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某甲、万某乙返还原物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苏04民终44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乙。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万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6)苏0413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采取独任审理方式于2026年9月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万某甲、被上诉人万某乙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万某甲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6)苏0413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支持万某甲一审要求返原物和对微波炉依法分割的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万某乙承担。
原告诉称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万某甲诉讼要求返还自购的冰箱、空调并对父亲购买的微波炉依法分割,微波炉是父亲万某丙购买,万某丙病故后成为遗产不存争议,依法应当分割。万某甲一审提供了2026年1月17日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万某甲购买了二手西门子冰箱价1500元/台和一台奥克斯空调1600元,万某甲购买装在父亲万某丙居住的万某甲附房中,是为了照顾父亲的居住环境,现一审法院认定,冰箱与空调是万某甲赠与给父亲,这种无任何证据证明赠与的情形,一审法院有什么理由认定为赠与?该认定纯属滥用职权、枉法判决。2026年1月16日金坛区公安局指前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在处警“经过及结果”一栏中,明确:人民调解员现场电话联系万某甲的哥哥万某乙,了解此事。万某乙称:缺物被其保管,并未丢失。既然并未丢失,那万某甲诉求返还原物言之有理,法院判返还顺理成章。只有父亲所购微波炉依法分割时才会出现对未得物方补偿,统统以遗产进行均分补偿,该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
在一审法院(2023)苏0413民初7248号案中,万某甲提供了2023年5月6日万某丙生前的情况说明,内容为:下杨庄村26号南面建筑面积为66.97㎡的平房系万某甲于1999年3月10日期间建造,属万某甲所有。且有砂石、水泥、砖块供应者陈某甲和泥瓦木工高长寿的情况说明及邻居孙某的说明,一致证明该66.97㎡房权属万某甲,与万某乙无关。万某甲将该房给父亲居住并无不妥,一审法院认定冰箱、空调、微波炉计价800元,完全是法官单方面的行为,按接警记录,万某乙认定所物不缺皆保存,法院为何不支持返还原物,而以单方作价,产生不必要争议,一审是尊重事实,还是在滥用职权,值得深思。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谈及调解书中2023年11月1日由万某乙负责赡养万某丙至终生,这毫无意义,万某丙于2023年10月19日就病故,诉讼是由于2021年3月后由于万某丙不能自理进养老院,其费用均由万某甲负担,为此万某甲对万某乙提起共同分担费用之诉,后经法院调解,自2023年11月1日后费用均由万某乙承担,2023年10月底前费用由万某甲负担的结论。万某丙于2023年10月19日病故,该查明事实与本案毫无关联。
综上,一审查明与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支持万某甲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万某乙二审答辩称:万某甲所说的冰箱、空调是我父母给钱让他买的,他买的也是二手的,也就两三百块钱一台。冰箱、空调都放在房子里,关于房子归属,万某甲已经向一审法院起诉过了,法院判决驳回了万某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几个月后,我通过我堂姐让万某甲去拿他的东西,他一直没有拿,因为房子是危房,我就把这个房子拆掉了,里面的冰箱、空调我都当废品处理掉了。
万某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万某乙立即返还万某甲冰箱、空调各1台,微波炉依法分割;2.本案诉讼费由万某乙承担。诉讼中,万某甲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万某乙原价赔偿;2.到二手市场买原样大小的家电返还。
一审认定案件事实:
万某甲、万某乙系兄弟关系。2015年万某甲至金坛东园二手家电售卖人陈某乙处购买了价格为1500元的二手冰箱和价格为1600元的二手空调各一台,安装在父母生前居住的房内使用。
2023年10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2023)苏0413民初724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原告万某丙(万某乙、万某甲之父亲)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随被告万某乙共同生活,由其负责照顾;原告万某丙自2024年7月至其终老为止,单月随被告万某甲共同生活,由其负责照顾,双月随被告万某乙共同生活,由其负责照顾。原告万某丙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其终老为止,上述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万某乙和被告万某甲凭有效票据各负担50%,医疗费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结算一次。二、原告万某丙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某丙负担。
一审诉讼中,万某甲提交《接警处工作登记表》1份,用来证明案涉物品在万某乙处。《接警处工作登记表》载明:2026年1月16日11时05分,金坛分局指前派出所民警武某接警,报警人:万某甲,报警内容:报警人称洮西下杨庄26号,其家的电磁炉没有了,现需要民警帮助。处警经过及结果:接警后,人民调解员腾某正至处警现场,经了解万某甲报警称附房内放置的一台挂式空调(具体品牌不详)、一台冰箱(具体品牌不详)、一个微波炉(具体品牌不详)找不到了,遂报警求助。人民调解员现场电话联系万某甲的哥哥万某乙了解此事。万某乙称系父亲遗留物,已经被其保管,并未有丢失。人民调解员告知万某甲可以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人民调解员处置结束。万某乙发表质证意见:报警是真实的,但就是打电话问了我一下,没有和我协调。
一审庭审中,万某甲陈述:微波炉大概是2017年左右购买,花了600元,三个家电放在现在值最少1000元,冰箱大概800元,空调二手装好的要1200元,微波炉折旧300元。万某乙陈述:空调、冰箱、微波炉三样最多600元,当时就没用了。案涉空调、冰箱和微波炉都被烧掉了,还有衣服、被子。因为农村有这个习俗,父母死亡三年了,东西都要烧掉,时间长了也没用了,而且我也提前让我堂姐通知万某甲,把他自己的东西拿走。
2026年4月24日,一审法院分别与万某甲、万某乙和陈某乙进行询问。关于案涉空调、冰箱、微波炉是否已经灭失,万某乙陈述:空调、冰箱、微波炉烧掉了,折价的话顶多250元。万某甲陈述:在万某乙家中,但是我不去看。冰箱800元,空调1200元。微波炉原来600元,现在折价300元,我要150元。陈某乙陈述:我原来是东园卖二手家电的,万某甲十多年前来我这里买的二手空调和冰箱,具体价格记不清了,顶多空调不超过1200元,冰箱不超过1000元。这两样家电已经又用了十年了,只能做废品卖,这台空调也就值个500-600元,冰箱也就值个200元。微波炉新的也就300元左右,像这种用了十多年的不值钱了,卖废品也就十几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接警处工作登记表》、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冰箱、空调系万某甲出资购买后赠与父母使用,财物所有权已转移至万某甲父母。父母过世后,该两项财物和微波炉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双方当事人共同共有。万某甲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对案涉冰箱、空调、微波炉享有继承份额。现万某乙未经万某甲同意,将案涉冰箱、空调、微波炉处分,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案涉冰箱、空调、微波炉的赔偿金额。鉴于案涉冰箱、空调、微波炉已由万某乙处分,无法评估其被处分时的实际价值,该院综合考量原始购买价格、使用年限、电器自然折旧规律、剩余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认定案涉冰箱、空调、微波炉被处分时实际价值合计800元。根据法定继承一般原则,万某甲享有继承份额为二分之一,即万某乙应当向万某甲折价赔偿400元。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238" 二百三十八条、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45"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一审遂判决:一、万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某甲支付案涉冰箱、空调、微波炉折价赔偿款400元;二、驳回万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万某甲负担15元,由万某乙负担25元。
二审中,万某乙提交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证明有一部分东西万某甲从房子里拿走了,他拿了一辆拖拉机、一辆电瓶三轮车、一辆两轮板车。万某甲对此质证称:我从没有接到民警通知,民警没有找过我,我不知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案涉二手冰箱、空调系万某甲十多年前出资购买,但是购买后上述家电一直由万某甲、万某乙的父母使用,万某甲本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保留上述家电的所有权,故一审认定上述家电系万某甲赠与其父母、所有权已转移至其父母名下,并无不当。一审综合案涉冰箱、空调、微波炉已由万某乙处分、上述家电已经灭失的情形,根据法定继承的一般原则,直接判令万某乙向万某甲折价赔偿相应损失,避免了当事人诉累,程序并无明显不当。关于折价赔偿金额,因案涉冰箱、空调、微波炉已经灭失,故综合万某甲、万某乙和案外人陈某乙的陈述,再结合本身系二手家电且又继续使用十多年的情形,一审酌定家电价值为800元,并由万某乙向万某甲折价赔偿400元,亦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万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万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邹玉星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琪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 \l "tiao_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38条 \l "tiao_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5条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同案由重要案例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典·护民生”民事检察典型案例之一:马某军与杨某文返还原物纠纷跟进监督案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篇涉港澳台多元化纠纷解决专题典型案例之四:海南某特科技公司与端某某、香港WX公司、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安排香港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妥善化解涉港重大案件纠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典型案例之四:吴某不服拘留决定复议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三:原告刘某林与被告正盛公司、第三人周某华返还原物纠纷案——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资产转让协议、伪造银行转账凭证侵害他人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 浙江宁波中院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陈月琴返还原物纠纷案 王佳彬诉江苏淳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等返还汽车合格证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一:某村民委员会诉郑某某等12人返还原物纠纷案 长三角交易所公司诉卢海云不当留置公司财产返还纠纷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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