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2。
被告:刘某1(曾用名王某2)。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被告刘某1母亲)。
被告刘某2、刘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兴梅。
被告:王某1。
法定代理人:梁某(系被告王某1母亲)。
审理经过 原告王福迪与被告刘某2、刘某1、王兴梅、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 (2021)鲁0687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被告刘某2、刘某1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 (2021)鲁06民终624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辉,被告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刘某2,被告刘某2,被告刘某1、刘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被告王某1的法定代理人梁某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兴梅经本院合法传唤其通过微信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福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偿付借款7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诉讼过程中,王福迪将诉讼请求重新表述为:请求被告对原告的70000元借款在继承王春晓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刘某2、刘某1、王兴梅、王某1的亲属王春晓生前为家庭生活分别于2013年11月16日向王福迪借款40000元,于2014年12月27日向王福迪借款30000元,合计70000元。2019年12月19日,王春晓因交通事故身故。2020年10月,王福迪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海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刘某2(案号:2020鲁06某某民初4872号),请求偿还借款。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债务为王春晓个人债务,为维护王福迪的合法权益,现王福迪依法起诉刘某2、刘某1、王兴梅、王某1作为王春晓的法定继承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刘某2、刘某1辩称,一、对于王福迪主张的王春晓的个人债务问题,刘某2均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照最高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应当由债权人来提供夫妻另外一方承担责任的证据、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本案中刘某2从来不知道上述两份借款;二、关于王福迪主张的王春晓个人借款部分应当由王春晓的继承人在继承王春晓遗产范围内的相应份额依法承担责任,并由法院作出认定,刘某1属于未成年人,在法院认定王福迪主张的借条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应当保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判决时保留必要的份额。
王兴梅未到庭,其在微信陈述答辩意见称:欠债应该还钱,一分也不要少,是应该做的,也是做人的原则;我只留着廒上村的老房屋,该房屋不是王春晓的遗产。
王某1辩称,王春晓是否欠钱由法院依法认定;王某1属于未成年人,没有偿还能力,应由遗产持有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王春晓系海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廒上村村民,2019年12月19日1时36分许,王春晓驾驶鲁FW××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Y××某某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至泉南高速(闽)B道221KM+600M路段时,碰撞前车道内,由胡国军驾驶的赣赣C4××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赣C××某某尾部后起火燃烧,导致王春晓死亡、乘车人任得龙受伤,两车损坏的事故。王兴梅为王春晓的母亲,刘某2为王春晓的妻子(二人于201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刘某1(曾用名王某2)为王春晓和刘某2的女儿,王某1系王春晓与前妻梁某的女儿。王春晓与梁某于2013年8月9日经海阳市人民法院 (2013)海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判决离婚,婚生女王某1随梁某生活。王兴梅、刘某1、刘某2、王某1是王春晓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福迪与王春晓是叔侄关系。2013年11月16日,王春晓给王福迪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王福迪现金肆万元整(¥40000.00元)借款人:王春晓2013年11月16号。2014年12月27日,王春晓给王福迪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王福迪叁万元整(¥30000.00)元王春晓2014年12月27号。刘某2、刘某1、王某1均认可《欠条》笔迹是王春晓书写并签名,但表示不知情。王福迪主张:王春晓为家庭生活借款,两张《欠条》都是借款当天签订,《欠条》由王春晓书写,王春晓书写时王春晓和刘某2在场,王福迪给付的是现金。刘某2主张自己不在场。王福迪没有证据证实其给付现金和刘某2在场的主张。
经查阅 (2020)鲁0687民初4872号王福迪诉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卷宗,该案中王福迪提出诉讼请求为:请求刘某2依法偿还借款110000元。该案中王福迪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刘某2和王春晓原系夫妻关系,王春晓2013年11月16日向王福迪借款40000元,2014年12月27日向王福迪借款30000元,刘某2于2014年8月7日向王福迪借款40000元,共计110000元。庭审中,王福迪撤回了对王春晓2013年11月16日向王福迪借款40000元、2014年12月27日向王福迪借款30000元的主张,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刘某2偿还40000元及利息14120元。该案中没有王福迪在诉状中的2013年11月16日借款40000元和2014年12月27日借款30000元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债务为王春晓个人债务”的描述。王福迪在本案中主张案涉两笔借款是王春晓的个人债务。
王福迪主张王春晓的遗产范围有:1、位于金河雅苑楼房一栋;2、位于廒上村平房四间;3、大货车一辆(车牌号是鲁鲁FV××某某,挂靠在烟台盛安物流公司,被刘某2以15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海泉物流公司;4、小轿车一辆,由刘某2使用,因发生事故,刘某2将该车更换为新车;5、王春晓拥有房地产土地开发一宗,土地位于廒上村王福迪的房后,土地合同在刘某2手中;6、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残值,车辆挂靠在海发物流公司。
案涉金河雅苑楼房坐落于金河雅苑4号楼302,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2,共有情况描述为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 (2020)鲁0687民初4872号案中查明刘某2向王福迪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于2014年8月7日向王福迪借了肆万元人民币(40000.00)备注:金河雅苑的住宅属王春晓所有刘某22014.8.7。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判决,判决刘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福迪借款40000元及利息。该案已履行完毕。本案中,王福迪以刘某2书写的“金河雅苑的住宅属王春晓所有”为依据主张金河雅苑的楼房为王春晓的遗产,该借条在海阳市人民法院 (2020)鲁0687民初4872号卷宗中。刘某2主张 (2020)鲁0687民初4872号判决刘某2已经履行,借条已经失效作废,与本案无关;刘某2于2014年8月7日向王福迪借款40000元,出具《借条》当时的情况是王春晓对刘某2说,如果不写上关于财产的描述,王福迪也不会借钱给王春晓;金河雅苑房屋于2014年8月12日购买,属于刘某2的婚前财产,虽然有《借条》上的表述,但是无法改变房产的性质,购买房产的资金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是转账。王福迪无其他证据证实王春晓的遗产范围。
案涉廒上村平房四间,刘某2提交海阳市住房保障交易中心出具的房产证一份,编号为海房权字龙山农xxx号,记载房屋所有人为王春晓,共有情况描述为单独所有,房屋坐落在海阳市,建筑面积为50.29平方米,登记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刘某2主张该房产是王春晓的遗产。对于王福迪主张的王春晓其他遗产范围:刘某2主张大货车是在其婚前个人购买,并且由于王春晓出事,当时该辆车还欠海泉物流加油款,刘某2出卖以后抵顶欠款;小轿车并不是王春晓的遗产,而是在案外人修希敏名下,与本案无关;王春晓拥有房地产土地开发一宗不属实;交通事故车辆残值,海发物流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等尚没有结论。
王某1认为王福迪所说的遗产范围都是王春晓的遗产,且对金河雅苑房屋购房款项来源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刘某2、刘某1、王某1均在庭审中主张继承王春晓的遗产。
承办人在与王兴梅进行微信聊天时,王兴梅出示了身份证、表明了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承办人在微信上征求王兴梅答辩意见,王兴梅回复:我没话可说,欠债还钱应该还钱,一分也不要少,这是应该做的,也是我们做人的原则;征求王兴梅的意见:关于王春晓的遗产,如房产你是否继承,并给王兴梅释明,王福迪起诉的是继承人,应当是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王兴梅回复:我只留廒上的老房屋,说句心里话,不叫给我儿子还欠款,王福迪的欠款也不能发生现在的情况;征求意见:廒上的房屋是遗产吗,王兴梅回复:不是吧。王兴梅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刘某1主张自己属于未成年人,应保留必要份额。王某1主张自己属于未成年人,没有偿还能力。王福迪表示王兴梅属于老年人,刘某1、王某1属于未成年人,在分割遗产的时间应当给予照顾,在照顾的范围内王福迪可以免除其承担债务的责任。该范围以继承人分割遗产时照顾的份额为准。
本院查明 另查明, (2021)鲁0687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本案案由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l "tiao_33" 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依据原告提交的 (2020)鲁0687民初4872号判决书、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481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均能证明被告刘某2、刘某1作为王春晓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实际占有并管理王春晓的遗产,且在继承已经开始后并未声明放弃继承。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承担偿还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主张不是王春晓遗产管理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王春晓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能够证实被继承人王春晓对原告负有的债务,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从2021年4月9日开始按照市场贷款年利率计算利息到被告付清为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l "tiao_2" 二条、第 \l "tiao_25" 二十五条、第 \l "tiao_33" 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2、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王福迪偿还借款70000元,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1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向原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直至付清为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6民终6249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0" 一百七十条第 \l "tiao_170_kuan_1" 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二审期间,(一)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涉案借款人王春晓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除了二上诉人外,还有王春晓的母亲王兴梅,以及王春晓与前妻所生女儿王某1;(二)被上诉人庭后向本院提交了加盖“海阳市村民委员会”公章且有廒上村书记、主任王立江签字的《证明》,内容为:“我村已故村民王春晓遗产继承人共四人。一、其母王兴梅,二、其前妻之女王某1,三、现妻刘某2,四、刘某2之女刘雨桐”;(三)王春晓的遗产尚未开始分割,且被上诉人不放弃对王兴梅、王某1继承遗产份额内的权利。综上,王兴梅、王某1应系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0" 一百七十条第 \l "tiao_170_kuan_1" 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2021)鲁0687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春晓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书写《欠条》两份,原告主张给付的是现金,被告表示不知情,因王春晓已死亡,原告提交不出其他辅助证据,本院对于款项的交付过程无法确认,因原告与王春晓是亲属关系,被告刘某2、被告王某1的法定代理人又均认可《欠条》系王春晓本人所写,故本院确认借款属实。
王春晓死亡后未留下遗嘱,四被告为王春晓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l "tiao_33" 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2、刘某1、王某1均当庭表示继承王春晓的遗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兴梅在微信中表示给自己留廒上的房屋,廒上的房屋不是王春晓的遗产,故本院认定被告王兴梅也未放弃对王春晓遗产的继承。根据以上规定,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在继承王春晓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四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兴梅未到庭质证,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王春晓意外死亡,未留下遗嘱,王春晓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四被告。被告王某1、被告刘某1系未成年人,被告王兴梅年岁已高,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依法保留部分遗产份额之后再偿还债务。保留的份额以遗产分割确认的份额为限。
因本案与遗产继承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本院对王春晓的遗产范围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l "tiao_33" 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某2、刘某1、王兴梅、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王春晓生前所欠原告王福迪欠款70000元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0" 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刘某2、刘某1、王兴梅、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进行网上上诉立案,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程平霖
人民陪审员 丁玉梅
人民陪审员 于胜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俊菲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2条 \l "tiao_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25条 \l "tiao_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33条 \l "tiao_170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170条1款 \l "tiao_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260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九:汤某与祝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起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之五: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检例第224号: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检例第223号: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张某帻、曹某环、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自贸、涉外商事及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事例之八:美国公民应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实质化解涉外商事争议,高效审结新获管辖权“第一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之四:张某友与黄某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11件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三:芮某浩诉崔某峰、曲某凤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李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吴某甲与某公司,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周某与谈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安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于某与梁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孙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包某甲与包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更多 ©北大法宝:( 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 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 https://www.pkulaw.com/pfnl/08df102e7c10f206d117404e0bd8692d4d967a3d5dee3fbbbdfb.html 【法宝引证码】CLI.C.500141687 PAGE / NUMPAGES 下载日期: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