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星期三 咨询电话 18180626315站内检索联系我们
让每一次传承,都有法可依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 家事法律团队 主办
首页 › 典型案例 › 十一、放弃继承与继承权丧失
典型案例 · 十一、放弃继承与继承权丧失

侯某甲与李某甲,侯某丙继承纠纷一案

(2026)晋0928民初566号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2026.09.10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6)晋0928民初566号
审理法官: 冯淑萍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0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欺诈 胁迫 质证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被告:李某甲(曾用名侯虎小)。。
被告:侯某丙。。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侯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侯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继承人位于五寨县胡会乡川口村三间正瓦房院落一处遗产由原告侯某某享有继承权;2.依法认定被告李某甲丧失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利,并判被告停止妨害(即办证)行为;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父亲侯某丁与母亲王某生前生育有长女侯某某、次女侯某戊(五寨火车站退休职工)、儿子侯某己三人。母亲王某于1977年和父亲离婚。父亲侯某丁1980年4月1日在五寨县胡会乡川口村自建54.59平米砖木结构正房三间的院落一处,家庭四口人共同生活居住。以后三个子女先后成家独立生活。弟弟侯某己不幸于1996年因车祸身亡,生前与其配偶沈某生有一女一子两个子女。沈某于1998年带子女改嫁在五寨县前所乡旧堡村与李姓的男人一起生活,其子侯虎小也改名叫李某甲。

父亲侯某丁出生于1938年2月15日,三个子女独立成家后一直孤身独立生活,退休后依靠养老金为生。由于二女儿工作繁忙,身体欠佳,父亲年迈不能自理期间的生活起居,包括住院护理金靠原告一人照料,直到2019年5月26日病故,丧葬事宜全由原告操办。原告侯某某是对其父亲尽了最大赡养责任的义务人。

自被继承人去世后,在川口村的三间正瓦房因无人居住管理修缮,呈现破烂不堪。原告与同一顺序继承人妹妹侯某戊协商,二人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房屋放弃(继承)协议书”,确定该遗产全部归侯某某所有。侯某某到村委会办理房产权属来源证明书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时,被告李某甲去村委会吵闹阻止,致使发生继承权纠纷。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侯某丁生有三个子女,儿子侯某己1996年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儿媳沈某1998年改嫁,改嫁时李某甲时年2岁,虽然可以获得法规代位继承权利,但侯某丁与其配偶离婚后一直单独生活,直到年迈体弱病残,二十多年间,仅靠两个女儿照料日常生活,特别是到了不能自理和患病期间,更是由原告侯某某一人陪伴护理。被告李某甲两岁时随其母亲早年改嫁带到李某乙生活,虽然现已成年参加工作,但被继承人在世时从未尽一点孝心和赡养义务。根据《 民法典》第 \l "tiao_1130" 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以上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认定被告丧失继承权的权利,并停止原告对该房产办证的妨害。

二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五寨县某村委会证明三份,证明被继承人已去世,与侯某某系父女关系。2.被继承人侯某丁死亡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侯某丁死亡时间,户口注销。3.被继承人侯某丁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和权属证明,证明房产来源依据。4.遗产房屋三间,照片三份,证明遗产房屋现状。5.侯某丁二女儿侯某戊放弃继承协议书,证明侯某戊放弃继承权,侯某某已尽了赡养义务。6.被告李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李某甲的曾用名和某。7.邻居刘某、黄某、何某、赵某证明四份,证明原告对被继承人生前已尽最大的赡养义务。

二被告未到庭未质证。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继承人父亲侯某丁与母亲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五寨县胡会乡川口村自建54.59平方米砖木结构正房三间的院落一处。原告侯某某的母亲于2013年去世,2019年5月28日侯某丁去世。二被继承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

二被继承人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大女儿侯某某、二女儿侯某戊、儿子侯某己,侯某己于1996年去世,侯某己与其妻子生育了两个子女,女儿侯某丙,儿子李某甲(又名侯虎小)。

另查明,侯某戊作出书面放弃继承位于五寨县胡会乡川口村房屋院落一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二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三间房屋属于父母亲的共同财产,房屋50%即27.295平方米的产权属于父亲个人财产,剩余50%即27.295平方米产权份额属于母亲的遗产。母亲死亡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亲,子女大女儿、二女儿,弟弟侯某己先于母亲死亡,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李某甲、侯某丙代位继承弟弟侯某己应当继承的份额。二女儿书面放弃继承,不再参与母亲遗产分配。母亲的房产份额为27.295平方米,大女儿侯某某、父亲侯某丁、李某甲与侯某丙各自继承三分之一即9.098平米。现侯某丁继承的遗产为27.295平方米+9.098平方米=36.393平方米。该遗产应由侯某某、李某甲与侯某丙共同继承。侯某丁邻居黄某、侯某丁亲友何某、侯某丁二女儿侯某戊出具证明,证明侯某某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去世后又对父亲进行了安葬,对此本院予以采信。侯某某应多分应分得23.393平方米,李某甲与侯某丙共同分得13平方米。综上侯某某共继承32.473平方米,李某甲与侯某丙共同继承22.098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5" 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被告李某甲未有上述情形,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请求被告李某甲丧失对上述遗产继承的权利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1" 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24" 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 \l "tiao_1125" 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28" 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第 \l "tiao_1153" 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五寨县胡会乡川口村的三间房屋,由原告侯某某继承32.473平方米,被告李某甲与侯某丙共同继承22.098平方米。

二、驳回原告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20元,被告李某甲与侯某丙共同承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冯淑萍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索志强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1条 \l "tiao_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4条 \l "tiao_1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5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8条 \l "tiao_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方某某诉陈某甲、王某甲,第三人某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案 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侯巧林与李宏继承纠纷一案 郝金才;刘桂英;郝敏;王鲜清;祁洁明;郝子墨;郝子歌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甲与高某,王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高某与高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李某、高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任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李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刘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多 ©北大法宝:( 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 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 https://www.pkulaw.com/pfnl/c7ed112b8012f816fbc45ea045070b3815c42089107f9921bdfb.html 【法宝引证码】CLI.C.581384834 PAGE / NUMPAGES 下载日期:2026-10-22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读完还有疑问?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如涉及具体遗产范围、份额计算或诉讼时效,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
上一篇:王某1与王某2、郝某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 下一篇:张某,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闫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