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与被告崔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崔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X.判决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崔某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XXX号XX幢XXXXX室房产;X.崔某单位抚恤金丧葬费XXXXXX元由原告领取处理父母安葬事宜以及完成父亲生前遗愿;X.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崔某系原、被告的父亲,被告崔某系长子、原告崔某系次子。被继承人生前与妻子张某一直和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照顾生活起居。XXXX年元月份母亲张某去世。XXXX年X月XX日,被继承人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XXX号XX幢XXXXX室房产份额由原告继承,并将该份遗嘱由西安市公证处予以公证。XXXX年X月XX日,被继承人崔某因病去世,遗嘱生效,之后,原被告双方就此事产生争议。原告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崔某辩称,父母年轻的时候原告是在家里住,但系父母照顾原告,从原告结婚开始就和父母生活,原告孩子上小学以后就离开老宅,原告在老宅院子里工作,中午都会回家里,其是过年过节节假日、父母生病及家里有大事时回家,之前与原告关系都很好,后来母亲生病、父亲四次大病在医院抢救都是被告夫妻两口和原告在医院陪护,XXXX年往后三次,在某医院和某院,父亲因为大出血,其日夜陪护,XXXX年左右母亲青光眼、高血压、XXX三次住院也是被告夫妻和原告本人陪护,故对诉状所述父母一直由原告照顾不认可。父亲住院时,都是轮流照顾,出院以后,中午原告做饭,晚上被告做饭,晚上父母自己住,母亲临终住院期间,被告与妻子二人XX小时陪护,弟弟弟媳也来过,但没有陪护过。父亲去世前最后一次住院,也是原、被告一起照顾护理,认为其也尽到了照顾父母的义务。对公证遗嘱原告之前说有,但是没有给其看过,其不质疑公证遗嘱,但质疑父亲在什么情况下做的公证,认为是欺骗公证处拿到的公证,故不同意原告诉请,认为应该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崔某去世时个人账户余额为XXXXX.XX元,原告于XXXX年XX月X日、XXXX年XX月X日、XXXX年XX月XX日共计取走XXXXX元,XXXX年XX月XX日被继承人单位又转入一笔XXXXX元养老金,所以该账户在被继承人崔某去世后应有存款共计XXXXX.XX元。被告明确要求分割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定期一本通账户尾号XXXX的存款XXXXX元以及利息XXX.XX元,尾号XXXX的存款XXXXXX元以及利息XXXX.XX元,尾号XXXX的存款XXXXXX元以及利息XXXX.XX元,被继承人崔某生前个人活期账户尾号XXXX的存款XXXXX.XX元,以上共计XXXXXX.XX元。认为原告在被继承人崔某生前就持有以上银行账户的账号及密码,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利用掌控账户之便,擅自支取存款,损害了被告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及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
被继承人崔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X子,长子为被告崔某,次子为原告崔某。被继承人张某于XXXX年X月XX日去世,崔某于XXXX年X月XX日去世,张某生前未留有遗嘱。XXXX年X月XX日,被继承人崔某立遗嘱,将位于莲湖区北大街XXX号XX幢XXXXX室房产一套,属于其及其继承妻子张某的部分由崔某继承,并于当日前往西安市公证处对该遗嘱进行公证。XXXX年X月XX日,西安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位于莲湖区北大街XXX号XX幢XXXXX室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崔某名下。
庭审中,原告提交XXXX年X月XX日原、被告与父亲的谈话录音、父亲日记中后事安排意见;证明母亲去世后第二天,父亲就宣布房子想留给孙某某(原告之子),X月左右,父亲催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不同意,父亲就召集兄弟二人谈话,商议将房子留给唯一的孙某某,证明是父母共同的意愿,父亲在录音中说在XX岁生日之前完成意愿,以告慰去世的老伴,被告不予配合,谈话中父亲提到了笔记本写的内容,也提到XXXX年X月笔记内容中后事安排的意见,也是把房子留给孙某某。原告提交XXXX年X月XX日兄弟二人谈话录音;证明父子三人谈话之后,原被告二人在外面谈话,证明录音中原告很平和的谈论,被告不同意把房子给孙某某,让原告去跟父亲说,原告意思是父母的意愿不能左右,让被告自己去跟父亲谈,在谈话之中最少有三次被告提到在母亲临终前就说把房子给孙某某,当时原、被告和孙某某都在场。原告提交XXXX年X月XX日拍摄的照片X张,证明父亲笔记本书写的内容。被告认为公证书中父亲只是把自己的份额给了原告,其可以继承母亲部分的份额;认为录音存在虚假部分,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完整性存疑,兄弟二人的谈话中原告强调没有参与房子的事情,但在父子三人的谈话中出现“快说,这一页说完了,下一页”等话语,原告未参与怎知道还有下一页,明显在操控老人。三人录音中父亲强调不能打官司,原告违背父亲遗愿;录音中父亲称“奶奶在病重期间说把房子留给孙某某”,当时其也在场,母亲没有提房子的事,母亲从入院到去世XX天,体质极差,不具备语言交流的能力,且父亲未在场,纯属是原告自编自导的;录音中父亲称你们兄弟二人都有住处,孙某某用爷爷的购房资格内部福利房在航天城购置了XXX平米婚房,老房子留给孙某某作为纪念,原告在父亲去世不到百天,将家中门锁更换,不让被告回家悼念二老,此做法并未遵从父亲遗愿。照片是父亲的笔迹,但不是母亲的笔迹,父亲的意见不代表母亲的意见。
被告提交父亲XXXX年X月X日给单位写的报告(从父亲遗物中拍摄,原件在家中,由原告保管);证明父亲身体情况已经欠佳,记忆力不好,意识时而清楚,清楚的时候多,不清楚的时候少,对公证时父亲的身体及意识状况提出质疑。提交XXXX年X月XX日某院入院诊断证明。证明住院病例显示父亲四个月前就有病,父亲有把房子给孙某某的意愿,其也清楚,意思是给崔家留香火。原告对报告的真实性认可,是父亲所写,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父亲意识不清;认为诊断证明不能证明父亲身体不好。被告提交《我的存款给孙某某崔某的决定》,为XXXX年X月XX日,被继承人崔某与崔某签订,崔某将其存款XX万元无偿赠与给孙某某崔某;认为该决定不是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其内容明确指向被继承人生前表露的意思,是对生前财产作出的行为,被继承人考虑到自身年龄比较大,在生前把遗产给孙某某,赠与协议是X月XX日书写,但在X月XX日赠与人崔某将XX万没有存到孙某某名下或交给孙某某,还是存在自己名下,实际上撤销了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且已经被撤销的情况下,受赠人无权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赠与。因此该XX万元仍属于崔某的生前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被依法分割。
被告提交被继承人崔某定期一本通账户(XXXXXXX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存款凭证;证明:被继承人崔某于XXXX年X月XX日(生前)在某银行开立定期一本通账户,并存款XXXXX元,该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存款以及到期利息均属遗产范围,但原告未经被告同意,于XXXX年X月XX日取出存款及利息共计XXXXX.XX元,并办理销户;该XXXXX.XX元系遗产,应依法分割。被告提交被继承人崔某生前定期一年期账户(XXXXXXX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存款凭证,证明:被继承人崔某于XXXX年X月XX日(生前)在某银行开立定期一年期账户,并存款XXxxxXX元,存款期限为一年。该账户的存款以及到期利息均属遗产范围,但原告未经被告同意,于XXXX年X月XX日取出存款及利息共计XXXXXX.XX元,并办理销户,该XXXXXX.XX元系遗产,应依法分割。被告提交被继承人崔某定期一年期账户(XXXXXXX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存款凭证,证明:被继承人崔某于XXXX年X月XX日(生前)在某银行开立定期一年期账户,并存款XXxxxXX元,存款期限为一年,该账户的存款以及到期利息均属于遗产范围,但原告未经被告同意,于XXXX年X月XX日取出存款及利息共计XXXXXX.XX元,并办理销户,该XXXXXX.XX元系遗产,应依法分割。被告提交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证明:被继承人崔某在某银行设有工资卡账户(XXXXXXX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由某公司离退办按月向其发放养老金。该账户的养老金以及产生的利息均属于遗产范围;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分别于XXXX年XX月X日、XXXX年XX月X日与XXXX年XX月XX日共计取走XXXXX元,截止XXXX年X月XX日该账户存款余额为XXXXX.XX元。综上,被继承人崔某死后,其个人活期账户有存款共计XXXXX.XX元,系遗产,应当依法分割。
原告对《我的存款给孙某某崔某的决定》认可;认为XX万元的存单是定期存款,父亲分成了三份,当时存XX万是给被告的房屋折价款,被告要配合过户就给被告,后因被告不配合,该XX万元是X月XX日父亲在世时赠与给孙某某的,其代父亲管钱,因为父亲在世所以没有将XX万元转到其账上,被告多日不来照顾父亲,X月XX日才发微信问父亲怎么样,父亲让原告做了房屋过户预约单,被告还是不来,X月份父亲非常失望才做了房子的公证遗嘱。存款凭证是把父亲家里的现金总共存了XX万,加上XX万,XX万元已经赠与给孙某某,XX万元是用于父亲生前以及丧葬、孩子上学花费所用,现已经花完,认为诉讼生效已经过。原告明确父亲的上述银行卡因被告不管父亲,父亲就交给其保管,其也知道密码,卡里的钱在父亲去世后已经支取,某银行余额有X万多,其余余额为X元;明确父亲去世以后转入的XXXXX元是XXXX年XX月XX日到账,父亲是X月XX日去世,发的应该是X月份的工资。原告认为其用自己的钱支付丧葬费,父亲谈话时称XX万都存到定单,丧葬事宜其用的自己的信用卡。被告认为父亲生前工资一直由原告管理,原告用父亲的工资办理丧葬事宜。
本院查明 另查明,原告提交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的被继承人闵某抚恤金,为XXXXXX元,认为因被告对父亲生前精神及身体造成重大损害,且父亲过世后未下葬,骨灰暂存在殡仪馆,后续数年被告也未到殡仪馆祭奠父母。故抚恤金、丧葬费由原告领取处理父母安葬事宜以及完成父亲遗愿;被告对XXXXXX元数额认可,认为抚恤金原、被告应等额继承。
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案涉位于莲湖区北大街XXX号XX幢XXXXX室房产现价值进行评估。XXXX年X月XX日,陕西建业房地资产评估测绘(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房屋现价值XXX.XX万元。原告预交评估费XXXX元。被告对评估报告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其对母亲遗产份额享有XX.XX%的法定继承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被继承人崔某与张某生育X个子女,即原告与被告,双方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位于莲湖区北大街XXX号XX幢XXXXX室房屋系被继承人崔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于XXXX年X月XX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崔某于XXXX年X月XX日去世,XXXX年X月XX日,崔某办理公证遗嘱,将案涉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因案涉房屋中有张某的遗产份额,崔某对张某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因此案涉房屋由原告继承XX.XX%,被告继承XX.XX%,故案涉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依据房屋现价值XXX.XX万元,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XXXXXX.XX元。
依据被告提交的被继承人崔某书写的《我的存款给孙某某崔某的决定》、结合被继承人崔某银行卡及密码由原告保管的事实,能够证明被继承人崔某生前已将其存款中的XX万元赠与给孙某某,即原告的儿子,被继承人崔某去世后,原告亦支取了该笔XX万元,因此该XX万元及产生的孳息共计XXXXXX.XX元不属于遗产,被告主张分割此笔款项,本院不予支持。依据被告提交的被继承人崔某名下银行存款及原告自认,能够证明被继承人崔某去世时银行账户除上述XXxxxXX.XX元外,有存款及孳息共计XXXXXX.XX元为遗产,由原、被告予以分割,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能够证明原告对被继承人崔某尽到较多扶养义务,故酌定原告分得被继承人崔某存款的XX%、被告分得XX%;因被继承人崔某的银行卡由原告保管,原告已支取了款项,故由原告向被告支付XXXXX.XXX元。原告辩称存款用于被继承人丧葬费及其孩子上学花费,原告作为子女,为父亲丧葬花费系尽义务,从遗产中扣除无法律依据,对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被继承人崔某去世后单位应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XXXXXX元的分配,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配偶或者生前所抚养人的金钱形式慰藉,是职工死亡后才产生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规则进行分配,故酌定原告分得XX%,即XXXXXX.X元,被告分得XX%,即XXXXXX.X元。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第 \l "tiao_1139" 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 \l "tiao_1153" 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90" 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崔某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XXX号XX幢XXXXX室房屋(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xxxⅢxxx号)由原告崔某继承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崔某支付某某崔某房屋折价款XXXXXX.XX元;
二、被继承人崔某名下存款共计XXXXXX.XX元,由原告崔某分得XXXXXX.XXX元、被告崔某分得XXXXX.XXX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崔某支付某某崔某XXXXX.XXX元;
三、向被继承人崔某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XXXXXX元,原告崔某分得XXXXXX.X元,被告崔某分得XXXXXX.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XXXXX元(原告崔某预交XXXXX元、崔某预交XXXX元),鉴定费XXXX元(原告崔某已预交);由原告崔某负担XXXXX元、由被告崔某负担X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判员 倪晓盈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丹妮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 \l "tiao_1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9条 \l "tiao_1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53条 \l "tiao_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90条 \l "tiao_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方某某诉陈某甲、王某甲,第三人某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案 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焦某甲与薛某,焦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王洪,王漫与王清继承纠纷一案 胡某甲、HUYANFANG、胡某丙与胡某丁继承纠纷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继承纠纷一案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 张晓燕与张润群,张润红继承纠纷一案 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继承纠纷一案 更多 ©北大法宝:( 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 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 https://www.pkulaw.com/pfnl/c7ed112b8012f81657e7068136d2bc1e7e51fefe0b43ee19bdfb.html 【法宝引证码】CLI.C.574395584 PAGE / NUMPAGES 下载日期: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