高某乙负担552元,被告高某丙负担552元。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l "tiao_1" 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开户银行:某银行博兴县支行,开户名称:博兴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某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且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案件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徐广州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晨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1条 \l "tiao_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 \l "tiao_1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6条 \l "tiao_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6条 \l "tiao_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l "tiao_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黄小青诉南京浦镇车辆公司非继承人要求适当分得遗产案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张某等与郑某等继承纠纷上诉案——公司的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 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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