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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十一、放弃继承与继承权丧失

王某1与王某2、郝某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晋民申707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08.28 裁定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0)晋民申707号
审理法官: 刘英 韩德荣 仲俊光
文书类型: 裁定书
裁定类型: 终结诉讼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类型: 民事申请再审审查
审理程序: 再审
权责关键词: 证据不足 质证 撤诉 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 诉讼时效
案件要素: 婚姻家庭继承 遗产内容 被拆迁房屋归属

// 王某1与王某2、郝某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民申707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1,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2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某,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原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3,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1因与被申请人王某2、郝某、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 (2019)晋01民终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王某1不服上述判决申请再审称,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晋01民终1692号民事判决;2.请求审理被告王某2遗嘱的真伪;3.依法改判从1999年后至2002年以前,王某2侵占申请人父亲王亨11间房屋和宅基地,赔偿再审申请人民币赔偿2187810元;4.再审申请人继承父亲遗产存款2万元;5.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再审申请人王某1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导致错判,因而不服。请求高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二)改判由被申请人从1999年后至2002年前父亲11间房屋和宅基地存在期人民币赔偿2187810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1的父亲名下有宅基地一出编号为09-3-054的宅基地使用证,显示宅基地上有11间房屋。建房时间为1969年。1987年9月15日太原市南郊区宅基地清查发证时,由清查员签字,有太原市南郊区土地管理局盖章,总共四个单位盖章。负责人盖章、清查员签字、审核人盖章,证明我父亲王亨1987年9月15日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上11间房屋是王亨所有,还有四邻按的手印足以证明11间房屋和宅基地属于王亨所有。根据1987年9月15日太原市南郊区土地管理局发证登记和一审法院六页记载,被告人王某22002年翻建三楼,我父亲的11间房屋灭失了,父母的遗产已不存在。所以2002年前11间房屋是王享所建,不存在被告1985年所建房屋。根据法律规定一户一宅,在一审二审中未见到以户名为主。王某2的宅基地使用证。2018年4月10号在庭审中被告提供的遗嘱是1999年正月十九写的。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遗嘱是伪造的,那么按 继承法第 \l "tiao_7" 七条(四)规定被告继承权丧失。我父亲王亨于1999年四月去世,那么我父亲的11间房子和二万元被告就无权继承。 继承法关于总则部分、9条明确说明: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 继承法第 \l "tiao_7" 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这条是 继承法明确规定的。原告王某1在2000年起诉到小店法院,因当时开庭被告拿出一份遗嘱,原告以为遗嘱是真的。法律规定遗嘱优先,无奈之下便撤了诉。原告在诉讼时效内主张了自己的继承权。2000年诉讼中迫使王某1撤诉。遗嘱是假的。2000年诉讼中王某1是受到了蒙蔽,其实并不知道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应当按照从我父亲王亨1999年4月去世时起20年计算,现在仍在诉讼时效内。2018年4月10日在小店法院庭审中,在法庭调查中,被告王某2提交一份遗嘱,一份北张村委会2018年4月3日出具的证明。在庭审中没有看到被告王某2有其他证明材料、证言。而在小店法院做出(2018)晋0105民初1257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看见、知道被告在2002年进行翻建三楼,1985年翻修房屋。为什么开庭不说,而在庭外鬼捣见不得光的事,原告接受不了这一清况。一审法院剥夺了原告的质证权和辩论权。请高院查明事实,追查责任。2002年被告将王亨宅基地上的11间房屋推到重建三楼。我父母的遗产已不存在,那么宅基地不在继承的范围。宅基地所有权是集体的。被告王某2没有以户名户主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建了三楼。被告是非法违建,不受法律保护。一审二审提到原告索要做的司

法鉴定遗嘱时间,不是原告不作,是鉴定机构要的条件(同汁同笔)谁也达不到。原告认为遗嘱原件只有被告手上有一份,不会出现数份原件。所以司法鉴定未做成。2018年4月3日北张村村委会出具证据,没有具体时间是被告王某2是自己筹资金盖的房。根据证据内容,遗嘱是伪造的,宅基地

是09-3-054的宅基地使用证是王亨的。我父亲1997年患病,被告王某2不管父亲放弃给老人看病,从1997年一1999年期间没就医,没买过一粒药,虐待老人,虽然在一起生活,放弃赡养老人,让老人冻饿,有病不给治疗。数九寒天老人赤脚,连袜子都没有。造成老人精神上的折磨,于1999年4月苦苦离世。一审法院6页写到被告王某2有权对拆迁涉诉宅基地的房屋获得相应拆迁利益。原告认为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街道北张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四)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说明(一)拆迁补偿标准,以核定的拆迁居民居民宅基地的证载面积为准,按证载面积每分地(0.1亩)拆迁补偿标准13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错误。2018年4月10日一审庭审中被告提交1999年正月十九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全是伪造。遗嘱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的签名有王喜昌一人代写五个人都盖了名章,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8页第七条(四)项伪造遗嘱继承权丧失,请高院申请遗嘱的真伪,并对立遗嘱的同伙人王某2、王喜昌、韩敬、郝某、王鑫依法对五人伪造遗嘱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王乾2001年已世。2002年被告拆掉我父亲全院房子,我父亲的遗产就灭失,原被告继承的遗产就不存在、中院第9页写到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郝喜兰于1991年去世,王亨于1999年4月去世,王亨生前于1999年正月初九由其侄子王喜昌代写一份遗嘱确认本案所涉宅院全部由被上诉人王某2、郝某、孙子王鑫继承,不合法。一审二审在判决书上写到被告长期居住有建筑物就可以获利,原告认为这句话不合法,也不全在理。因为2016年改造是以宅基地的面积每分(0.1亩)拆迁补偿标准130万元。被拆迁居民宅基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附属物,包括如锅炉、暖气、栏杆、大门铝合金隔断、围挡树木管线、内外观装饰、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均包含车内、不再另行补偿。被告长期居住的是2002年以后非法违建、不受法律法规保护范围内的,所以不能采信。一审被告的遗嘱是1999年正月十九,二审第9页遗嘱是1999年正月初九,时间不相符。原告:我父亲1997年患病、整天伺候父亲、给父亲买食物药品、吃喝拉撒、洗刷、扶起扶坐,1年多的时间,天天如此,就这样也保不住父亲的生命,于1999年4月与女儿阴阳相隔。被告王某2没有以户名为主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下,签协议自称现使用人,王某2,以王亨09-3-054宅基地使用人为名骗取集体补偿款6570000元请高院依法追究被告王某2骗取集体补偿款6570000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审第四页、第五页,二审第六页、第七页将遗嘱伪造内容写在判决书上,确认以上事实的证据,足以采信。一审第五页,二审第七页判决书中写到被告王某2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00" 二百条第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6" (六)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王某2、郝某、王某3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基础事实为:王亨育有两女为长女王某3、次女王某1。王某2系王亨与郝喜兰的养子。王某2与郝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王兴鑫,一女王景仙。郝喜兰于1991年左右去世,王亨于1999年4月去世。1987年原太原市南郊区乡村宅基地清查发证登记时,以王亨为户主,以郝喜兰、王某2、郝某、王兴鑫、王景仙为家庭成员发放了编号为09-3-054的《宅基地使用证》,实际面积为0.49亩,发证面积0.4亩,宅基地上房屋11间,建房时间为1969年。2016年10月8日,王某2与太原信德裕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北字xxx号的《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街道办事处北张“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证号为09-3-054的宅基地使用人为王亨,现使用人为王某2,证载面积为0.492亩;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为6396000元整;腾空房屋后付拆迁奖励费200000元。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拆迁补偿款与拆迁奖励费已向王某2发放。2018年4月3日,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街道办事处北张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王某2在北张社区仅有编号为09-3-054的宅基地一处,且与王亨于1999年正月十九所留遗嘱载明的宅基地系同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为王某2自行出资建设。另查明,庭审中,王某2提交了落款时间为1999年农历正月十九的《遗嘱》,王某1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遗嘱进行纸张及笔墨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提交鉴定所需的在《遗嘱》落款时间、怀疑《遗嘱》形成时间所形成的与《遗嘱》纸张相同笔墨相同的材料作为样本,故鉴定机构未能接受委托。2000年7月18日王某1曾起诉至我院要求分割王亨的遗产,后王某1于2001年6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01年6月12日作出(2000)小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王某1撤回起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王某2、郝某、王某3是否应返还再审申请人王某1编号为09-3-054的《宅基地使用证》项下拆迁补偿款中的三份之一即2187810元。首先,再审申请人王某1与被申请人王某2、郝某、王某3均认可,郝喜兰于1991年去世、王亨于1999年4月去世;被申请人王某2提交的其父王亨1999年农历正月十九由其侄子王喜昌代写一份的《遗嘱》,确认本案所涉宅院全部由王某2、郝某及孙子王鑫继承;由于申请鉴定人,即再审申请人王某1未能在指定期间提交鉴定所需的在《遗嘱》落款时间、怀疑《遗嘱》形成时间所形成的与《遗嘱》纸张相同笔墨相同的材料作为样本,鉴定机构未能接受委托,未能对其真实性作出认定。其次,再审申请人王某1是以继承纠纷为由向被申请人王某2等主张分割拆迁款项。根据查明的事实,编号为09-3-054的宅基地使用证1987年登记载明王亨为户主,郝喜兰、王某2等人为共有人,实际面积为0.49亩,2016年10月城中村改造时被拆除。依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具有继承性质,但对于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构建物所产生的利益可以继承分配。本案,宅基地登记证上虽然有王亨、郝喜兰的名字,但郝喜兰、王亨分别于1991年、1999年过世。对于案涉宅基地上的被拆迁房屋,一、二审判决根据王某2及其家人长期居住的事实,并结合北张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确认王某2于2002年进行修建、翻盖,从而认定王某1主张继承的遗产已不存在,并无不妥。从另一方面讲,2016年案涉宅基地上房屋已经被拆迁,王某1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拆迁房屋系其父母所建,故其以继承为由主张从被申请人王某2等所获得拆迁利益中分配权益,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王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00" 二百条第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6" (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04" 二百零四条第 \l "tiao_204_kuan_1"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刘 英

审判员 韩德荣

审判员 仲俊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静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7条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00条1款6项 \l "tiao_204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04条1款 同案由重要案例 周某某诉史某某其他婚姻家庭案 人民法院报发布21个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典型案例之十五:无锡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之五:无锡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王军红与王军伟、薛延红继承纠纷案 王海霞、陈秀莹与赵秀兰等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案 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 赵世才诉赵维钧房屋产权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抗诉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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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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