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某诉付某1等继承纠纷案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597号 当事人 原告傅某。
委托代理人郭玉信(系原告女婿)。
被告付某1。
被告付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傅某与被告付某1、被告付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之委托代理人郭玉信、被告付某1、被告付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傅某诉称,原告父亲傅鸿昌于1997年3月15日去世,母亲施萍于1996年1月3日死亡,二人户籍于1997年12月29日注销。被告付某2系被继承人长子,原告系被继承人长女,被告付某1系被继承人次子。原告母亲去世前,在金元证券天津大沽南路营业部开具股票账号,现账号内有海泰发展(股票代码60xxx82)2854股及人民币463.25元。1997年原告父母去世后,原、被告经协商,由二被告继承父母名下其他财产,由原告继承母亲名下该股票账户。但在股票账户继承过程中,二被告不予配合,导致原告无法行使继承权。故起诉请求:1、金元证券天津大沽南路营业部施萍名下2854股海泰发展(代码600082)股票及余额人民币463.25元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合法;2、户籍注销登记证明表,证明原、被告父母的去世事实;3、上山下乡知青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学生登记表,证明被继承人情况,及曾用名情况;4、金元证券大沽南路营业部对账单,证明遗产情况。
二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由原告一人继承。
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调取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施萍与傅鸿昌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本案原告及二被告。被继承人施萍于1996年1月3日去世,傅鸿昌于1997年3月15日去世。被继承人施萍的父母、傅鸿昌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施萍、傅鸿昌去世。被继承人施萍遗有金元证券天津大沽南路营业部股东账号为34×××466海泰发展股票(股票代码600082)2854股及资产账号27×××877余额人民币463.25元。现原告要求继承其中全部股票及余额,二被告当庭表示放弃继承权,同意由原告一人继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施萍死亡时继承开始。其遗留的金元证券账户中的遗产应予分割。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属于遗产,依法应予分割。被继承人施萍死亡后至傅鸿昌死亡时,诉争遗产未予处理,故原告及二被告有权就全部诉争遗产进行继承。二被告当庭表示放弃诉争遗产继承权,并书写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故原告关于全部继承诉争遗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l "tiao_2" 二条、第 \l "tiao_3" 三条、第 \l "tiao_10" 十条及第 \l "tiao_25" 二十五条第 \l "tiao_25_kuan_1"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施萍名下股东帐号为34×××466海泰发展股票(股票代码600082)2854股及资产账号27×××877余额人民币463.25元由原傅某莎继承。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傅某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落款 代理审判员 余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韩萍 附法律依据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2条 \l "tiao_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3条 \l "tiao_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0条 \l "tiao_25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25条1款 同案由重要案例 周某某诉史某某其他婚姻家庭案 人民法院报发布21个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典型案例之十五:无锡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之五:无锡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王军红与王军伟、薛延红继承纠纷案 王海霞、陈秀莹与赵秀兰等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案 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 赵世才诉赵维钧房屋产权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抗诉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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