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黄某法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闽012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6年9月7日依法将本案移送执行,移送执行事项:案件受理费365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2026年9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存款账户。2026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郑某乙的存款2217.50元、游某的存款62.99元,合计2280.49元用于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未足额)。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6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游某、郑某甲、郑某乙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止2026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游某、郑某甲、郑某乙已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49元,尚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51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游某、郑某甲、郑某乙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517" 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落款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周 文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印华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5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51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谢某红与卢某宗、中山市某某印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宜宾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 河南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潘某腾与戴某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江山市某某投资中心、青岛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阳某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康某江、王某荣与西藏某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武威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青岛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0起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之九:县人社局与贵州省纳雍县某能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贵州省纳雍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督促股东出资保护农民工权益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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