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某3。
原审第三人:程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某1因与被申请人于某2、于某3及原审第三人程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津02民终45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于某1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认定于某2、于某3及程某三人存在隐匿、侵吞、转移遗产的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该三人未经于某1同意,擅自出售遗产房屋,卖房后,全部款项进行了转移,存在转移遗产的行为。该三人对卖房过程、售房款的支取及售房款的去向陈述不一致,事实是于某3、程某控制于某2变卖了遗产房屋并实施了取款,侵吞了全部遗产,视频和微信证据亦能证明程某存在侵吞遗产的意图。两审法院没有判决于某3和程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没有支持于某1提出多分10万元的主张,属于采信虚假陈述,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及适用法律错误。二、除第一次庭审时,于某2出庭外,于某2便被于某3、程某藏匿,本案只有于某2出庭才能查明案件事实,但法院未要求于某2本人出庭。另外,于某2陈述卖房款存放在其住处,但法庭未依申请对其住处进行现场勘查。故两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00" 二百条第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2" 二项、第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3" 三项、第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5" 五项、第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6" 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
于某3提交意见称,于某3没有控制于某2,因为于某1对于某2做了很多过激的事,于某2不想见于某1,原审在案证据能证明该事实。且于某2实际两次到庭,但于某1都没来。本案与于某3没有任何关系,所有行为均是老人于某2对于自己财产的处置行为,且卖房款不在于某3手中,于某3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于某1亦在二审时放弃了连带责任的主张。故不同意于某1的再审意见。
程某提交意见称,同意于某3意见。程某与本案无关,亦没有继承任何遗产,不同意于某1的再审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室涉案房屋登记在于某2名下,属于于某2与被继承人王莲云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及房屋的出卖款项并非全部属于王莲云的遗产。于某2作为涉案房屋的主要权利人将房屋出卖时即使未告知于某1,存在不当的行为,但其不否认于某1的继承权,只是主张折抵其他的给付后分割遗产,且庭审时,于某2认可其出卖房屋及房款最终由其掌管,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于某2在实施涉案行为和自认时其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再有,涉案售房款虽曾短暂的转出至于某3名下,但转款记录证明于某3已将款项转回给于某2。故此于某1提出于某2、于某3、程某存在隐匿、转移、侵吞遗产的情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于某1应当多分遗产的主张,依据不足,两审法院未支持于某1的该请求并无不当。本案第一次审理时,于某2本人出庭并陈述了意见,重审时,虽于某2本人没有出庭,但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两审庭审,并发表了意见,且其他证据亦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因此两审法院没有要求于某2本人出庭,程序并不违法。另外,现场勘验亦非本案的必要措施。于某1提出的上述再审事由及其他再审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于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00" 二百条第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2" 二项、第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3" 三项、第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5" 五项、第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6" 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04" 二百零四条第 \l "tiao_204_kuan_1" 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395" 三百九十五条第 \l "tiao_395_kuan_2" 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于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薛 征
审判员 郭静波
审判员 耿小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单重庆
书记员边学坤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00条1款2项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00条1款3项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00条1款5项 \l "tiao_200_kuan_1_xiang_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00条1款6项 \l "tiao_204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04条1款 \l "tiao_395_kuan_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395条2款 同案由重要案例 周某某诉史某某其他婚姻家庭案 人民法院报发布21个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典型案例之十五:无锡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之五:无锡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王军红与王军伟、薛延红继承纠纷案 王海霞、陈秀莹与赵秀兰等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案 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 赵世才诉赵维钧房屋产权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抗诉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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