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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十四、遗产债务与债权

魏某乙,魏某甲与魏某丁,魏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2026)鲁0783民初12378号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6.10.16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6)鲁0783民初12378号
审理法官: 刘师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6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权责关键词: 代理 证据 罚款 拘留 诉讼请求 执行
原告:魏某2。。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洁,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丙。。

被告:魏某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召。。系被告魏某丁丈夫。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3、魏某2与被告魏某丙、魏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3、魏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洁、被告魏某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召、被告魏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魏某3、魏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继承被继承人刘家芹、魏某己遗留的银行存款84797元,两原告各主张282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父亲魏某己于2007年1月去世,母亲刘家芹于2026年4月去世。原被告母亲刘家芹去世后,被告魏某丁独自持有父母遗留的存款共计84797元。被告魏某丁曾与两原告协商父母遗产分割事宜,后又反悔私自持有父母遗留存款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魏某丁辩称,一、魏某丁同意三姐妹平分遗产,并签订协议,后期协议未履行的原因:1、妹妹魏某2到姐姐魏某丁家中闹事;2、有继承权的大哥魏某丙对处理遗产提出不同意见;3.本人多年来对母亲刘家芹承担了大部分赡养照料工作,2007年-2023年期间,照顾老人生活起居、修缮房屋、买卖物品等,2023年至老人病重去世,老人住院期间陪护工作有三姐妹每人一周轮流完成,但陪护之外的其他工作,都有魏某丁及其丈夫完成;二、魏某丁对遗产的分配意见;魏某丙:不分现金,只分得老宅一处。从老人的现金遗产中归还大哥垫付的丧葬费9000元。魏某丁多分5000元。现金遗产有:84797元-丧葬费9000元=75797元。魏某丁应该分得的现金遗产为:28599元;两个妹妹魏某3、魏某2每人分得23599元。

魏某丙辩称,本人垫付刘某乙殡葬费9500元,应先从遗产中扣除;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按村里习俗老宅归本人。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魏某己与刘家芹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即长子魏某丙、次子魏某庚、长女魏某丁、次女魏某3、三女魏某2。被继承人魏某己于2007年1月27日去世,刘家芹于2026年4月1日去世,次子魏某庚于2013年去世,其儿子魏某辛、女儿魏某壬均明确表示放弃代位继承。

刘家芹去世后,留有银行存款、现金共计84797元(其中包含原告魏某2借款15000元)及2026年4月份工资2755.48元,合计87552.48元。该款项中的2200元由魏某2保管,剩余款项由魏某丁保管。

另查明,被告魏某丙为办理刘家芹丧葬事宜垫付丧葬费9500元。

同时查明,被告魏某丁系本村婆家,平时与父母走动较多,有更多便利照顾父母;被继承人位于寿光市房屋,其余继承人均同意由被告魏某丙继承;被告继承人留有电动三轮车一辆、空调一台,其余继承人均放弃,由原告魏某3继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魏某己、刘家芹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协议,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魏某辛、魏某壬作为魏某庚的代位继承人已经书面放弃继承,故本案遗产由魏某丙、魏某丁、魏某3、魏某2四人继承。首先,除老宅外遗产总额:87552.48元(84797元+4月份工资2755.48元),先行扣除魏某丙垫付丧葬费9500元,可分配遗产金额为78052.48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被告魏某丁在与父母同村而居的前提下有更多的机会和时间进行照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寿光市老宅归魏某丙继承,据此,本院酌情确定魏某丙在现金遗产中少分5000元。该5000元由魏某丙应得份额中直接调整给魏某丁3000元,调整给魏某31000元,调整给魏某21000元,即:魏某2:20513.12元、魏某320513.12元、魏某丁22513.12元(19513.12元+3000元)、魏某丙14513.12元(19513.12元-5000元),被告魏某丁保管案涉大部分遗产款项,魏某2向被继承人借款15000元、保管2200元,魏某丁应按照上述继承数额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魏某2、魏某3、魏某丙,即支付魏某23313.12元(20513.12元-2200元-借款15000元)、魏某320513.12元、魏某丙24013.12元(14513.12元+9500元丧葬费)。原告魏某2关于借款15000元不应扣减的意见,与遗产分配明细表的记载相矛盾,魏某2虽然否认该遗产分配明细表上的签字,但并未申请司法鉴定,故魏某2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承包土地按照村集体要求另行处理。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分割遗产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支持,具体数额和计算标准以本院审查确认为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1" 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40" 四十条第 \l "tiao_40_kuan_2" 二款、第 \l "tiao_145"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继承人位于寿光市的房屋归被告魏某丙所有;

二、确认被继承人所有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空调一台归被告魏某3所有;

三、确认原告魏某2、原告魏某3、被告魏某丁、被告魏某丙每人应分得被继承人遗产20513.12元、20513.12元、22513.12元、14513.12元;

四、被告魏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某2、原告魏某3、被告魏某丙分配遗产3313.12元、20513.12元、14513.12元,向被告魏某丙支付丧葬费9500元;

五、驳回原告魏某2、魏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元,由原、被告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刘师贤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王姝贻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1条 \l "tiao_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 \l "tiao_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5条 \l "tiao_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l "tiao_40_kuan_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40条2款 同案由重要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黄小青诉南京浦镇车辆公司非继承人要求适当分得遗产案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张某等与郑某等继承纠纷上诉案——公司的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 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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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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